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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想1700名员工失业 东星将被寻求收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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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09:3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武汉市政府称不愿看到1700名员工失业,优先考虑大型国有航空公司

  昨(18)日,对于武汉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停航后的命运,武汉市政府方面透露,考虑到东星千余名员工的安置和国际影响等问题,政府倾向于帮其寻求收购方,不过一切都要等到法院对东星航空资产负债状况作出清理调查之后的裁决结果而定。

国有航空成首选

  “东星的欠款太多了,需要有人来堵这个窟窿。”武汉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对于6家外企及金融机构追讨东星欠款一事,商务部非常重视,但如果走破产程序,美国通用电气等债权人则面临难以追讨欠款的风险。另外,破产也会让东星航空的1700名员工面临失业的局面,影响社会安定,这也是政府主管部门所不愿看到的。
  至于接管东星航空的收购方,武汉市政府方面表示,优先考虑大型国有航空公司。东星航空此前欠款风波让主管部门非常担心安全问题,这也是武汉市政府向民航局递交停飞申请的主要原因。“安全管理是需要投入成本的。”该人士称,而国有航空公司具有这个能力。
  对于此前与东星接洽谈判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母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China National Aviation Holding Company,简称“中航集团”)是否将成为首选,武汉市政府称目前还无法确定。对此,中航集团发言人表示,对于中航与东星收购的进展,目前并没有新的消息发布。

兰世立拒绝收购

  但目前推进收购最大的难题在于,拥有东星航空绝对股权的兰世立拒绝出让东星航空股份。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无论兰世立是否同意收购,政府方面都会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东星债务纠纷事件,因为兰本人已经无法解决公司欠款问题。
  据介绍,东星集团旗下的航空、旅游、地产等业务互相抵押贷款,债务混乱,且拖欠贷款数额庞大,因此中航集团并不愿收购东星航空,尽管湖北省政府承诺为其提供相关政策优惠等条件,但中航集团只同意接管东星航空的欠款。
  而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认为,东星航空尽管资金上出现困难,但东星航空的品牌、以及商业模式具有一定价值,因此收购价要高于这个数额,但遭拒绝。
  据东星航空内部人士称,今年2月份,武汉市交委已经介入中航集团收购东星谈判中,并代表东星与中航协商。随后,在东星航空未与中航集团签署协议的前提下,中航集团开始为接管东星航空做准备,如召集东星航空机长就降薪开会,调整东星航空各部门人员等。这些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最终东星航空在3月13日晚发布声明拒绝国航母公司收购。

国家民航局介入

  武汉市政府强调,政府只是做协调和服务工作,而且去年兰世立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曾找到政府寻求帮助,因此政府部门才介入。
  国家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民航局对此事的态度就是要首先保证旅客的安全,因此民航中南局已经派出专门的工作小组处理航班停飞以及代飞事项。

分析

“国航若收购 三方均受益”

  某武汉民航界人士表示,如果促成国航收购东星航空,对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和国航各方都是有利的。今年3月份,湖北省政府与国航母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就共同打造武汉航空枢纽签署框架协议,该集团将把武汉作为其国内核心网络枢纽进行高起点建设。
  另外,东航与南航都已经在武汉建立了分公司,如果此次能吸引国航进驻武汉,三大航共同建设武汉航空枢纽,不仅可以拉动当地民航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可以获得更多国家政策和资源支持。
  “国航方面,与建立武汉分公司相比,国航通过收购东星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快速切入武汉市场,同时还可获得地方政府的多项优惠政策。”该人士称。目前武汉市场上南航占40%的份额,东航和东星分别占有20%多和10%多的份额,而国航仅占5%。
  根据协议,国航承诺,不断加大运力投放,力争其武汉公司大型飞机拥有量2010年达到15架,2015年达到30架。

专家说法

“政府不应染指企业资产”

经济法专家称控制东星高管需谨慎

  昨日,记者多方证实,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和副总裁汪彦锟被监视居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昨日,知情人士介绍,两人的家属都已经接到警方的口头通知,称两人在接受调查。家属及所聘律师要求见面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拒绝。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名经济法专家乔新生认为,在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万万不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使企业经营陷入绝境。
  乔新生强调,在没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政府不应染指企业的资产;在没有司法判决和裁定的情况下,也不宜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提前托管或者租赁申请破产企业,将会后患无穷。地方政府千万不可盲目踏进债务的陷阱之中。
  他认为对待外国投资者不符合法律的请求,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加以说明;对待某些外国投资者的要挟举动,政府应当针锋相对,严词驳斥,绝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有“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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