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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应怎样向国际投资银行“讨说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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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19:25: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09-04-29 美国《华尔街日报》 谭新木
已经被巨额亏损弄成ST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要找国际投行讨说法了。
  据道琼斯通讯社29日独家披露,东航正在与几家国际投资银行进行谈判甚至不排除通过法律诉讼,以重组与他们签订的投机性航油期权合约,减少帐面亏损。
  东航在谈判或者诉讼中能否获胜,关键取决于这样一个问题:瑞士信贷、高盛和美林等主要的对手交易方在与它签订合同之前,有没有进行足够的风险披露?是东航的贪婪还是无知使套期保值变成了投机?
  去年年底,在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和东航相继爆出燃油保值巨额浮亏消息后,笔者在《国航和东航在燃油套保上投机了吗?》一文中说,从两家公司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它们的合约的确具有投机性质。到了今天,这已经不是秘密了。
  道琼斯的报道说,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表示,使东航深陷巨额亏损的航油衍生品合约并非套期保值合约,而是高投机性期权金融衍生品,包括累计期权和展期三向式期权两种。东航在本月16日发布的年报中也提到:“于2008年度,本集团签订的原油期权合约大部分为三方组合期权合约。”
  这两种合约的共同特点是:如果燃油价格上涨,东航通过自己持有的看涨期权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进,但这个收益会受到交易对手持有的行权价更高的看涨期权的限制。而如果燃油价格下跌,则要承担由于卖出看跌期权而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接盘的义务,并且接盘的数量双倍于上涨时的买进数量。
  投行在与避险方签署协议前,应该详尽地向其披露至少三个方面的内容:合约所要规避的风险内容;合约工具能够实现的避险程度以及避险的成本。假如与东航交易的7家投行当时做到了这一点,东航应该有可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比如说,这些合约只是有限地规避了油价上涨的风险,假如油价高于投行所持看涨期权的行权价,那么东航只能把自己低价买来的燃油交付给对手方,公司运营所需要的燃油还得从市场上按市价购买。而如果油价跌破了看跌期权的行权价,则公司要承担以高价双倍买进的成本。
  从深南电解除与高盛子公司杰润公司“对赌”协议的结果来看,国际投行同意重组与东航合约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毕竟,他们作为产品的设计方与交易对手方,存在风险披露不全面或者故意诱导的动机和嫌疑,打起官司来于声誉有损,何况他们还要继续在中国做生意。
  不过,即使东航终止或者重组合约成功,这些合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已经无可挽回,留给它的只有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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