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介绍,9月26日,他因工作安排,通过海口当地机票代理,预购了一张10月11日珠海——北京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CZ3733”航班机票,以及一张10月17日北京——海口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CA1355”航班机票。9月30日,刘先生得知北京的会议日期推迟,遂决定退票。通过联系机票代理,刘先生得知,两家航空公司退票均要收取机票价格30%的手续费,并且不能开具发票。
“退票本是消费者正当的权益,况且在9月底退10月中旬的机票,也不会影响航空公司机票的正常销售,一下就要收取30%的手续费,实在是‘狮子大开口’!”刘先生质疑道,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这笔手续费居然不能开具发票,这在对消费者是种“霸王条款”的同时,也令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