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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收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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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07: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收运的基本要求fficeffice" />

货运职员在办理收运或承运货物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海关、卫生检疫、航空货物运输规章,对不符合法律和规章要求的交运货物应该拒绝承运,并有责任向执法部门报告情况。

交运文件审核

货物交运人必须在托运申请单中详细注明所交运货物的品名、标号、数量、重量、件数、包装性质、材料、始发地、到达地、收件人、收件人单位或地址等详细情况。托运人还必须注明有无夹带危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保险种类等。

货运职员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要认真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怔件、安全担保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交运货物查验

接收货物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进行了安检,其重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件数是否正确。

接受货物时必须检查申报货物与实际运输货物一致,否则不得承运。

货物必须经承运人员当场检查或抽查,或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确定无安全问题并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交运手续。

成批量的货物,交运单位应出具安全保证书,并通过我保卫处的安全考察。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货物可以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否则货物必须接受100%的安全检查。

已铅封的保密性货物,或不宜进行X光机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它贵重物品,交运单位必须出具安全检查证明,经保卫处领导签发,可免于检查办理交运手续。出具安全检查担保证明的单位,必须对交运的货物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并在担保证明中注明所承担的责任。

货运职员在办理急件、快件货物收运时,必须查验该货物是否经过X光机安全检查;对未安规定进行X光机检查的货物,可不予接收或办理承运手续。

危险品收运

参见货物运输限制规定及危险品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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