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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 东星兰世立最后的自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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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0:5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11-05-14 《中国经营报》 江海波、潘伊纯 

 中国民航史上首例全面叫停一个航空公司的航班飞行,最终导致了中国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案。
  5月9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中南局”)一案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这让争议已久的东星航空停飞事件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停飞令”合法性成庭审焦点

  据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介绍,在首次庭审的过程中,东星集团和民航中南局在六个方面展开了激烈辩论,包括: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停飞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等。
  据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桀禹介绍,在上述六点争议中,最为关键的焦点是民航中南局作出“停飞”决定,其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此外,相关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等。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严义明就明确表示中南局的‘停飞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朱桀禹说,控方认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行政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执行人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但中南局自始至终没有这样做。
  “民航中南局认为这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朱桀禹说,如果是这样,就必须存在‘检查当中发现紧急情况,如果不解决就会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但是根据当时的检查结果,并没有发生这种情况,而在整改措施中也没有‘停飞’这一项。”
  而民航中南局则辩称,东星航空在2009年初接连发生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安全事故,其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但朱桀禹说,2008年12月12日,民航局给东星航空的安全等级报告评分是94。6,符合安全标准。另外,在2008年12月19日到2009年3月14日之间,民航局和东星航空一直有交涉,对具体的事情,都有处理意见,如他们提到东星有员工摔伤等,都没有涉及到所谓的“紧急情况”,要被作“停飞”处理的整改。也就是说,民航局做出的处理意见到最后的停飞,前后完全没有一致性。
  东星航空方面认为,民航中南局所依据的法律只能以其书面文件里所表述的为准。而民航中南局在《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暂停东星航空飞行”。
  朱桀禹说,可见,民航中南局的行政措施,实际上唯一的依据就是武汉市政府的文件。

地方政府扼杀东星航空?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阅当时东星航空停飞时的新闻显示,当时的官方通稿表述为: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民航中南局决定自15日零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
  当时,武汉交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说,“武汉市政府向民航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申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营,并得到批准。”
  与此同时,东星航空老板兰世立紧急赴京,专门向民航局相关领导汇报了武汉市政府要求东星停航的情况。据说,当时民航局领导表示,民航局才是航空公司的主管部门,武汉市政府无权作此决定,他们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兰世立遂放心回到武汉。
  “熟料第二天兰就被抓了。但是兰非常气愤,发出了一个声明。14日民航中南局就发出了停飞的指令。”东星航空总裁助理兰剑敏说。
  据朱桀禹透露,东星集团曾将武汉市政府作为被告告上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也没有作出不受理的理由。
  记者疑问兰剑敏打官司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兰剑敏说,东星集团对民航中南局的诉讼,特意没有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只是请求法院判决民航中南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以此来为东星正名。
  而一位熟知东星航空境况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东星此次行政诉讼如能获胜,不排除其下一步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但估算这一类案件的行政赔偿的数额真正是一项“世界性难题”,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可能很多。

最后的自救

  最早的时候,高盛愿意出资1亿美元收购东星25%的股权。但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高盛面临财务上的危机,这1亿美元的资金被高盛美国总部抽回,收购计划搁浅。
  兰剑敏说,东星拒绝中国航空集团公司(China National Aviation Holding Company,简称“中航集团”)的重组条件,主要是不接受后者的领导式作风,东星在谈判中根本没有平等的地位。兰世立在最困难的时候,最终饮鸩止渴,接受了高利贷的橄榄枝。
  据兰剑敏介绍,2008年6月,东星集团将自己旗下在武汉的一处包含4栋住宅、2栋商用写字楼的楼盘质押给了融众集团,向后者求得3.15亿元的借款。
  兰剑敏说,根据当时的正式评估报告,该楼盘的价值高达16.86亿元。兰剑敏说,当时兰世立非常清楚,自己手头最紧要的是流动性资金不足。在兰世立看来,用高利贷的方式获得现金,仍然值得一试。据已有的媒体报道,东星向融众的借款,综合各种管理费、担保费,实际年利率高达85%。
  但是,兰世立的最后一赌并没有取得料想的结果。据兰剑敏透露,融众集团在给东星支付了8000万元之后就停止后续的款项。
  2009年7月,东星集团将融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融众的股权转让无效。兰剑敏说,由于融众集团并没有支付东星合约里的3.15亿元借款,因此合约并没有完成,在此情况下,融众集团无权将东星公司楼盘的股权进行交割。“但是,这个民事案件一审已经过去两年,法院仍然没有宣判。”兰剑敏说。

东星本不该死?

  兰剑敏认为,东星走到今天这一步,与各方不按游戏规则出牌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民航局不叫停东星的航班,东星不至于走到破产;而如果融众集团能按照协议将3.15亿元的款项支付给东星,东星亦可以度过财务上的危机。
  兰剑敏说,东星集团本身的经营没有问题,只是当时国际航油价格高涨的时候,现金流出现了困难。
  令外界扼腕的是,在东星破产之后一个月,国际航油价格大跌。因此有人认为兰世立“命不好”,没有等到转机的到来就身陷囹圄。但兰剑敏并不这么认为,她说,以兰世立行事的风格,在市场规则与营商环境多变的当下,这个结果也许是东星这类民营企业的宿命。
  相关资料
  2005年6月,东星集团获准筹建东星航空,成为国内第四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租借、购买的大量飞机成为沉重的债务负担,让东星航空举步维艰,资金链几近断裂。
  在东星航空遇到危机的时候,武汉市政府积极介入东星航空与外界的重组。但由于东星航空认为重组方出价条件苛刻而拒绝。
  2009年3月14日,民航局中南管理局发出了一份明传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
  2009年8月,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其后,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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