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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赔偿新规出台? 最终由民航局制定下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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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1:07: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10-11-03 《成都晚报》 记者张照华

 昨(2)日,本报记者致电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航协”)相关负责人进行求证。该负责人回应称,中航协并未向湖北机场集团公司下发此规范。“这个报道是失实的,我们没有给湖北机场集团下发此规范,这点是可以澄清的,但具体该规范是如何而来,我们要调查之后再作通知。”该人士表示,即使有相关政策法规需要下发,也是下发给会员航空公司,不会向机场下发该类规范。
  不过,昨日18时许,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撰写该文的《武汉晚报》经济部记者左洋。左洋明确表示,自己的报道没有失实,他手上有一份从湖北机场集团拿到的由中航协下发的《规范》文件,落款时间为10月15日,但是他答应湖北机场集团不传给其他人。
  昨日晚些时候,中航协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承认协会近日确实向国内部分航空公司下发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阶段将持续到明年3月初。征求意见结束后,会由民航局来进行最后的政策制定和下发。对于政策出台和执行的可能日期,无法做出预测和回应。”中航协有关人士说。
  针对已报道见报的有关延误补偿内容,中航协人士指出,其中关于航空公司安排旅客乘坐高铁在原预计到达时间4小时内到达目的地则无需补偿,这一条款在意见稿是不存在的,补偿“和高铁没有关系”。中航协同时称,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案目前仅在征求意见,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最后,中航协还表示,目前并未要求各航空公司开始执行意见稿中的补偿方案,航空公司可以根据2004年民航局下发的通知自行决定补偿方案。

部分航空公司已收到新规

  昨日,记者向川航、国航西南分公司、东航四川分公司等几家会员航空公司求证是否收到。各个公司回应不一,川航、东航表示未收到《规范》,不方便发表评论。国航相关人士则未明确回应是否收到《规范》,仅表示会根据民航局以往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是行业协会,其下发的新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下发了,各个会员航空公司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弹性执行。”其中一家航空公司有关人士明确表示。
  不过据法制晚报昨日报道,国航、东航等部分航空公司和分公司已经收到这项规范。国航相关负责人称,针对航班延误对旅客进行赔偿这项服务,国航会密切关注这项规定,但还需根据2004年民航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以及各航空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维护旅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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