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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破产管理人委任律师解析债权人七大疑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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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0:39: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9-17 《长江日报》
 14日召开的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了诸多问题。昨(16)日,管理人委任律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就债权人关心的众多热点问题给予了回答。

1.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仍可以申请重整或和解吗?

  武汉市中院裁决东星航空破产后,国内不少媒体提出了债权人仍可以申请重整或和解的问题,其中专家人士也语焉不详。对此,张杰回答说:“该问题不可能成立。”
  张杰的理由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受理前,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后,申请重整。但部分债权人和出资人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相继裁定不予受理,且武汉市中院已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目前,债权人中流传一种观点,即如果有债权人2/3支持和解,可以通过重整或和解。张杰认为:即使是全部债权人要求重整或和解,也不可能实现。

2.没有经过职代会同意,就不能破产?

  据悉,该观点得到了个别权威的首肯,不过,张杰对此给予了明确否定。他说,新《破产法》均无企业破产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如破产必须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能就没有企业能破产了。职工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维护职工债权利益是合理的,但将破产、重整和和解的决定权交给职工代表大会令人难以理解。

3.东星航空与市交委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此次东星航空破产案,关于武汉市交委受到的非议最多,特别是东星航空指责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应出现在破产管理者中,对此市交委一概以沉默对待。那么,他们之间究竟有没有利害冲突和利益关系,昨天,张杰也给予了澄清。
  8月26日,东星集团董事长兰世立的侄子兰军、东星航空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朱霖在北京向媒体发放资料,将矛头对准武汉市交委,声称东星集团与武汉市交委因4500万元款项发生冲突,招致市交委的报复,被迫停航,并力主破产清算。
  据介绍,2000年7月25日,受武汉市交委的委托,武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东星集团下属企业湖北东天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建设经营郑贺公路及纸李联络线合同书》,双方于2001年8月注册组建了湖北华星交通发展公司,负责宁港收费站的经营管理。但多方原因导致该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于是东天物业与武汉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协商后,于2006年12月签订《终止合同经营协议书》。
  张杰说,针对市交委与东星航空存在经济纠纷的问题,管理人经核实认为与事实不符,市交委与东星航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仅与湖北东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华)存在4500万元经济纠纷,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下达了(2008)洪民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市交委支付其1243万元,且已全部付清。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能否解除飞机租赁合同?

  在东星航空停飞后,管理人立即将9架飞机解除了租赁合同,对此,许多债权人也提出了异议。
  张杰说,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故管理人依法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具有合法性。
  张杰说,解除飞机租赁合同也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据悉,东星航空公司租赁的9架飞机每日租金近10万美元,如在破产程序期间不及时终止飞机租赁合同,全体债权人还将蒙受更大损失。
  目前,武汉机场4架、广州白云机场2架和郑州新郑机场1架飞机先后成功移交,但仍有1架A319型飞机和1架A320飞机滞留白云机场和新郑机场。

5. 市法院裁定破产是否太快?

  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后,有媒体和债权人认为法院是“闪电裁决”,但张杰反对这种观点。
  据东星航空副总裁赵长兵说,市中院并没有给重整者表达意见的起码时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24日裁决武汉市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市中院第二天也就是8月25日就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下午召开后,当天就做出了驳回裁定。赵长兵说,这样的时间安排“太仓促了,根本来不及准备”。
  张杰给予反驳说,6月初东星集团即向武汉市中院申请重整,经过省高院二审,再裁定武汉市中院受理,已2月有余,加之听证会上东星集团并无新的观点,故及时裁定合法、正当。难道2个月的时间还短吗?

6.破产后东星航空债权如何认定?

  截至目前,破产管理人共接受债权申报269笔、总金额58.3亿元的债权,其中,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有209笔,总金额为9.03亿元。
  申报的58亿多元债权,只确认了9亿多元。债权人中,东星集团、东星国旅、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往来款”的名义申报了6.7亿余元的债权,但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仅临时认定了其中约907万元。对此,也有不少人提出异议。
  张杰说,3家公司均是东星航空的股东,3家公司与东星航空之间、3家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拆借、代付十分频繁,且没有合同,3家公司之间存在多份债权转让协议,同一家公司有多枚公章,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难以识别。
  还有47笔高达8.2亿余元的债权,管理人认定金额为零,归为有异议债权。张杰说,这些都是东星航空为兰世立、东星集团及其他企业提供的连带担保,但都未经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暂不予认定。
  此外,部分银行债权正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其他案件判决后方能认定。

7.还款原则如何确定?

  东星确定破产,其资产涉及重多债权者的利益,如何分配,是否公平,是大家较为关注的问题。
  张杰说,按《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一般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统一比例分配。
  据介绍,东星航空拖欠职工工资总额为1661万元,欠社保费2283万元,其中企业应缴部分为1803万元,职工部分为480万元。此外,还要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达441.7万元(不含尚需确认的国航湖北分公司招录的647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671.9万元)。
  根据还款原则,债权要优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费,以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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