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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AV5运行批准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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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4:41: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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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0:47: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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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4:41:37 |只看该作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 - 91 -o孑
下发日期:2008.2.22
编制部门:航务管理处
批准人:
RNAV5运行批准指南
    1.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航空器营运人提供了获得RNAV5运行批准的指南。
本通告概述了RNAV5的实施背景,提供了使用区域导航系统获得运行
批准的可接受方法。该指南并不是唯一的方法,营运人也可采用中国民
航总局认为可接受的其他方法。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CCAR91、121、135部的营运人。
    3.定义
    a.基于性能的导航(PBN)。PBN规定了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内或者沿
ATS航路、仪表程序飞行的系统性能要求,包括导航的精度、完整性、
可用性和所需功能。
    b.区域导航(RNAV)。RNAV是一种导航方式,它可以使航空器在
导航信号覆盖范围之内,或在机载导航设备的工作范围之内,或二者的
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径飞行。
    c.所需导航性能(RNP)。具有机载导航性能监视和告警能力的
’RNAVo
    d.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卫星导航的通用术语,包括美国的
GPS、欧洲的Galileo、俄罗斯的Glonass以及星基增强系统(SBAS)和地
基增强系统(GBAS)等。
    e.接收机自主完好性监视(RAIM)。RAIM是机载增强系统(ABAS)
的一种方式,它只使用GPS信号或利用气压高度辅助来确定GPS导航
信号的完好性。这种技术是通过检验冗余伪距测量的一致性来实现的。
接收机/处理器要执行RAIM功能,除了定位所需的卫星外,还至少需
要接收到另外一颗具有合适几何构型的卫星信号。
    4.参考资料
    a.ICAO《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手册》
    b.EASA  AMC20.4《用于欧洲B-RNAV空域的导航系统的适航和
运行标准》
    c.FAA  AC90-96A《美国营运人和航空器在欧洲B-RNAV和
P-RNAV室域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批准准则》
    5.背景
-2-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整合各国和地区RNAV和RNP运行实践的
基础上,提出了PBN的概念和标准,作为全球导航技术发展的基本指导
准则。PBN将RNAV和RNP等一系列不同的导航技术应用归纳到一起,
涵盖了从航路到进近着陆的所有飞行阶段。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现代
航空器机载设备和导航系统,提供全球一致的适航要求和运行批准的统
一标准。RNAV5是ICAO PBN导航技术应用的一种,一般用于陆地航路
飞行。
    6.机载系统要求
    6.1系统能力
    在RNAV5运行中,RNAV导航设备可自动确定航空器位置。导航
设备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导航源实现定位,建立并保持预定的航迹。
    a.VOR/DME
    b.DME/DME
    c.INS或IRS
    d.GNSS
    6.2精度
    RNAV5要求航空器在95%的飞行时间内,航迹误差(横向和纵向误
差)不超过±5NM。此误差包括导航信号源误差、机载接收机误差、显
示系统误差和飞行技术误差。
    6.3可用性和完好性
    由一个或多个导航传感器、RNAV计算机、控制显示部件和导航显
示器(如ND、I-ns或CDI)所组成的单套系统就可满足RNAV5的可用
-3-
性和完好性的最低标准。但飞行机组应对系统进行监视,并在RNAV某
一系统部件失效时转为使用地基导航设施(如VOR、DME和NDB)进行
导航。
  6.4功能标准
  6.4.1要求的功能
  a.导航显示
  应在主飞的驾驶员主视野范围内持续显示飞机位置与预定航迹的
相对关系。
    当飞机设计要求最少驾驶员为两人时,还应在不操作飞机的驾驶员
主视野范围内持续显示飞机位置与航迹的相对关系。
    b.显示至下一有效航路点的距离和方位
    c.显示至下一有效航路点的地速或时间
    d.至少存储4个航路点
    e.适当的RNAV系统(包括导航源)失效指示
    导航数据必须在RNAV设备的显示器上或在水平偏离显示器(如
CDI、(E)HSI、或导航地图显示)上显示。
    上述显示必须是用作航空器导航的主要飞行仪表,用于提供操纵航
空器的指示,以及显示失效、状态和完好性。显示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显示器必须在驾驶员沿航迹向前的视野内可见;
    b.水平偏离显示刻度应与适用的告警和信号牌限制相匹配;
    c.水平偏离显示必须具有与RNAV5运行相匹配的刻度和满刻度偏
差。
-4-
    6.4.2建议的功能
    a.自动驾驶仪和/或飞行指引仪的耦合
    b.以经纬度确定当前位置
    c.“直飞”功能
    d.导航精度的指示(如,品质因数)
    e.自动调谐无线电导航台频率
    f导航数据库
    g.航段自动排序以及提前转弯
    6.5飞机飞行手册
    飞机飞行手册(AFM)中应规定获得适航批准的基本要素和RNAV系
统的所有限制。AFM还应给出与现有RNAV系统设备相适应的运行程序
和非正常程序,如需要,还应包括实现RNP能力所必需的模式和系统配
置。
    6.6可接受的机载设备符合性方法
    符合FAA AC 90-45A、AC 20-130、AC 20-138或AC 25-15中相关
规定的机载导航系统可用于RNAV5运行。如果AFM、AFM补充件或
飞行员使用手册(POH)中说明符合以上规定,则不需要另外的符合性声
明。
    还可通过遵守TSO-C115b、TSO-C129()、ED-27/28、ED39/40、
D0-187/ED-58、D0-180()或等同的标准中规定的水平导航标准来满足符
合性要求。但满足上述标准的设备还不足以满足本节的要求。
    6.7导航系统使用限制
-5-
    下列用于RNAV运行的导航系统,虽然具有RNAV5能力,但在运行
中须满足如下具体限制。
    6.7.1 INS/IRS
    惯性系统可是独立的惯性导航系统(INS),也可是多导航源RNAV系
统中的惯性基准系统(IRS),作为对基本定位导航源的增强或在无线电导
航信号覆盖范围之外作为定位数据源。
    根据FAA AC 25-4获得批准的不具备无线电自动位置更新功能的
INS,当符合6.4.1中所述的功能时,在完成最后一次地面校正或位置更
新后最多只可使用2小时。如果设备商或飞机制造商的数据支持超时使
用,可考虑应用特定的INS配置(如三套INS)。
    具备无线电自动位置更新功能的INS,包括能按照机组程序进行人
工选择无线电频率的系统,应通过FAA AC 90-45A或等同规范的批准。
    6.7.2 GPS
    用于RNAV5运行的GPS限于经过TSO-C129()、TSO-C145()、
TSO-C146()或等同标准的批准并且满足6.4.1节要求的设备。通过接收机
自主完好性监视(RAIM)或“多导航源”导航系统的等效手段实现GPS
的完好性。此外,单独使用的GPS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
    a.伪距步长检测
    b.健康字检查
    以上两功能应遵守TSO-C129a酌标准执行。
    因为RNAV5的导航规范不要求具有双套RNAV系统,所以需要备份
的导航源。应安装传统导航设备(如VOR、DME和ADF)并保证其可用,
-6-
以此作为备用导航手段。
  7.运行程序
  7.1飞行前计划
  7.1.1营运人应在飞行计划填写相应后缀以指明获得了RNAV5运
行批准。
    注:目前ICAO还没有对PBN的飞行计划做出统一规定。营运人应
按照ICAODoc7030《地区补充程序》文件、各国AIP和实施地区的要求
填写飞行计划。
    7.1.2在飞行前计划阶段,必须确认在预计运行期间导航设施(包括
用于应急情况的非RNAV)的可用性。
    7.1.3RNAV5运行如使用GPS,RAIM需要达到航路级别的要求,可
以通过NOTAM(如适用)或预测服务来确认。
    7.1.3.1在飞行前计划阶段,如果没有计划不工作的GPS卫星(对于
WAAS设备或具有气压高度辅助功能的GPS设备,仅有一颗不工作的卫
星1,则可在不采取预测措施的情况允许飞机起飞。如果有卫星计划不
工作(对于WAAS设备或具有气压高度辅助功能的GPS设备,有多于一颗
的不工作卫星),则必须通过预测程序确定RAIM可用性。预测程序可以
是飞机设备自带软件或其他程序(此程序应采用与机载设备软件相同的
算法),也可采取局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RAIM的可用性。所有基于
GPS或WAAS运行的RNAV5航路,都要求进行RAIM顸测。
    7.1.3.2 GPS完好性监视RAIM预测程序应满足下列标准:
    a.对GPS RAIM功能的可用性进行预测,该预测适用于指定空域的
RNAV5运行;
    b.预测程序的软件设计至少应满足RTCA D0178B/EUROCAE 12B
中的D级规范;
    c.预测程序可采用与机载设备相同的RAIM算法,或采用基于假定
的RAIM预测算法,后者可得到较为保守的结果;
    d.预测程序应使用大于或等于5度遮蔽角的卫星来计算RAIM可用
性,除非经当局批准可采用更小的遮蔽角;
    e.预测程序应能够人工排除预计飞行中不可用的GPS卫星;
    f.预测程序应允许用户选择预定的航路、备降场以及预计的飞行时
刻和时段。
    7.1.3.3如果预测在计划飞行的任意阶段失去RAIM持续超过5分
钟,则应对飞行计划进行修改,如推迟飞行或在RAIM可用的区域重新
计划航路。
    7.1.4对于采用SBAS接收机(所有TSO-C145/C146)导航的航空器,
营运人应检查在SBAS信号不可用区域内的GPS RAIM可用性。
    7.1.5 RAIM可用性预测本身并不能保障GPS服务的有效性,它只是
评估预计的导航能力能否满足要求导航性能的一种方法。驾驶员必须认
识到RAIM或GPS导航能力可能会在空中都失效,从而需要使用备用导
航手段。因此,驾驶员应评估其在GPS导航失效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
需要飞向备降场),
    7.1.6驾驶员还需确认运行所必需的机载导航设备的可用性。营运
人应对其最低设备清单(MEL)进行相应修改,规定RNAV5的最低设备
-8-
放行条件。
    7.1.7如果使用导航数据库,应确保导航数据库是当前有效的,适
用于指定运行区域,并且包含了航路飞行所需的导航台和航路点。
    注:导航数据库在飞行期间应保持现行有效。如果在飞行期间航空
定期制(AIRAC)周期改变,营运人应制定相应程序确保导航数据的准确
性,包括用于定义航路的导航设施的适用性。一般可以通过将电子导航
数据与纸质导航数据进行比对实现上述要求。
    7,2正常程序
    7.2.1驾驶员应按照AFM及制造商规定的限制、指令或程序进行操
作,以保证导航精度符合标准。
    7.2.2飞行机组应交叉检查获得许可的飞行计划,将航图或其他适
用的材料与导航系统的显示进行对比。如需要,还应确定已排除了特定
导航设施。
    7.2.3飞行期间,如可行,通过交叉检查传统导航信号指示和RNAV
控制显示组件,监控导航的正常性和合理性。
    7.2.4驾驶员应使用水平偏离指示器、水平导航模式下的飞行指引
仪或自动驾驶仪。驾驶员也可使用没有飞行指引仪或自动驾驶仪的导航
地图显示。驾驶员必须确定水平偏离刻度与航路的导航精度要求相匹配
(例如,满偏离刻度偏差为±5] M)。
    7.2.5除非ATC批准偏离或遇到紧急情况,在整个RNAV运行期间,
驾驶负都应利用机载水平偏离指示器或飞行引导系统,使航空器保持在
航路中心线飞行。正常运行过程中,横向偏差应控制在航路精度规定值
-9-
的±%以内(即2.5NM)。在航路转弯期间或之后短暂出现最多一倍于导航
精度值(即5NM)的偏差(早转或晚转)是可以接受的。
    注:某些航空器在转弯期间不显示或不计算理论航迹。在这种情况
下,此类航空器的驾驶员可能不能在航路转弯时保持小于±Y2精度的要
求,但仍应在转弯结束后和在直飞航段上满足此精度要求。
    7.2.6如果ATS发布航向指令使飞机脱离航路,则驾驶员在接到管制
员发布的重新加入航路许可或新的许可之前不得修改RNAV系统中的飞
行计划。若航空器不在公布的航路上飞行,则规定的精度要求不适用。
    7.3应急程序
    7.3.1出现导航精度不满足RNAV5要求时,驾驶员应立即向ATC报
告。
    7.3.2在通信失效的情况下,飞行机组应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
序”继续执行飞行计划。
    7.3.3在使用GPS设备进行导航时:
    a.在失去RAIM探测功能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GPS定位。飞行机
组应尝试结合其他导航源(如VOR、DME或NDB)交叉检查航空器位置,
以保持可接受的导航性能。否则飞行机组应采用备用导航手段并通知
ATC Q
    b.由于R_AIM告警导致出现导航故障信息时,飞行机组应采用备用
导航手段并通知ATC。
    8.训练要求
    8.1弋行员训练大纲中应涵盖以下科目:
- 10 -
a.RNAV系统的能力和限制
b.批准RNAV系统使用的运行和空域
c.RNAV5运行中RNAV系统对导航设施的要求
d.RNAV失效的应急程序
e.相关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
f.RNAV运行对飞行计划的要求
g.航行资料中所描述的对RNAV系统的要求
h.RNAV机载设备的特定信息:
    i)自动化级别、模式信号牌、改变、提示和告警、输入输出、
    转换、降级
    m与其他机载系统的功能关系
    iii)各个飞行阶段的监视程序(如监视PROG或LEGS页面)
    iv) RNAV系统使用导航源的类型(如DME、IRU、GNSS)和相关
    系统的优先等级/权重/逻辑
    v)不同速度和高度下的转弯提前量
    vi)信息显示和符号的判读
i.RNAV设备操作程序,如适用,应包括:
  i)确认导航数据的有效性
  ii)确认RNAV系统自检成功
  iii) RNAV系统定位初始化
  iv)直飞至一个航路点
  v)切入航道或航迹
    vi)引导脱离航路和重新加入程序
    vii)确定航迹的横向误差或偏差
    viii)去除或重新选择导航源输入
    iv)如需要,确认排除指定导航设施或导航设施的类型
    x1利用传统导航设施进行总导航误差的检查
    8.2如适用,签派员训练大纲中应涵盖8.1款中a至g项的内容。
    注:对于CCAR121部和135部营运人,如果RNAV训练已经是整
个训练大纲的一部分,则不需要制定单独的训练大纲或课程。但在运行
申请时应指出训练大纲涵盖了本节所要求的哪些方面。对于91部营运
人,应保证其驾驶员完成8,1款所要求的训练。
    9.运行批准
    9.1  CCAR 91部营运人的批准
    CCAR91部营运人应检查其AFM或POH,以确定飞机系统符合第
6.6款中对飞机机载设备的要求。在确定飞机设备合格后,营运人应采
取措施确保RNAV5运行的实施遵守了第7节运行程序和第8节训练的
要求。在营运人向局方提交了有关材料证明符合第6、7、8节要求后,
局方以授权信(LOA)的形式给予批准。
    9.2 CCAR1 21部和135部营运人的批准
    CCAR121部和135部营运人应向其负责其运行合格审定的局方出
具以下文件:
    a.AFM的内容节选,证明符合第6.6款的机载设备符合性耍求;
    b.符合第7节要求的运行手册;
- 12 -
    c.符合第8节要求的训练手册。
    局方以运行规范的形式予以运行批准。
    9.3如果营运人不能通过AFM或POH确定其飞机的机载设备情
况,则需与局方进行协商确定是否满足机载符合性条件。
    10.运行监督
    营运人应建立导航误差的报告和分析程序,用以确定有关改正措
施。重复发生的导航误差可能与特定的导航环节有关,需进行排查,消
除产生误差的因素。
    误差源的性质决定了采取措施的方式,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补充训
练、限制系统的应用或对导航系统软件进行修改等。
    误差的性质及其严重性有可能导致临时撤销对相应导航设备的运
行批准,直至检查出导致误差的原因并在解决后才能重新恢复批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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