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4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院认为无规可循 南航权证案件投资者败诉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27 12:2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9-27 《法制日报·周末》 记者吴晓锋,见习记者陈霄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权证创设案取得重大进展,8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例“沽民”状告包括上交所在内的七家法人的南航权证创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沽民”钟洪春败诉,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日前,钟洪春向记者透露,已就该案提起上诉。   去年3月,本报曾就南航权证创设事件进行过报道,当时多位购买南航认沽权证遭遇巨额亏损的“沽民”四处投诉南航权证创设违法,并有多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均未得到受理。

从14亿到120亿

  2007年4月23日,南航发布《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提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China Southern Air Holding Company,简称“南航集团”)以支付认沽权证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执行对价安排。同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均同意南航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年6月7日,上交所核准南航派发的认沽权证14亿份上市交易。   2007年6月18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南航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创设人”)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创设权证,并使用同一交易代码和行权代码。   依照此份通知,随后有26家券商向上交所递交创设南航认沽权证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据后来的wind数据显示,在短短一年时间之内,26家券商争相创设南航认沽权证达到123.48亿份,是原始发行量的8.8倍。创设量排名前三强是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   与近七成权证投资者在2007年度亏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截至2008年1月25日,券商在南航权证的创设中,不包括权证交易中收取的手续费,一共获得约201亿元的账面盈利。   “沽民”很快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假南航权证”,不是由南航公司发行、而是由数家证券公司创设的同一名称、同一代码的南航权证。   “(南航权证)投资者亏十几万元很常见,有些甚至赔进去上百万元”,钟洪春的代理律师彭剑告诉记者。   据钟洪春本人向记者透露,他购买南航权证实际上亏损了一百多万元,此次只选择一个交易日的亏损额来起诉,主要是考虑到诉讼成本过高。   南航权证创设事件随着大量“沽民”到证监会示威、国家信访局上访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迅速升级为公众性事件。

创设合法性成庭审争议焦点

  在钟洪春看来,创设南航权证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自己购买的权证属于无发行人、无保荐人、无发行价的非法证券衍生产品,七被告中创设权证的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创设和代理买卖行为是无效的,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法院虽然最终没有支持钟洪春的诉求,但认同钟所说权证创设目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说法。   分歧在于对上交所一直用于证明创设合法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目前没有关于权证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上交所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授权制订的上述管理办法虽为业务规范,但已报送证监会备案,实属合法有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权证创设作了授权性规定,上交所根据已被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行为,允许合格机构创设同种权证,合法有效,也并不存在过错。   钟洪春认为七被告的创设行为是造成自己交易损失的直接原因,因而索赔,对此法院也不认可。   法官认为,创设权证制度在我国是一项金融创新制度,现在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尚无规范可循,创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实施方案。“沽民”明知提示公告仍依据自己喜好和判断进行买卖,交易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仅仅是个开始

  一审判决刚刚下达,钟洪春即刻表示要上诉。   在钟和其他“沽民”看来,这个来之不易的判决是为维护相关机构非法获得的违法判决。   上诉状全文很快被放到天涯社区上。   “(券商)任意创设,随意注销,市场一片混乱,投资者得不到丝毫保障,无限制地创设,沽民手里的权证一文不值”,钟的代理律师彭剑对本报记者说,“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牺牲品,他们若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是不会甘心的”。   上诉状列了十二条理由,十条是彭剑写的,两条是钟洪春加的。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即权证等证券衍生品至少当由行规法规来进行规范。   在相关行政法规没有出台前,上海一中院认可了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范效力。此举遭到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彭剑认为上交所不是行政机关,其业务规则不应该含有行政许可的内容,允许创设权证根本是上交所自我授权。   对权证创设制度的质疑几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著名财经分析人士叶檀曾评论:“目前的权证尤其是认沽权证已经异化为利益输送与交换的平台。”   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指责声也未见有断。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理事张大军在2008年北京大学的认沽权证研讨会上曾表示,无论是创设的权限还是种类,中国的立法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   钟洪春之后还有六七例南航权证创设诉讼仍处于审理阶段,而更多的南航权证创设案,至今未得到受理。   南航权证创设案的一审判决仅仅是个开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Archiver|航空论坛 ( 渝ICP备10008336号 )

GMT+8, 2024-12-28 05:03 , Processed in 0.025002 second(s), 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MinHang.C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