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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贪官"潜伏期"渐趋延长 省部级平均6.3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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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5:44: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核心提示:清华大学和北航两学者日前在《人民论坛》撰文称,当前,贪官的潜伏期越来越长。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 羊城晚报5月20日报道 据《人民论坛》报道,当前,贪官的潜伏期越来越长(腐败“潜伏期”指首次腐败行为的发生到被发现之间的时间段),某些贪官精于伪装,可以成功潜伏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不被发现。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2至3年,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腐败潜伏期达5至6年。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呢? 改革开放初期,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直接腐败比较多,现在这种很明显、很直接的方式基本上不存在了,而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征。有的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腐败手段从非法转向“合法”。比如挪用公款时并不直接把公款给个人,而是存进银行,然后以公款存单作抵押并由银行贷款给个人;有的腐败分子在受贿问题上坚持 “四不要”的原则:第三人在场时不要,不信任的不要,事没有办成的不要,物品不要;还有的腐败分子为了防止被录音索贿时采用正话反说、写字条、打手势等方式。这些都增大了腐败行为的查处难度。还有一种特殊的腐败形式———期权腐败也是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年投桃,今日报李”是期权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许多官员在位时建立了各种各样的“人脉关系”,离任或退休后再完成钱权交易。 集团腐败成员之间的相互包庇,结成攻守同盟,是集团腐败潜伏期较长、不易发现的主要原因。可以说,能够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的贪官,十之七八是上面有“保护伞”;至于“保护”的原因,倒不是说一定都是出于腐败。有的是轻信失察而被人蒙蔽;有的是出于“山头”的考虑,认为他是“我的人”,查处了我脸上无光,政绩有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腐败分子通过十分隐蔽的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如跨国行贿等,使查处腐败的难度加大,导致潜伏期延长。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商———美国德普公司位于天津的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为了推销产品通过现金回扣方式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腐败潜伏期达到了12年! 反腐败的一些体制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使得打击腐败的及时性、有效性也出现了滑坡的状况。一方面反腐败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足够的能力。另一方面,群众难以参与反腐败的状况也没有多大改变,这也是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杜治洲 任建明 作者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教授)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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