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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机场1死3伤案”机场方面该不该担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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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1:1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惊魂未定,泪水未干,在“2·9”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简称“昆明机场”)血案中被扎伤的倪伟,就要投入到另一场“权益角逐”中去。
  2月13日,云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昆明机场候机厅旅客伤人事件发生后,机场的应急处置情况。
  “云南机场集团对发生在昆明机场候机楼的这一事件深表遗憾,对这种严重扰乱机场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对此次事件中的死者和伤者深表同情。”云南机场集团新闻发言人邹玉惠说,昆明机场将这一案件定性为公共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尚没有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打算。
  对于云南机场集团的这一态度,倪伟等人表示不能接受,而对于昆明机场到底该不该对这样一起恶性事件负责?负多大责任?在云南法学界引发了激烈的观点碰撞。

受害者:在消费过程中,机场有责任保护好消费者人身安全,对死伤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邹玉惠介绍,事件发生在2月9日22时许。旅客王文艳(女)与送机的朋友(2男1女)因晚到机场而误机,在昆明机场候机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Lucky Air co., Ltd.,简称“祥鹏航空”)售票柜台外,与祥鹏航空公司售票柜台内的工作人员为了改签机票发生争执。
  22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勇(男,四川籍贯)与苗某到祥鹏航空公司柜台购买机票。王文艳等人要求先解决机票改签的事,刘勇则要求先给他办购票手续,双方为此发生打斗。
  刘勇被王文艳的朋友打倒后,从随身挎包中拿出一把刃长8厘米的银色跳刀,刺伤王文艳及其3个朋友。
  民警发现异常后,立即赶到现场制服了持刀的刘勇,并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警方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当天晚餐均曾饮酒。4名伤者被马上送往医院救治,第二天上午,王文艳抢救无效死亡。
  伤者倪伟的父亲倪建华说,从争执发生到刘勇拔出刀来连捅4人,这中间约有10分钟,机场安保人员一直没有出现。直至4人被刺伤了,听到呼救声,安保人员才冲过来围住行凶者。
  倪建华认为,4个人是买了机票去机场乘机和送人的,又在机场二楼大厅服务台旁被人用刀捅了,安保人员没有及时出面制止,机场是有责任的,他希望昆明机场对伤者有个交待,“如果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就将昆明机场告到法院”。
  死者王文艳的母亲李炳芝说:“王文艳是机场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机场有责任保护好她的人身安全,因此,机场对王文艳的死和另外3名伤者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昆明机场:处置及时、得当,昆明机场对这次事件没有责任,不具有赔偿的义务

  然而,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这种看法,邹玉惠并不认同。
  在云南机场集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邹玉惠表示,机场属于公共场所,类似突发事件无法预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本次事件中,昆明机场的处置是及时、得当的,因此对这次事件没有责任。此事件中的斗殴双方事前都曾饮酒,影响了机场正常的公共秩序,属于公共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机场不具有赔偿的责任。
  邹玉惠说,我国机场执行的是国际民航组织,包括中国民航的法律法规。根据2005年7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云南民航公安机构改革方案》,机场公安局的职责包括:负责安检现场执勤,维护安检现场秩序;处置非法干扰航空安全事件;负责机场范围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负责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机场范围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侦破工作;负责机场地面等级警卫和专机地面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对全省民用机场公安业务的领导工作。
  对于旅客携带的刀具,邹玉惠说,由于当时事发在公共区域,他们无法对危险品进行管理。刘勇当时没有过安检,还是在候机大厅售票柜台,所以这个区域是无法管理的。

“挺受害者派”:犯罪嫌疑人如有能力全部赔偿,机场可以免赔,如嫌疑人确无赔偿能力,机场存在全部承担的可能

  机场的态度经媒体公之于众后,到底谁该为这起恶性事件负责,成为连日来昆明市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而在云南法律界,更是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
  “挺受害者派”———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铁水认为,机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必须承担乘客的安全,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是法律规定的。无论是出发大厅还是候机大厅,都属于机场的责任范围,在责任范围内,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发生类似的事件,机场要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据了解,在昆明机场发布的一个声明中,曾有这样的表述:作为机场,主要保障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售票大厅属于公共场所,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公民。当今社会,公共场所很多,公交车站就是一个公共场所,倘若在车站发生类似的事件,那责任由谁承担呢?机场属于公共场所,这样的突发事件是无法预见的。
  陈铁水说,所有的事件都是突发的,都不是可以预知的,类似这样的事件,机场的处突能力存在着缺陷,“以突发事件无法预知为借口不足以服众”。
  至于乘客的索赔,陈铁水建议,受害者可以阐明事件理由,与机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走法律途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能力全部赔偿,机场可以免赔,如果嫌疑人确无赔偿能力,机场存在全部承担的可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一及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挺机场派”: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伤亡,除非经营者或服务者存在过错,才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作为“挺机场派”的一员,云南省律师集团协会副会长赵耀态度明确:“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昆明机场在这一案件中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赵耀说,法律对公共场所的伤亡事件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死亡的,除非是经营者或服务者存在过错,才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此案中,对于机场,故意是不存在的。”赵耀说,机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也有规定,如果机场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机场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否则,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很难确定机场没有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任何一个服务场所,也无法做到避免类似这样的突发事件发生,因此,机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在法律要件上是缺失的。而且,就双方当事人来说,受害者共4人,另一方共2人,双方在打斗过程中,都存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有待司法机关的侦查鉴定。

机场应被纳入综合治理网络

  记者经常进出的昆明机场,秩序确实有些嘈杂、混乱。
  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昆明机场年吞吐量突破1600万人次,平均每天进出机场的乘客达到4万多人。加上迎送乘客的人员,前来揽客的旅游公司、宾馆酒店的服务人员、黑车司机以及机场内摆摊设点的各类经营商家,客流高峰时,在这狭小的空间内,人头攒动,摩肩接踵。
  南来北往的人群因性格差异、语言文化隔阂、利益冲突,发生种种纠纷在所难免,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就会酿成血案。例如,2008年7月18日,昆明机场停车场发生恶性斗殴事件,一男子受重伤;2007年7月2日,昆明机场国内航班到达出口旁,发生五六人围殴一男子事件。
  虽然昆明机场有两个派出所,有保安,有安检,但因分工不同,隶属不同,职责交叉,存在执法上的灰色地带。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作为人员复杂的特殊公共场所,机场理应被纳入统一管理的综合治理网络,应有统一高效的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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