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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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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3:34: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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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3:34:55 |只看该作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11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07年2月13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
1 概述
1.1 总则
1.1.1 目的
为了落实ICAO安全审计要求、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局方运行监察员、飞行标准检查委任代表或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以下简称飞行考试员)实施飞行人员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工作,本手册为飞行考试员提供了相应信息和指导。
1.1.2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标准对航空人员实施合格审定和驾驶员熟练性检查。
1.1.3 定义
本手册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运行监察员、或者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B.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是指由局方委任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实施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的飞行专业技术人员。
C.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员(PPE)。私用驾驶员飞行考试员实施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和定期检查,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增加航空器等级实践考试。
D.商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员(CPE)。商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员实施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增加仪表等级实践考试、通用类熟练检查、仪表类熟练检查,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增加航空器等级实践考试。对于同等级下使用不同机型的实践考试,飞行考试员需要具有在该机型上至少50小时的机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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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员(ATPE)。航线运输驾驶员飞行考试员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的实践考试,包括初始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和根据特别授权的增加等级考试,以及运输类熟练检查和仪表熟练检查。
F.通用熟练检查飞行考试员(PCE)。对于按照通用类民用航空类规章实施运行的驾驶员,通用熟练检查飞行考试员可以对其实施CCAR-61部第61.59条规定的熟练检查。熟练检查飞行考试员不得实施涉及执照和等级合格审定的实践考试。
G.领航考试员(FNE)。领航飞行考试员根据授权对满足CCAR-63部要求的申请人进行领航员执照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
H.飞行通信考试员(FRE)。飞行通信飞行考试员根据授权对满足CCAR-63部要求的申请人进行英语无线电通信实践考试。
I.飞行机械考试员(FEE);飞行机械飞行考试员根据授权对满足CCAR-63部要求的申请人进行飞行机械员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
1.1.4 手册格式
本手册包含指令和指导两种信息。
A.指令信息。在本手册包含的指令信息是强制性的。指令信息使用的术语包括:“必须”表示命令的行为,“不应”或“不得”表示禁止的行为。这些术语不允许飞行考试员在执行任务时灵活处理或自由决定。飞行考试员必须遵守指令的规定,除非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主管部门同意偏离的许可。
B.指导信息。指导信息使用的术语包括:“应”、“可以”或“不需要。”这些术语表示允许的、但不是强制性的行为。指导信息允许飞行考试员在履行任务时有一定的灵活性。
C.各部分内容。本手册第1条包含了介绍、总则及管理信息。随后每条都分为背景和程序两个部分:
(1) 背景-包含总体信息和本章内容所要强调的现行政策。
(2) 程序-包含前提条件、参考文件、表格、图表以及飞行考试员在履行任务时所应采取步骤的要点。
1.2 一般规定
1.2.1 目的
飞行标准部门设置飞行考试员项目的目的是为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或者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的申请人提供及时的实践考试服务,以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
A.考试员的指派。根据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和检查的申请,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指派飞行考试员对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和检查。飞行考试员可以是局方的监察员,也可以是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CCAR-183部第4条的规定指派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B.服务需求。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确保有足够数量的飞行考试员以满足实施实践考试、熟练检查和定期检查的需要。
1.2.2 飞行考试员的权利
飞行考试员根据授权可履行下列的审定活动和职责:
A. 飞行考试员可以在授权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派对申请人实施有关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的执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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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实践考试,以及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工作。
B. 对于已经通过考试并满足执照或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飞行考试员可以在其合格审定文件(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实践考试工作单、飞行经历记录本等)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满足有关执照和等级的要求,可以为其办理相关执照和等级。
C. 对于在实践考试中未达到执照或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飞行考试员应将有关考试情况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由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对不合格的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
D. 如果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失败的原因中止考试,例如无法预料的天气、申请人或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失能、在考试开始后航空器机械故障或其他无法预料的情况等,飞行考试员应向申请人签发中断考试证明。
E. 飞行考试员可以在航空器或模拟机上实施熟练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在申请人的航空人员执照检查记录页上进行签注和填写熟练检查工作单。
F. 有权实施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的飞行考试员可在所有级别的执照上实施增加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G. 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可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和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不能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的权利。
1.2.3 飞行考试员的类型
飞行考试员只能实施具有考试授权的实践考试。飞行考试员可以担任下列专业的飞行考试员:
A.驾驶员飞行考试员:
(1)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
(2)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
(4)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
B.领航考试员(FNE);
C.飞行通信考试员(FRE);
D.飞行机械考试员(FEE)
1.3 项目运行
1.3.1 地理分布
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将确保委任足够的飞行考试员,并根据各民用航空单位机队规模、飞行人员数量、对飞行考试员的需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华北、华东、中南、西南、东北、西北、新疆七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管辖区域,合理配置飞行考试员,以便能够充分满足飞行人员的考试需求。
1.3.2 授权的区域限制
所有的考试必须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指派,并在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实施。飞行考试员根据所属地区管理局的区域限制对飞行人员实施实践考试(如果要跨地区实施考试,应由主管的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与其他地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预先协调,并批准考试员对其他地区飞行人员进行考试)。
1.3.3 飞行考试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飞行考试员应根据民航规章CCAR-61部中第61.59条和第61.61条的要求保持驾驶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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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有效性和飞行熟练性;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考试员应根据民航规章CCAR-63部第63.15条的规定保持执照的有效性。另外,飞行考试员应持有当前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如适用)。
1.4 考试员管理
1.4.1 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考试员的工作实施管理和日常监督。
A.飞行考试员在所属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工作。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保存飞行考试员的有关资料。
B.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汇总和解答飞行考试员的有关疑问或其他问题;对于暂不明确的问题,应向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请示。
C.飞行考试员可以就考试的程序和标准方面的问题与局方监察员进行讨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鼓励进行这种讨论。如果考试员提出申请,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察员可以考虑与飞行考试员一同飞行以便解决技术、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D.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有权指派有资格的人员对已被考试员进行了执照和等级检查的申请人进行复查。
E.如果由飞行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并推荐颁证的驾驶员在考试后三个月内发生了事故、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并且驾驶员在这些事故、事故征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中的表现存在明显的问题,局方可以要求对该考试员本人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再次评估检查。
F.对于在年度报告中实践考试通过率超过95%的飞行考试员,局方监察员将对其实施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G.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在飞行考试员的任期内对其进行持续培训,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考核和评估;考核和评估的结果要记入个人资料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飞行考试员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1.4.2 档案记录
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保存其辖区内每个飞行考试员的档案。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A.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认可的考试员培训课程证明的复印件;
B.监察员证或委任代表证的复印件;
C.实践考试工作单的复印件;
D.飞行考试员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收到的关于飞行考试员的所有信件的复印件。
1.4.3 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授权的委任和撤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CCAR-183部的规定,局方有权将有关航空人员合格审定的考试、检查的任何职能委派给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完成,只要他们遵守局方的规章、手册和审核办法。根据CCAR-183部的规定,局方也可以随时以任何认为适合的理由撤销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
A.终止委任
如果决定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终止委任的建议。CCAR-183部第十条和管理程序《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第8.2条列出了终止委任的一般条件。
B.当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可以终止飞行检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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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任期:
(1)推荐单位或委任代表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2)飞行中发生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3)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
(4)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失去近期经历或熟练检查过期等原因导致失去运行资格的;
(5)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考入或调入局方工作,获得飞行标准监察员资格的;
(6)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因调动等原因转入其它地区管理局的;
(7)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C.停止考试的通知
如果局方认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行为可能危及公众安全,则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立即通知该委任代表即停止所有的考试活动,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D.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的报告下发飞行标准管理文件,通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终止,收回其证件,并在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委任程序
2.1 背景
2.1.1 目的
飞行考试员包括局方的监察员、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委任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局方根据CCAR-183部规章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下发的《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的规定,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1.2 概述
作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技术合格,并且持有所申请委派的每一种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所有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都必须满足CCAR-61部第61.59条(如适用)和第61.61条有关机长近期经历的要求,而且在整个委任期间必须现行有效并且有资格担任申请授权的每一种航空器的机长。此外,在担任检查委任代表期间检查委任代表的飞行教员执照必须保持现行有效。飞行领航员、通信员和机械员的委任检查必须满足CCAR-63部第63.15条的要求。
2.2 程序
2.2.1 前提条件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的规章知识、实施现行民航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政策和程序的能力、CCAR-61部和63部所规定的与各级别航空人员执照相关的航空知识,以及在本手册2.1中所说明的为获得特定委任所需的技术经历和资格要求。
2.2.2 参考资料
CCAR-61、63部、183部和所有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以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下发的相关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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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初始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完成下列步骤:
A.获取和填写表格。申请人可以从所在地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考试员申请表及相应的附表,也可通过互联网在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网站(http://pilots.caac.gov.cn)下载该表格。在申请时应附上下列文件:
(1) 委任代表申请人持有的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的复印件;
(2) 参加并完成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标准化初始课程证明的复印件。
B.提交申请及附件。申请人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1)飞行技术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各机型飞行人员数量,按照局方规定的委任检查代表比例限制,确定拟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数量和人员名单;
(2)飞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按照局方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相关的附表;
(3)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由审查人员在表格的相应栏内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C.审查和批准。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把关,核对人数比例,满足要求的申请人,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人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上报至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进行复审和批准。
(1)对于不满足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局方审核人员应在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飞行技术管理部门;
(2)对于不满足填写要求的申请材料,局方审核人员应将材料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并说明不满足要求的原因,指导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材料;
(3)局方审核人员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审查过程,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并根据CCAR-183部第四章“监督措施”中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2.4 委任
民航总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对地区管理局上报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查),对合格人员将聘任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并颁发飞行考试员证件,同时在民航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3 对委任代表实施检查和评估
3.1 背景
3.1.1目的
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检查和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委任代表持续满足初始委任的要求,能够合格地履行对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和检查的职责。
3.1.2 概述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开展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飞行考试员年度工作会。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应组织本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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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考试员年度工作会,对本地区考试员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的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讨。
B.培训。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在委任代表的任期内对其进行持续培训,并及时将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有关考试工作的资料、文件等通过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门,传达到委任代表。委任代表也可以定期在民航总局飞标司网站(pilots.caac.gov.cn)查询局方的最新规定和要求。
C.考核和评估。局方应对委任代表提交的考试报告进行分析,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对委任检查代表实施实践考试的具体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评估的结果要记入个人资料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或取消其资格的依据。
3.1.3 检查的方式
监察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进行检查。
A. 局方监察员可以观察委任代表对实际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实施考试。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评估申请人的表现时,监察员将评估委任代表的表现。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监察员之间涉及委任代表在实施考试的表现方面的任何讨论都应在私下进行。
B. 监察员可以扮演执照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实践考试的内容应符合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所委任的内容。监察员可以采用一些特定的技巧回答实践考试口试部分中委任代表提出的问题。监察员在考试中可以故意答错一些问题,以测试委任代表能否正确识别这些错误答案,如果委任代表未能正确识别错误答案,则不满足资格要求。
C. 监察员选择相应的机动动作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进行测试,以评定委任代表是否具有足够的飞行熟练性,以及是否能根据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评估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表现。
注:如果由于航空器座位不够,或运行限制,使得监察员不能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实践考试的飞行部分进行监控,那么只是对考试的航空知识部分进行监控也是可以接受的。
D.除年度检查外,局方还可以根据以下所列的情况增加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检查。
(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的实践考试通过率超过95%;
(2) 在某一工作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了三次以上完整的实践考试;
(3) 收到对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有效投诉;
(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涉及有关事故、事故征候或违规行为。
E.如果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表现说明需要进行检查,则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可以随时对其进行检查。
3.1.4 检查和评估的结果
A.表现不合格。在检查中技术、标准或判断能力方面表现不合格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其考试权将被暂停,并参加补充训练,直到经局方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合格。
B.如果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表现较差以致不适合进行补充训练,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飞标司,建议取消其委任代表的资格。
C.如果通过检查确信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没有足够的资格和能力行使其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执照或等级的权利,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对该委任代表重新进行执照和等级考试。
D.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检查和评估报告应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保存。
3.1.5 委任代表资格的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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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委任检查代表每年实施的考试数量必须满足以下A、B、C款的要求,如果有适当的理由导致某委任代表不能完成以下A至C段所列的考试数量要求,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规定的数量要求,并同意其继续保持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资格。
A.对于从事执照和等级训练的按CCAR-141部或CCAR-91部批准的飞行训练单位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5次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
B.对于按照CCAR-91部规章运行的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3次;
C.对于按照CCAR-121和135部规章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检查共计10次。
3.2 程序
3.2.1 前提条件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资格应具有CCAR-61部和CCAR-63部的相关知识,有能力实施现行的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的政策和程序,具有按照适用的规章和实践考试标准对航空人员实施实践考试的相应知识和技能。
3.2.2 参考资料:CCAR-61部和CCAR-63部以及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
3.2.3 安排检查和评估
局方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检查和评估。监察员应预先告知委任代表此次检查和评估将采取的方式。如果检查内容包括对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进行观察,委任代表应与实践考试的申请人预先进行协调。
A.如果委任代表是对实际的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则所用的航空器必须能载运委任代表、申请人和监察员。
B.委任代表对相应实践考试程序的理解、对实践考试标准中所列出的标准和评估技巧的掌握,以及其是否制定合理的考试和检查计划、是否认真落实考试程序、是否严格考试和检查标准是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有关考试(知识考试和技能评估)内容由监察员根据委任代表授权类别从实践考试标准中选取。
C.检查和评估的方式。监察员只能采用3.1.3中所列的三种检查方式之一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进行检查和评估。
D.在检查和评估前,委任代表应向监察员出示以下文件:
(1) 委任代表的航空人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如适用);
(2) 委任代表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件。
3.2.4 在监察员的监督下对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
A.委任代表应首先告诉申请人:局方监察员对本次实践考试结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应要求申请人出示下列文件:
(1) 航空人员执照;
(2) 体检合格证(如适用);
(3) 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
(4) 填写完毕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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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人在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获得的毕业证书(如适用);
(6) 授权教员的签字推荐,确认申请人已准备好实践考试,并对笔试中没有包含的部分也具备足够的知识(如适用);
(7) 由授权教员签署的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说明申请人有能力完成相应的操作;
(8) 用于实践考试的航空器的维修记录、适航证以及航空器登记证;
(a) 局方飞行监察员或适航监察员审核航空器的维修记录、记录本、适航证以及注册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且是否符合实践考试要求。
(b) 监察员也可以监督委任代表对申请人以及航空器文件进行审查。
(c) 如果发现申请人或航空器文件中存在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无法当时解决,则应将所有呈交的文件退还申请人,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且向申请人说明如何纠正这些缺陷。
B.实践考试的准备和讲评。委任代表应向申请人作考试前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为确保实践考试的绝对安全,监察员必须确保已进行了考试前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C.考试结果。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避开申请人,接受监察员的讲评,然后再向申请人讲评考试的结果。
(1) 如果监察员确定委任代表和申请人表现都符合要求,那么将由委任代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讲评,并由委任检查代表签署合格审定文件。
(2) 如果监察员通过委任代表的表现,确定其具备合格履行职责的能力,而申请人的表现不符合要求,那么将由委任代表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讲评和签署合格审定文件,并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3) 如果监察员认为,委任代表表现不符合要求,而申请人表现符合要求,由委任代表对申请人进行讲评,监察员进行旁听。
(a) 监察员填写合格审定文件。
(b) 对于委任代表表现不足的地方,监察员应避开申请人单独对委任代表进行讲评。
(4) 如果监察员认为,委任代表和申请人表现都不符合要求时,由委任代表对申请人进行讲评,监察员进行旁听。
(a) 监察员填写合格审定文件。
(b)监察员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c) 对于委任代表表现不足的地方,监察员应避开申请人单独对委任代表进行讲评。
3.2.5 由监察员扮演申请人进行模拟实践考试。在这种情况下,在考试期间由监察员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以及是否适合于考试。
(1) 监察员应要求委任代表如同对待真实的考试一样认真实施实践考试。
(2) 考试必须包括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3) 在实践考试的口试部分,监察员将确定:
(a) 委任代表是否提出了恰当的问题来考察申请人的知识;
(b) 委任代表是否注意避免提出模糊性的问题(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只有一种正确答案);
(c) 委任代表是否可以辨别错误的回答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例如,终止实践考试并提出签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4) 在飞行或者模拟机考试部分,监察员将确定
(a) 委任代表是否要求申请人设置和实施了全部适用的考试科目,以及是否能正确执行实践考试所要求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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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任代表是否能够识别和纠正申请人的错误,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终止实践考试并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5) 监察员将询问委任代表,该申请人是否通过考试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依据。
(a) 如果监察员有意不达到标准,则委任代表必须能够识别出来,并通知监察员。
(b)监察员应确保委任代表了解正确的程序。
3.2.6 监察员选择相应的机动动作对委任代表进行测试
监察员可以在航空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对委任代表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足够的飞行熟练性和根据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评估申请人表现的能力。委任代表应向监察员出示所用航空器的文件,包括航空器的维修记录和履历本、适航证和注册证。在实践考试期间,由局方监察员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以及是否适合于考试,并对委任代表进行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A.为确保实践考试的绝对安全,监察员必须确保进行了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B.向所有参与者通告其在飞行中的职责和责任。
C.监察员应告诉委任代表,在何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重复一些机动动作。
3.2.7 检查结果
检查评估结束后,监察员应填写检查报告,存入该委任检查代表的档案。对于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委任代表,监察员将根据其具体表现和实际情况,提出暂停考试权并进行补充训练和检查、向总局建议取消其委任代表资格、或者重新进行执照和等级考试的建议。
4 实践考试的实施
4.1 背景
4.1.1 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飞行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的程序和一般要求。本咨询通告其它部分具体说明如何实施各种实践考试,这些部分将针对每一执照和等级详细阐述具体信息和特定程序,而本部分提供关于所有实践考试的指南。本部分的飞行考试员指的是局方监察员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不包括公司考试员,公司考试员只能实施熟练检查,没有实施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的资格。
4.1.2 概述
飞行考试员在实施实践考试前应制定一份书面的考试计划。飞行考试员应根据规章、实践考试标准、航空器的运行限制以及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执行所有的实践考试。考试员不应使用或要求申请人使用与航空器飞行手册的规定不同的程序。考试员不能有意允许申请人违反规章、违反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或造成潜在的危险情况。如果违反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规章以及安全运行程序,则执行的实践考试无效,并且将中止飞行考试员的资格。如果认为航空器飞行手册规定的程序存在潜在危险性或者违背局方的政策,则飞行考试员应向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A.公正原则。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不应让个人偏见影响对申请人的评估。
B.时间约定。除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取消或推迟约定时间外,飞行考试员应尽可能遵守时间约定。如果由于飞行考试员的原因取消或推迟考试时间,飞行考试员应向主管监察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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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重新安排实践考试。
C.考试环境。飞行考试员必须在一个安静的环境下执行实践考试的口试部分。
D.语言要求。根据CCAR-61部和63的要求,飞行考试员必须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4.1.3 教考分离原则
考试员不得对自己训练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
4.1.4 飞行考试员的限制
A.更改或增补执照。飞行考试员不能更改或增补任何驾驶员或飞行教员所持的执照,也不能更改或增补执照所包括的任何等级或在执照上签注。
B.授权的航空器。如果考试员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则考试员不得在该航空器上实施实践考试。
4.1.5 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的地位
根据CCAR-61部第61.47条的要求,飞行考试员在实施实践考试时,将观察和评估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执行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程序和机动动作。除非事先与申请人或其他机长有约定,否则飞行考试员在考试期间不是该航空器的机长。民航总局建议在实施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不担任机长。
A.建议及协助。飞行考试员对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给予申请人必要的建议或协助。如果飞行考试员需要在飞行操纵方面给予申请人建议或协助,则这种建议或协助将构成申请人考试失败的依据,申请人将被颁发不批准通知书。但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情况除外,如申请人带上视线遮挡装置时可以由飞行考试员操纵航空器以避免飞行冲突。
B.在单人制机组的航空器上飞行考试员的位置。
在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必须与申请人在同一个航空器内,通常飞行考试员坐在另一个驾驶员座位。但是,如果申请人可以清楚的被飞行考试员监控到,并且另一名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在驾驶座上,飞行考试员可以坐在特定的观察席或客舱内。飞行考试员在作出或认可这种安排前,需要考虑飞机座位的排列形态、对另一名驾驶员的了解程度、飞行考试员的个人技术、近期经历及资格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考试员必须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部分开始前完成飞行前讲评,向申请人及另一名驾驶员讲解安全警告、程序、分工以及每个机组成员的责任。
C.在需要二人或多人制机组的航空器上飞行考试员的位置。在需要二人或多人制机组的航空器上实施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可以坐在指定的观察员座位或者客舱中能够充分观察飞行状况的座位上。当飞行考试员在观察员座位或客舱的座位上执行实践考试时,必须由一名具有现行有效机长资格的驾驶员担任机长。
(1) 这种安排有利于飞行考试员集中注意力进行实践考试,而不需要分心完成机组的责任。同时可以让飞行考试员在评定申请人指挥能力的同时,也能观察机组之间的协调。
(2) 这种安排并不是禁止飞行考试员在实践考试中选择驾驶员座位。考试员需要综合考虑航空器座位的构型、对驾驶员的了解、考试员的技能、近期经历和资历等因素。
D.飞行考试员作为必需的机组成员。如果飞行考试员选择作为必需的机组成员实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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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则必须遵守特定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除了持有适当的等级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外,飞行考试员还必须满足61.59条和61.61条的要求。当飞行考试员考虑是否在实施实践考试期间作为机组必需成员时,应格外谨慎。
4.1.6 在实践考试中载运旅客
A.在实践考试中,允许载运的人员包括:
(1) 准备参加类似实践考试的人员;
(2) 委派参加类似飞行培训活动的授权教员;
(3) 申请人的教员;
(4) 局方监察员;
(5) 总飞行师或飞行学校的教员;
(6) 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
B.载运人员的许可。载运以上所列的人员必须经过申请人、飞行考试员以及航空器所有人/运营人的同意。
C.附加机组成员。在一些航空器上作模拟设备失效或应急程序时,机组成员及飞行考试员可能很难观察到其他航空器的空中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可以请求有资格的观察员提供协助,以便始终能够观察其他空中活动。
4.1.7 实践考试中所用的航空器
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与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相应的航空器,该航空器必须带有民用航空器适航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实践时所提供的航空器由于运行特点限制其执行某些考试动作,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上将被签注相应的限制。
4.1.8 航空器设备要求
由申请人提供进行实践考试的航空器必须配备合适的设备,以便完成实践考试标准中要求完成的操纵科目。
A.足够的视野。在航空器的驾驶员座位上必须具有保证运行安全的足够视野,并且当飞行考试员在观察员座位上执行考试时,飞行考试员必须能够很好地观察驾驶舱和外界环境,以便评估申请人的表现。
B.视线遮挡装置。在仪表等级或其他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中,如果需要演示仪表熟练性,则申请人必须提供飞行考试员认可的、合适的视线遮挡装置。
C.所需的飞行操纵装置。航空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除外)必须安装了发动机功率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并且两名驾驶员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很容易地触及并操纵这些装置。
D.具有单套操纵系统的航空器。根据CCAR-61部第61.45条的规定,如果飞行考试员同意,申请人可以使用具有单套操纵系统的航空器。在这种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可以在地面或其他航空器上观察申请人的表现。
E.带有增稳操纵系统的航空器。一些航空器装备有增稳操纵系统,这些系统在航空器飞行中始终都在运行。如果这些系统是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程序及相应的运行限制使用,则在实践考试中可以使用装备这种系统的航空器。
4.1.9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
所有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用做训练或实践考试时必须符合CCAR-61部第61.11条的要求。
4.1.10 实践考试期间在多发飞机上实施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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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申请人讨论。飞行考试员在多发飞机上实施实践考试前,应与申请人讨论模拟发动机失效的方法。飞行考试员和申请人应讨论并执行航空器制造商推荐的程序。
B.顺桨。申请人应提供具有适当装备的飞机。
(1)某些多发飞机的螺旋桨可以在空中安全地完成顺桨和解除顺桨,对于这些飞机应演示顺桨这一动作。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的飞机“可以执行所有执照或等级要求的合理动作并且飞机不能有操作限制导致不能执行这些动作”。
(2)如果因为环境原因导致不能安全地进行顺桨演示,则应颁发中止考试通知书。
(3)在实践考试期间,如果螺旋桨不能解除顺桨,应按照应急程序处理。
(4)必须在一个高度,运行区域都能够保证在预选机场安全落地的位置实施顺桨和发动机失效科目。
C. 模拟发动机失效。在距地平面低于3000英尺的高度上采用减小发动机推力方式模拟发动机失效。该项安全措施不能替代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3000英尺的高度以上,一发失效动作”的科目。
4.1.11 实践考试的组成。实践考试由航空理论知识的演示和飞行技能的演示两部分组成。这两种演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部分。两种演示应同时进行。
A.航空知识的演示。航空知识的演示有时称为实践考试的口试部分。通常是在飞行考试员与申请人之间进行一问一答。口试的问题在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和CCAR-61部和CCAR-63部中有所规定。在实践考试中,口试部分应在飞行考试部分的前面实施。
(1) 应避免模糊性的问题。所有问题的明确答案应当能够在规章、飞机飞行手册或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所列的参考中找到。
(2) 飞行考试员应创造轻松的考试气氛;但是,飞行考试员不应在实践考试期间给予申请人任何提示。如果申请人的回答始终不正确、含混不清或者与所问问题无关,则飞行考试员应中止其考试并建议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各项知识考试领域中达到所要求的标准。
B.口试部分的记录。飞行考试员执行实践考试口试时,应将申请人回答错误的项目进行记录,以便确定对申请人的飞行表现可能产生影响的知识缺陷。
C.单独考试。通常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应将申请人分开并单独进行考试,特别是在实施为获取驾驶员执照的实践考试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在下列情况下,经局方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两个申请人可以同时进行考试:
(1) 航空器型别等级口试部分可以两人同时考试。
(2) 最多只有两个申请人可以同时考试,并且两人必须在同一机型训练课程中。如果其中一人选择单独考试,飞行考试员则必须给予单独考试。
(3) 在实施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时可允许两人同时考试(机型要求为两人制机组)。
D.飞行技能的演示。作为实践考试一部分的飞行技能演示是指申请人为获得执照或等级在实际的飞行中或模拟机上演示其飞行熟练性。
(1) 实践考试标准详细说明了与执照或等级相应的操作、任务以及目的。如果申请人不能满足任何科目的演示标准或者相关的操纵失败,则实践考试失败,申请人将不能获得执照或等级。
(2) 如果申请人所做的动作失败以致不满足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标准,飞行考试员或申请人可以随时中止考试。如果考试中止,对于已经成功完成的科目,申请人可以在下一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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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中得到认可。如果飞行考试员同意,在某一必需的科目失败后,申请人可以继续考试。申请人只能获得对已成功完成的科目的认可。
4.1.12 中止实践考试
周围的环境、天气情况、机械问题或个人原因等都可能会导致中止考试。在这种情况下,飞行考试员应通知申请人中止实践考试。中止考试并不表示考试失败,考试员应尽快重新安排考试。
A.未完成的实践考试。在实践考试时,如果发生特殊情况,飞行考试员和申请人可以选择继续考试也可在以后完成剩余考试。当考试中止时申请人应获得一份由飞行考试员签发的考试中断证明。
B.考试中断证明。当实践考试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失败而中止时,飞行考试员应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和理论考试成绩单等退还给申请人。同时,飞行考试员应签署相应的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已经圆满完成实践考试的哪些科目。飞行考试员应保存一份证明书的复印件。
(1) 如果申请人在60天内进行另一次考试,申请人可以向飞行考试员出示此证明书,证明已经圆满完成实践考试的哪些科目。考试完成后,委任代表应将此证明书保存在申请人的审定文件中。
(2) 如果中止考试的时间超过60天,飞行考试员应对申请人重新进行所有科目的考试。
C.飞行考试员重新实施考试的授权。如果飞行考试员有理由怀疑申请人在以前实践考试期间的操纵能力,则飞行考试员应对执照或等级要求的所有科目重新考试。
4.1.13 在实践考试中重复机动动作。在实践考试期间,如果某一机动动作的演示没有达到所需的标准,则不得重复该机动动作,除非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机动动作的终止。出于安全考虑,可以中止某一机动动作;例如,可以中断进近并执行复飞或其它程序,以便对初始计划的机动动作进行变更。
B.避免相撞。由于空中情况,申请人可能会采取避让措施而中断某一机动动作,或者如果申请人带有视线遮挡装置或其他因素而导致申请人无法看见其它的航空器,则可以由飞行考试员接替操作而中断某一机动动作。
C.指令的误解。当申请人没有完全理解飞行考试员的指令时,对于需要演示的特定机动动作,申请人与飞行考试员之间可能会发生误解。但是,如果申请人不知道如何完成规定的机动动作,则不能成为重复某一机动动作的原因。
D.其它因素。可能会发生其它一些情况(例如飞行冲突或者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等),这些情况会干扰飞行考试员而使飞行考试员不能充分观察申请人演示的机动动作。
4.1.14 飞行前准备和考试后的讲评
飞行考试员应在执行每次实践考试时做飞行前准备和考试后讲评。如果考试所用的是多发飞机,考试员必须说明模拟发动机失效的方法。
A.当在做飞行前准备时,飞行考试员必须让申请人明白将依据其执行机长职责的能力作为评估标准。
B.安全驾驶员。飞行考试员在非驾驶员座位上执行实践考试时,必须由一名有资格的驾驶员担任安全驾驶员,并在整个考试期间坐在驾驶员座位上。当飞行考试员坐在驾驶员位置上时,飞行考试员可以履行安全驾驶员的职责。
(1) 安全驾驶员应尽可能确保飞行全程的安全并且确保安全地执行所有的机动动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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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及备用措施。
(2) 如果飞行考试员不在驾驶员位置上,那么出于安全的考虑在必要时,安全驾驶员有权干预和纠正申请人、飞行考试员或其他人员的决定。
C.演示标准。飞行前准备应包括实践考试标准的具体要求,并说明飞行考试员将使用何种标准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圆满完成机动动作。
D.机动动作的重复。在飞行前准备中考试员应告诉申请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重复某一机动动作。
4.1.15 分段实践考试(按计划)。申请人可以向飞行考试员申请按计划、分阶段进行实践考试。
A.一个分段的实践考试通常包含了运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及飞行训练器。建议在分段实践考试中的优先程序是给申请人先进行口试,在口试通过后给予申请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实践考试。当申请人成功通过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实践考试后,再对申请人在航空器上进行实践考试。
B.申请人自通过实践考试的口试后有60天的时间来完成模拟机和飞行部分的考试。飞行考试员在考试任何阶段都可以随时提问。如果飞行考试员对申请人执行机动动作的能力存在疑问,则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航空器上执行在模拟机考试部分中已经完成的机动动作。
C.如果飞行考试员觉得有必要更深入了解申请人的能力及熟练程度,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航空器上重复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已通过的考试动作。
4.1.16 考试失败后重新考试。申请人上一次实践考试失败后,如果申请人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或授权教员签署的培训记录,证明其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补充训练,并且该教员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以及授权教员的签字批准,则考试员可以接收其考试申请。
4.1.17 在实践考试期间的事故与事故征候。在实践考试期间,如果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飞行考试员应确保机长按规定的程序向局方报告了所发生的情况。
4.1.18 实践考试标准
实践考试标准中包含了特定的科目,申请人需要在这些科目上演示其知识和能力。
A.实践考试与CCAR-61部的关系。CCAR-61部为每个级别的航空人员执照规定了驾驶员所必需具备的操纵能力,实践考试标准按照操纵和科目对CCAR-61部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中详细说明了为检查驾驶员操纵能力所使用的特定程序和步骤。
B.实践考试标准介绍。实践考试标准的说明部分详细介绍了如何在实践考试中使用这些标准。
(1) 实践考试标准按照特定的操作领域分成了不同的章节。操作领域按照飞行的逻辑阶段进行了排序,从飞行前准备开始到飞行的结束。
(2)实践考试中的口试部分必须在航空器或模拟机实践考试前完成并通过。
(3) 必须根据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执行实践考试。
(4) 飞行考试员不应当采用一成不变的模式连续执行实践考试,以防止申请人或其教员能够预测出该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的模式。
(5) 评估申请人表现的依据应是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完成每个科目的目标。
4.1.19 实践考试的前提条件
为获得参加实践考试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对申请相应执照或等级的所有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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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理论考试。申请人必须在实践考试之前24个日历月内通过所有相应的理论考试。对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的要求请参阅第8部分。
(1) 目前,民航总局已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航空人员执照理论考试考点(具体情况请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联系,或登录民航总局飞标司网站进行查询)。这些考点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形式对航空人员进行知识水平考试,并根据计算机考试的结果向申请人颁发理论考试成绩单。飞行考试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理论考试成绩单进行审核,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不得在实践考试时提交理论考试成绩单的复印件。理论考试成绩单的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2)如果申请人是审定合格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飞行考试员应当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以确认实践考试可以在毕业后60天内完成;如果超过了60天的期限,申请人必须按照CCAR-61部的要求申请执照或等级,并且满足CCAR-61部所规定的航空经历要求。
B.体检合格证。当申请人申请初始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增加型别等级时,如果实践考试的任何部分需要在航空器上进行,则申请人必须持有至少II级体检合格证。热气球及滑翔机申请人不要求出示体检合格证。
C.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必须使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并且由申请人亲笔签名。申请人根据要求完整填写表格的第三部分:飞行人员时间记录。CCAR-141驾驶员学校的毕业生也应当认真填写其填写航空经历,即使在毕业证上可以证明其完成了训练课程。
注:飞行考试员必须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中的航空经历和申请人的飞行记录本和训练记录进行对照,以确认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照或等级的要求。
(2) 根据CCAR-61部第61.39条的要求,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应出示授权教员的签字推荐。必须由有资格的教员完成及签署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的教员推荐部分。
(3) 如果申请人申请在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者增加型别等级的同时初始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的教员推荐部分不需要教员签字。但是申请人必须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并由授权教员签字推荐。
D.飞行经历记录本。申请人必须向飞行考试员出示可信的证明,证明其已满足执照或等级要求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飞行考试员应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获得执照或等级所需的资格和经历要求。
(1)如果申请人提供更改过的记录,或军方的飞行记录,或者飞行考试员无法判别申请人的资格,飞行考试员应将有关情况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2)实践考试后,飞行考试员应在申请人的记录本上签注考试记录,该记录包括考试种类,飞行项目,考试结果和飞行考试员的证件号码。
4.1.20 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对于实践考试的每个申请人,飞行考试员应确认其身份。
A.无效。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则考试无效:
(1) 使用假的姓名和地址申请的执照;
(2) 在申请执照或等级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
B.申请人身份确认程序。为正确确认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身份,飞行考试员应遵循下述身份确认程序:
(1) 所有申请航空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考试时出示其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上必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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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申请人的照片以及申请人的居住地址。可接受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
(2) 申请人的永久地址和联络方式必需完整的填写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
C.虚假的身份证明。如果飞行考试员发现申请人身份证明存在伪造、涂改的痕迹,应立即中止考试并向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4.1.21 合格审定文件的准备。实施实践考试的飞行考试员负责填写申请人的合格审定文件。在实践考试完成后,飞行考试员必须填写合格审定文件,说明是否批准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申请(如适用)。
A.批准申请。如果飞行考试员认定申请人满足所有的资格要求并完全达到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则应批准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申请,并填写相关的合格审定文件;
B.不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满足要求,飞行考试员应将考试情况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
C.合格审定文件的提交。考试员在实践考试后,应将填写完毕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实践考试工作单、飞行经历记录本等文件交还给申请人,并将考试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4.1.22 对飞行考试员结论的审查
如果申请人对飞行考试员的考试结论存在疑问,则可以重新进行实践考试,或者由监察员进行重新评估。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将完成全部的考试内容,包括上一次考试中圆满完成的科目。申请人需要重新填写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并由监察员填写新的合格审定文件。重新考试之后,飞行考试员和监察员的合格审定文件都要提交到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主管部门。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将决定是否颁发执照或等级。监察员将与申请人讨论考试结果并回答有关评估的任何问题。监察员也可以与飞行考试员单独讨论考试的结果。
4.1.23 限制。有关特定级别执照的限制将在随后各部分中进行详细说明。
4.1.24 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失败,飞行考试员应向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建议颁发不批准通知书。
A.没有圆满完成或者没有完成的操作科目。在不批准通知书上必须列出所有没有圆满完成或者没有完成的操作科目。
B.对圆满完成的科目给予认可。对重新考试的申请人应在其已圆满完成的科目上给予认可,但飞行考试员有权对申请人申请的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任何操作科目进行重新考试。如果飞行考试员对申请人在先前考试期间的能力存在疑问,或者先前的实践考试已超过60天,飞行考试员应对申请人重新进行全部科目的考试。
4.2 程序
4.2.1 前提条件和协调要求
实施对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工作要求飞行考试员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如适用)、体检合格证(如适用),具有相应的考试资格,熟悉CCAR-61部和CCAR-63部规章和所有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
4.2.2 参考资料。CCAR-61、CCAR-63部规章和所有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
4.2.3 程序
A.确认申请人的身份。飞行考试员应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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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上的个人信息进行比较。
(1) 如果由于缺少可接受的身份证明文件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考试员应向申请人解释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接受的。
(2)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之间有出入或者存在伪造的迹象,应中止审核并通知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B.检查申请表。飞行考试员应仔细审查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确保申请人按要求正确填写了申请表、签字并填写了填表日期。
(1) 核对申请人填写的数据是否符合飞行经历记录本和其他记录。
(2) 如果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需要教员签字,则确保在申请日期前60天之内,飞行教员在表格的教员推荐部分签字。
(3) 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执照或等级。
(4) 如果申请表中的填写内容不满足要求,将申请退还给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且指出怎样才能纠正存在的缺陷。
(5) 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所有获得执照或等级的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执行实践考试。
C.颁发考试中断证明。如果实践考试是由于申请人表现不佳以外的其它原因被中止,考试员应向其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1) 证明的内容包括:考试的日期及相关的申请人、航空器信息、考试中止的原因以及简短的说明,以及成功完成的实践考试部分的清单。
(2) 声明该中断证明不能延长知识考试报告的期满日期。
(3) 声明如果申请人在签发证明之日起60天内重新申请,则可以使用该文件以证明考试的某些部分已圆满完成。
(4) 声明如该中断证明过期后申请人必须进行完整的实践考试。
(5) 退还申请表以及所有提交的文件,给申请人考试中断证明的原件。
(6) 将有关考试情况向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附考试中断证明的复印件。
D.不批准通知书。如申请人在知识或技能考试时的表现不符合要求,考试员应告知申请人拒绝批准的原因,并向局方建议给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
注:知识考试部分和技能部分是不能分开的。如果两者之中任一项不合格,则飞行考试员应中止全部的考试。
E.填写合格审定文件。在实践考试结束后,飞行考试员应完成有关的审定文件。
(1) 完成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中的考试员报告部分,填写所需的信息。
(a) 选择所有适用的选项并且在考试员报告部分的所有空白部分填写所需的信息。确保对地面、模拟机及飞行时间(如适用)进行了记录。
(b) 如果在实践考试中使用了多个航空器,填写所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注册号码。
(c) 填写实践考试的日期并且在考试员的报告部分签字。
(2)在完成实践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考试员应将有关的考试报告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上报至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4.2.4 工作结果
圆满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完成了实践考试、审定职责以及CCAR-141部阶段检查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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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同时飞行考试员还需要正确处理合格审定文件。
5 实施私用驾驶员审定(包括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5.1 背景
5.1.1 目的
飞行考试员对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工作的目的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按照CCAR-61部E章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执照(包括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5.1.2 总则
执行实践考试的飞行考试员应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航空器飞行记录本、适航证、航空器电台执照、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且是否适用于本次实践考试。
5.1.3 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E章的相应要求。
A.批准训练课程的毕业生。按照CCAR-61部第61.89条的规定,完成CCAR-141部批准的训练课程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60天内出示相应的毕业证书,则可以认为申请人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飞行经历、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通过理论考试并在毕业之日起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
B.不是批准学校的毕业生。如果申请人不是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或者从批准的学校毕业并通过了实践考试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则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E章所有有关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飞行熟练性要求。
C.航空知识。申请人必须出示由民航总局认可的考试中心颁发的私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原件,具有理论考试授权驾驶员学校的毕业生应出示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注:动力航空器类别等级的持有人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其他类别等级时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D.航空经历。申请人必须出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接受的记录以满足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并将经历填写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申请表上。
(1) 如果军队驾驶员飞行时间记录满足CCAR-61部第61.41条的要求,则该记录可用于满足所需的飞行时间要求。
(2) 如果飞行考试员不能确定出示的记录是否能作为所需的飞行时间证明,则推荐申请人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
(3) 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仅参考仪表而操纵飞机方面接受了至少3小的飞行训练。
(4) 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至少接受了3小时的夜航训练(滑翔机和热气球等级除外),并且按照CCAR61.123条的要求由飞行教员签字。
E.记录本签字。
(1)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60天内完成并记录了3小时的飞行训练。
(2)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已准备好接受实践考试。此外,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授权教员签字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申请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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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必须在表格上签字。
(3)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说明申请人已掌握了其在理论考试中表现不足的知识点。
(4)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出示训练记录,并根据CCAR-61部第61.123条的规定由授权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已完成了的所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训练。
(5)申请人所持的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必须有相应的单飞签注。
(6)申请人所持的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必须有相应的转场单飞签注。
5.1.4 限制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如果申请人仅在热气球上通过了实践考试,则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仅限于在热气球上行使自由气球等级的权利”的限制;如果申请人仅在充气气球上通过了实践考试,则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仅限于在充气气球上行使自由气球等级的权利”的限制。
5.1.5 类别及级别
实践考试中所用的航空器类别应注明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除私用驾驶员滑翔机执照外,级别等级也应在执照上注明。
A.飞机级别等级。在初始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飞机等级时,应注明下列级别等级。
(1) 单发陆地
(2) 多发陆地
(3) 单发水上
(4) 多发水上
B.旋翼机级别等级。在初始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旋翼机等级时,应注明下列级别等级。
(1) 直升机
(2) 自转旋翼机
C.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在初始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时,应注明下列级别等级。
(1) 飞艇
(2) 自由气球
D.滑翔机类别等级
E. 初级飞机类别等级
5.2 程序
5.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A.前提条件。对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需要考试员具有CCAR-61部和CCAR-141部的有关知识、熟悉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并且在相应的航空器类别及级别上具有驾驶员飞行考试员的委任。
B.协调。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5.2.2 参考资料。CCAR-61和CCAR-141部,以及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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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完成表格第3部分-驾驶员时间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飞行考试员必须核对申请人在表格中所填写的经历记录和其飞行记录本/训练记录,以确保满足所申请的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
(2) 学生驾驶员执照或私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3) 至少II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4) 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
(5)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接受的可靠记录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并证实表格第3部分的内容;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具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0)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认真确认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私用”选项。如果申请人申请增加航空器等级,确保申请人选择了“增加航空器等级”的选项和相应的航空器类别或级别等级。
(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3) 确保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提交的时间距飞行教员签字的时间不超过60天。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4.1款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信息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进行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的。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私用驾驶员执照所需的资格、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飞行熟练性要求。
(1)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2) 检查申请人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是否带有有效的单飞和转场单飞签注。
(3) 检查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中第III部分飞行时间的记录,决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私用驾驶员执照和所申请等级需要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
(4) 如果申请人完成了批准的训练课程后申请考试,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部第61.89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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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申请人是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应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以确保申请人在毕业证颁发之日起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否则申请人必须按照CCAR-61部的要求申请执照或等级,并满足CCAR-61部对申请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6) 检查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的记录,核实所有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所需的教员签字记录。
(7) 检查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
F.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已经持有动力航空器等级,则增加等级的要求与E段要求相同,但不需要知识考试。
G.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飞行记录本、适航证以及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是否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审查之后,将文件退还申请人。
H.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里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全部文件退回给申请人。
(1) 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
(2) 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I.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合格证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及本手册第4条的要求实施实践考试。
(1) 因其他原因未完成考试。
(a)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b) 将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和所有提交的文件退还给申请人并颁发考试中断证明的原件。
(c) 向申请人说明在以后的时间内如何完成考试,并重新安排考试时间(如果需要)。
(2) 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获得实践考试的标准,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并在实践考试工作单和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3) 演示成功。当申请人满足获得航空人员合格证或等级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J.完成合格审定文件。按照4.1的要求完成合格审定文件。
(1) 完成考试之后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审定文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2) 在完成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考试报告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5.2.4 工作结果。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6 实施商用驾驶员审定(包括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1 背景
6.1.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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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的目的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部F章有关获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和考试中断证明。
6.1.2 总则
实施实践考试的飞行考试员应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航空器经历记录本、适航证、航空器电台执照、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是否适合于实践考试。
A.商用驾驶员权利。CCAR-61部第173条允许商用驾驶员在取酬飞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副驾驶。在实践考试期间,飞行考试员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理解飞行运营类型以及CCAR-91、121、135部规章中有关驾驶员权利的要求。
B.限制。航空人员必须遵守驾驶员执照上的运行限制。在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之前在私用执照上没有撤销的限制必须转移到商用执照上,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这些限制不再适用。
6.1.3 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F章的所有相关要求。申请人必须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才有资格申请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B.批准训练课程的毕业生。按照CCAR-61部第61.89条的规定,完成CCAR-141部批准课程的训练并通过了相应实践考试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60天内出示相应的毕业证书,则可以认为申请人满足CCAR-61部第61.159、161、163、165、167、169条规定的航空经历要求。
C.不是批准学校的毕业生。如果申请人不是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或者从批准学校毕业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则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F章所有有关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飞行熟练性要求。
D.在商用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带有动力航空器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在其商用执照上增加其他航空器类别等级时,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
E.记录本签注。
(1)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60天内完成并记录了3小时的飞行训练。
(2)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已准备好接受实践考试。此外,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授权教员签字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申请人本人也必须在表格上签字。
(3)申请人的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说明申请人已掌握了其在理论考试中表现不足的知识点。
(4)商照申请人必须出示训练记录,并根据61.153条的规定由授权教员在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已完成了的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要求的训练。
(5)申请人所持的飞行记录本必须有相应的单飞签注(如适用)。
6.1.4 类别和级别
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应注明在商用驾驶员执照上。除商用滑翔机执照外,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级别等级也应在执照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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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飞机级别等级。下列级别等级可以在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时注明或者增加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1) 单发陆地
(2) 多发陆地
(3) 单发水上
(4) 多发水上
B.旋翼机级别等级。下列级别等级可以在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时注明或者增加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1) 直升机
(2) 自转旋翼机
C.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下列级别等级可以在初始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时注明或者增加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1) 飞艇
(2) 自由气球
D.滑翔机类别别等级。仅在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滑翔机类别等级时标注为:滑翔机。
E.私用驾驶员权利。商用驾驶员执照可以替代私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实践考试中使用了不同类别的航空器,则原私用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可以转移到商用驾驶员执照上但需要注明“私用权利。”
6.1.5 在轻于空气航空器上的教员权利。具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根据其所持的等级可以在自由气球或飞艇上实施教学。
A.考试要求。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自由气球级别的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包含了特定的测试科目,以专门测试飞行教员关于轻于空气级别申请人的教学责任。
B.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对于持有现行的飞行教员执照并且申请带有轻于空气类别等级和自由气球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飞行考试员在实施实践考试时可以跳过第I方面的运行科目(教学的基本原理)。
6.2 程序
6.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A.前提条件。对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需要考试员具有CCAR-61部的有关知识、熟悉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并且在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的委任。
B.协调。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6.2.2 参考资料。CCAR-61部和CCAR-141部,以及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
6.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完成表格第3部分-驾驶员时间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飞行考试员必须核对申请人在表格中所填写的经历记录和其飞行记录本/训练记录,以确保其满足所申请的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
(2) CCAR-61部第61.153条规定的相应航空人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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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4) 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
(5) 批准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接受的可靠记录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并证实表格第3部分的内容;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航空器电台执照(如适用);
(11) 带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1)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申请表。认真核实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商用”选项。如果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确保该申请人选择了“增加航空器等级”以及相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
(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了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3) 确保申请表提交的时间距飞行教员签字的时间不超过60天。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4.1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文件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作为商用驾驶员所需的具体资格、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飞行熟练性要求。
(1) 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2) 检查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II部分的飞行时间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取得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
(3) 如果申请人完成了批准的训练课程后提出考试申请,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部第61.89款的要求。
(4) 如果申请人是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生,应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以确保申请人在毕业证颁发之日起60天内通过实践考试。否则申请人必须按照CCAR-61部的要求申请执照或等级,并满足CCAR-61部对申请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5) 检查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记录,核实所有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所需的教员签字都有记录可查。
(6) 检查申请人的商照理论考试成绩单或来自具有考试授权的批准学校的考试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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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已经持有动力航空器等级,则增加等级的要求与3E段要求相同,但不需要理论考试。
G.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经历记录本、适航证、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电台执照(如适用),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审查之后,将这些文件退还申请人。
H.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供文件中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及所有附件退回给申请人。
(1)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
(2)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I.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及本手册4部分的规定实施实践考试。
(1)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中断考试证明。
(2) 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所申请执照的要求,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并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考试员应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演示失败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3) 演示成功。当当申请人满足获得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J.完成合格审定文件。按照4.1的要求完成合格审定文件。
(1) 完成考试之后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审定文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2) 在完成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考试报告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6.2.4 工作结果
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7 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审定(包括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7.1 背景
7.1.1 目的
对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的目的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部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颁发执照(或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中断考试证明。
7.1.2 总则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G章所有适用的要求。
A.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申请人必须出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记录,以证实其航空经历满足CCAR-61部G章有关航线运输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根据CCAR-61部第61.189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飞行经历不满足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要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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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员将在其合格审定文件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 ATPL航空经历要求”。
B.批准学校的毕业生。CCAR-141部批准的驾驶员学校的毕业生在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时必须出示其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颁发日期距申请日期不得超过60天。
C.理论考试成绩单过期。申请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或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同时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如参加实践考试时,已被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雇佣为机组成员,并完成了运营人经批准的与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相应的机长资格训练课程,可以持过期的航线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参加实践考试。
7.1.3 教员签字及推荐
A.飞行教员签字。申请在现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或者申请在需要型别等级的飞机上初始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中必须具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圆满完成CCAR-61部第61.187条和189条规定的训练。
B.飞行记录本的签注。申请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是在需要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飞行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有授权教员的签注,证明其已完成了61.187条款要求的训练。
C.实践考试失败的申请人,在接受了补充训练并由授权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注后,可以重新提出考试申请。
7.1.4 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
申请人在初始或随后的航线运输驾驶员实践考试中获得的类别和级别等级将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注明。私用和商用执照上的类别和级别等级,如果没有实施实践考试,则不能升级到航线运输驾驶员级别。
A.型别等级。在任何级别的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采用的都是统一的标准。因此,除下面(2)和(3)段注明的情况外,在原执照上适用类别和级别等级中所有的型别等级都可以转移到更高一级的执照上。如果在原执照上的型别等级仅限于VFR,该限制也将转移到新执照上。
(1) 单座飞机的型别等级不得升级到航线运输驾驶员级别上。
(2) 仅当申请人保留原执照上的仪表权利(该权利所适用的航空器与航线运输驾驶员实践考试中使用的航空器不同),则仪表等级权利将标注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
B.飞机级别等级。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将标注级别等级。下列级别等级可以在初始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时注明或者增加到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
(1) 单发陆地
(2) 多发陆地
(3) 单发水上
(4) 多发水上
C.旋翼机级别等级。
(1) 旋翼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将只颁发直升机级别等级。
(2) 在私用或商用级别上的自转旋翼机级别等级可以增加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
D.增加轻于空气航空器和滑翔机级别等级。局方不能初始颁发具有轻于空气航空器或滑翔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7.2 程序
7.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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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提条件。对航线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要求考试员具有CCAR-61部G章的知识、熟悉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并在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上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考试员的委任。
B.协调要求。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7.2.2 参考资料。CCAR-61和CCAR-141部,以及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
7.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完成表格第3部分-驾驶员时间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考试员必须核对申请人在表格中所填写的经历记录和其飞行记录本/训练记录,以确保其满足所申请的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
(2) 根据CCAR-61部第61.183条规定,申请人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仪表等级;
(3) I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
(5)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接受的可靠记录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并证实表格第3部分的内容;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航空器电台执照(如适用);
(11) 带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1)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申请表。认真核实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航线运输”选项。如果申请人申请增加飞机等级,确保该申请人选择了“增加航空器等级”。
(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了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手册4.1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文件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183、185、187、189、191条要求作为航线运输驾驶员所需的具体资格、航空知识、航空经历要求。
(1) 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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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定申请人至少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仪表等级;
(3) 如果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确定其是否持有所需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4) 如果申请人完成了批准的训练课程后提出考试申请,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部第61.89款的要求。
(5) 核实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记录,以确定所有的航空知识、飞行经历以及规定的教员签注都有记录。审查申请人的记录本和其他记录,以确定在实践考试圆满完成后是否需要签注ICAO限制。确保申请表中第III部分的飞行时间记录能反映出相应的飞行时间。
(6) 检查申请人的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
F.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要求。如果申请增加类别或级别等级,则申请人必须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证明,以证实该申请人已在该航空器类别上接受了教学并满足CCAR61.193条的所有要求。增加类别等级需要进行理论考试。
G.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经历记录本、适航证、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电台执照(如适用),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审查之后,将这些文件退还申请人。
H.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供文件中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全部文件退回给申请人。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I.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合格证或等级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及本手册第4条的内容实施实践考试。如申请增加型别等级,参照第9部分的规定。
(1)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2)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所申请执照的要求,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并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演示失败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3)演示成功。当申请人满足获得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J.完成合格审定文件。按照手册4.1的要求完成合格审定文件。
(1) 完成考试之后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审定文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2) 在完成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考试报告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7.2.4 工作结果。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8 实施仪表等级审定
8.1 背景
8.1.1目的
对仪表等级申请人进行实践考试的目的是确定其是否满足CCAR-61部第61.83条有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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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等级的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仪表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8.1.2 总则
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第61.83(a)款所有适用的要求。
A.仪表等级实践考试。当参加实践考试时,申请人必须演示CCAR-61部第61.65(c)或(d)款所列出的所有仪表进近程序。如在实践考试时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部分仪表进近科目的演示,进近科目限制为一次精密进近和一次非精密进近。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飞行中演示至少一次仪表进近程序。在符合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飞行模拟机或训练器上,考试员可以选择在实际航空器中没有演示过的至少一次精密进近和一次非精密进近程序。
B.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由授权教员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的仪表教学可以记录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根据CCAR-61部61.65(e)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接受20小时的仪表教学。
C.知识考试。申请人必须在实践考试所用的航空器类别(飞机或直升机)上完成相应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根据CCAR-61部第61.83(a)(3)款的规定,仪表等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有“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的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因此,申请人仅提供仪表等级理论考试成绩单是不够的,还需根据CCAR-61部第61.83(a)(3)款的规定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的签注。
D.实践考试。
仪表等级要求对申请人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仪表进近程序上进行检查,包括一种精密进近程序ILS和二种非精密进近程序VOR和NDB。申请人需按CCAR-61部的要求演示所有的仪表进近程序,至少一次演示必须在航空器上。至少一次精密进近和非精密进近可在该实践考试标准附录标明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设备上进行。考试所用的航空器上必须安装了所需的导航设备且保证和ATC之间的通讯畅通,并可用于考试中所用的精密进近和非精密进近程序。
8.1.3 资格要求
仪表等级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第61.83条的所有要求。申请人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和有效的II级体检合格证。
A.批准学校的毕业生。按照CCAR-61部第61.89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出示前60天内从CCAR-141部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的毕业证,则可以认为申请人满足61.83条要求的航空经历要求。申请人必须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
B.不是批准学校的毕业生。如果申请人不是从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或者从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仪表等级,则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第61.83条所有的适用要求。
C.仪表飞行记录本签注。
(1)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60天内完成并记录了3小时的仪表训练。
(2)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说明申请人已掌握了其在理论考试中表现不足的知识点。
(3)申请人必须出示训练记录,并根据CCAR-61部第61.83条的规定由授权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已完成了的申请仪表等级所要求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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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申请人已准备好接受实践考试。此外,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授权教员签字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申请人本人也必须在表格上签字。
8.1.4 仪表等级的类别。颁发的仪表等级有二种类别。持有一种航空器类别仪表等级的持有人申请增加另一种类别仪表等级时,不需要进行理论考试,但应在所申请增加的航空器类别上进行实践考试。
A.飞机。对于满足飞机仪表等级资格的申请人颁发:仪表等级-飞机。
B.直升机。对于满足直升机仪表等级资格的申请人颁发:仪表等级-直升机。
8.1.5 飞行控制。用于仪表等级实践考试的航空器应安装有发动机动力控制装置和飞行控制装置,这些装置应便于驾驶员以传统方式进行操纵。
8.1.6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商用或私用级别的(包括类别和级别)仪表等级可以增加到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举例来说,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可以具有下述授权:飞机(单发陆地、多发陆地)、商用权利:旋翼机-直升机、仪表等级-直升机。
8.2 程序
8.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A.前提条件。对仪表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工作要求考试员具有CCAR-61部B章的知识、熟悉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并且在适用的航空器类别及级别上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和航线运输驾驶员考试员的委任。
B.协调要求。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8.2.2 参考资料。CCAR-61部和CCAR-141部,以及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
8.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完成表格第3部分-驾驶员时间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考试员必须核对申请人在表格中所填写的经历记录和其飞行记录本/训练记录,以确保其满足所申请的执照和等级关于航空经历的要求。
(2) 根据CCAR-61部第61.83(a)(1)款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
(3) 至少II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如适用);
(4) 相应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理论考试报告(适用于初始颁发仪表等级);
(5)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能够证明申请表上飞行经历的其他记录;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视野限制装置(需得到考试员认可);
(11) 带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1)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申请表。认真核实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仪表”选项。
(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了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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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确保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提交的时间距飞行教员签字的时间不超过60天。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本手册4.1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信息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实施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则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CCAR-61第61.83条关于增加仪表等级所规定的一般要求、航空知识、飞行经历和仪表教学要求。
(1) 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2) 核实该申请人至少持有有效的私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与所申请的仪表等级相应的航空器等级。
(3) 确保申请人持有至少II级体检合格证。
(4) 检查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II部分的飞行时间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获得仪表等级所需的最低的飞行经历。
(5) 核实申请人在局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仪表教学时间不超过20小时,并且该时间已经由授权的教员签字认可。
(6) 如果申请人从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后申请考试,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60天的要求。
(7) 检查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的记录,核实所有要求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教员签字都有完整记录。
(8) 检查仪表等级理论考试成绩单或来自具有考试授权的训练学校的考试报告(如适用)。核实该申请人是否通过与所申请仪表等级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的理论考试。如申请人已经拥有仪表等级,则不需要进行理论考试。
F.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经历记录本、适航证以及航空器注册,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审查之后,将文件退还申请人。
G.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供文件中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全部文件退回给申请人。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H.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及本手册第4部分的要求实施实践考试。
(1)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2) 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所申请执照的要求,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并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演示失败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3) 演示成功。当当申请人满足获得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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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J.完成合格审定文件。按照4.1的要求完成合格审定文件。
(1) 完成考试之后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审定文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2) 在完成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考试报告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8.2.4工作结果
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向申请人颁发仪表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9 实施驾驶员型别等级审定
9.1 背景
9.1.1 目的
对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的目的是确定其是否满足CCAR-61部第61.81(d)款规定的型别等级要求。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颁发型别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考试中断证明。
9.1.2 概述
航空器型别等级可以增加到私用、商用驾驶员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但是对于所有级别的执照,型别等级实践考试都采用统一的标准实施。不管申请人持有何种级别的执照,其必须满足航线运输驾驶员或型别等级实践考试中规定的型别等级标准。在原执照上类别和级别等级中所有的型别等级,都可以升级到更高一级的执照上,而不需附加的考试。仅限于VFR的型别等级在不需要考试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升到航线运输驾驶员级别上。原执照上其他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可带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中,但应注明仅具有原执照权限。
A.飞行教员推荐。对于初始申请某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飞行教员执照或等级申请表上不需要教员的推荐和签字。但在重新考试时应有教员的签字推荐。
B.飞行教员关于训练完成情况的签字推荐。申请人在申请某个型别等级时,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推荐,以证明其完成了所需的训练,并认为申请人满足在相应级别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的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要求。
(1) 如果申请人申请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者申请在需要型别等级的飞机上初始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中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以证明申请人完成了CCAR-61部第61.187(c)款规定的训练。
(2) 如果申请人申请在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则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中必须有授权教员的签字,以证明申请人完成了61.81(d)款规定的训练。
C.飞行经历记录本签注。
(1) 申请在所持的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在需要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初始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有授权教员的签注,证明其满足所申请执照级别(如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级别,如适用)对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知识要求。
(2) 申请在所持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或是在需要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初始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有授权教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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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证明申请人满足CCAR-61部第61.81(d)款中所列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所需的运行范围的熟练性要求。
(3) 核实申请人所持的飞行记录本或训练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单飞签注(如适用)。
(4) 如实践考试失败,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补充训练并由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后重新申请考试。
D.如果申请人是属于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驾驶员,申请人可以出示相应的训练记录,证明其已经圆满完成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增加型别等级的机长训练,而不受本条A和B款要求的约束。
E.体检合格证。如果在航空器上进行实践考试,申则请人需要至少II级体检合格证。
F.仅限于VFR的型别等级。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可以按照61.187(e)款的规定增加到现有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本规定仅适用于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的情况。航线运输驾驶员等级初始实践考试不能在具有VFR限制的飞机上实施。
9.2 程序
9.2.1 前提条件及协调要求。
A.前提条件。对型别等级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需要考试员具有CCAR-61部的知识、熟悉航线运输驾驶员或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并且在适用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上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委任。
B.协调要求。本项工作需要与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局方主管监察员的委派实施实践考试工作。
9.2.2 参考资料。CCAR-61部和CCAR-141部,以及航线运输驾驶员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
9.2.3 程序
A.安排会面。通知申请人在会面时携带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
(2) 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3) 相应级别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4) 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
(5)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6) 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能证明申请表上飞行经历的其他记录;
(7) 航空器维修记录;
(8) 航空器适航证;
(9) 航空器登记证;
(10) 航空器电台执照(如适用);
(11) 带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到达会面地点。收集并审查3A(1)至(11)所列的文件和记录。
C.审查申请表。认真核实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整。
(1) 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第I部分,确保申请人选择了“增加航空器等级”以及相应的“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选项。确保申请人已选择了其它相应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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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保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了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的其余部分。
(3) 如果申请人申请带有型别等级的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确保实践考试时间距飞行教员签字的时间不超过60天。
D.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按照4.1规定的程序检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1) 将身份证明信息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比较。
(2) 确认申请人身份后,继续实施实践考试。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而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应向申请人说明什么类型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应的证明。
(4) 如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申请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迹象,应中止本项工作并立即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E.确定资格。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61.81(d)(1)至(7)款关于增加型别等级的要求。
(1) 根据 CCAR-61部的要求,飞行考试员必须确认申请人能正确听、说、读、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考试员应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在该申请人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的建议。
(2)确保申请人满足相应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一般资格、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训练规定。
(3) 确保申请人持有至少II级体检合格证。
(4) 检查申请表第III部分的飞行时间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型别等级或执照级别所需的最低飞行经历(如适用)。
(5) 如果申请人从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毕业后申请考试,检查申请人的毕业证,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60天的要求。
(6) 检查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其他可靠的记录,核实所有的航空知识、航空经历以及所需的教员签字记录。
(7) 如果申请人将升级执照或者同时获得仪表等级,检查理论考试成绩单或来自具有考试授权学校的考试报告。
F.航空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航空器维修记录、经历记录本、适航证以及航空器登记证,以确定航空器是否适航并适合于本次实践考试。
G.缺陷。如果申请人提供文件里存在不能立即纠正的缺陷,则将全部文件退回给申请人。
(1) 告诉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怎样纠正缺陷。
(2) 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试时间。
H.实施实践考试。确定申请人有资格并满足获得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前提条件后,接受申请并按照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及第4部分的要求实施实践考试。
(1) 如果实践考试不是因为演示失败的原因而没完成,向申请人颁发考试中断证明。
(2) 演示失败。如果申请人没有达到所申请执照的要求,告诉申请人演示失败的原因,并向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向申请人颁发不批准通知书的建议。在申请人的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演示失败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3) 演示成功。当申请人满足获得航空人员执照或等级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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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中签注有关内容。该签注应反映考试类型、飞行部分所用时间、考试的结果以及考试员证件的编号。
I.完成合格审定文件。按照4.1的要求完成合格审定文件。
(1) 完成考试之后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审定文件,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2) 在完成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考试报告上报至地区管理局飞行人员执照管理职能部门。
9.2.4 工作结果
完成本项工作的结果是颁发型别等级、不批准通知书或中断考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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