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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晚点致连环损失 国航、达美双双成被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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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46: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10-08-02 《北京晚报》 通讯员周益

[size=11.6667px]  安先生购买联程机票从北京中转纽约到佛罗里达,但是因为北京至纽约飞机晚点,导致之后的一系列麻烦。安先生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及美国达美航空公司(Delta Air Lines Inc.)双双诉至顺义法院,并提出了包括商业机会损失赔偿在内的12.7万元索赔要求。
  安先生起诉称,他购买了中国国航和达美航空自北京中转美国纽约至劳德代尔堡的联程机票,机票款共计10644元。他于2009年11月3日13时乘国航航班抵达纽约,因该航班晚点1个半小时,飞机到达纽约时已经是下午15时。他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办理入境手续、提取行李,通过海关并赶至达美航空柜台。在此期间,国航或达美航空并没有派人在出口处迎接或以任何方式联系他。他赶到达美航空柜台时已经是15时05分,被告知因迟到5分钟,已经不能办理登机手续,且被告知当天达美航空已经没有去劳德代尔堡的航班。因他必须于当日赶到劳德代尔堡以便参加第二天上午的一个重要会议,于是不得已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当天下午去劳德代尔堡的机票。2009年11月5日,当安先生从劳德代尔堡返回纽约时,又被告知因11月3日没有乘坐达美航空的航班,故购买的联程航班座位被取消。
  安先生认为,达美航空擅自取消他的座位,给他带来了很大困扰,致使他不仅要临时寻找其他航班,而且还要再次购票,票款远远高于原票价。由于临时搭乘的航班较晚,使得他耽误了在纽约与客户的会谈,损失了与客户合作的机会,该损失是无法衡量的。而且达美航空至今仍未退回他原定航班的机票款。国航航班晚点,达美航空擅自取消航班座位并拒不退款,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很大的精神困扰,他要求达美航空支付机票款5000元,中国国航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国航与达美航空共同支付包括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2万元,商业机会损失赔偿10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及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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