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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8农民"诽谤"案调查:被公诉被游街被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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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6 12:1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2008年,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被公诉”“被担保”“被国家赔偿”。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 中安在线12月6日报道 一切都是因为一个收费站而起的。 太(太原)洛(洛阳)公路是晋煤进豫必经之途,一个设置在这条路上的收费站,成了一起“诽谤案”的导火索。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被公诉”“被担保”“被国家赔偿”,8名河南沁阳农民经历了一系列“被动”的经历。 日前,现代快报记者赶赴河南沁阳,对这起闹得沸沸扬扬至今尚未收场的“诽谤案”进行调查。12月3日,张中芳等6名至今拒绝接受国家赔偿的农民向快报记者表示,缺少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国家赔偿”他们坚决拒收。 收费站收入引起村民怀疑 地处晋豫两省交界地带的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与太洛公路毗邻。位于太洛公路上的西万公路收费站是晋煤进豫的必经之地。 盆窑村村民韩留根告诉说,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4年7月,村里为增加收入,由村委会安排专人24小时在村里的主要道路上拦车收费,收费时间长达22个月。韩称,“说白了,就是一个地下收费站,收费对象都是逃绕国家正规收费站的过往车辆。” 据介绍,当时一辆大型运煤车辆通行正规收费站,一个来回需要交纳200元的通行费,如果按一个月30趟计算,需交过路费6000元,而从地下收费站经过,办理“月票”的话,只需2200元。因此,这个地下收费站“生意”火爆,而正规收费站则门庭冷落。 曾参与收费的韩留根向快报记者描述当时的场景:多的时候每天能收到2万多元,少的时候也有5000多元。他说,“月票上都有村里的公章,钱收来后都交给了村委会。” 2004年年底,盆窑村委会在村大街上张榜公布了设卡收费的收入——共计68万元。对此,不少村民们表示怀疑。在一些参与收费的村民来看,这个数字很明显是存在问题的,具体收了多少钱?有说1000万、500万的,还有说300万的,不尽相同。但村民们的一个共识是,68万绝对不是全部。 散发传单检举村支书 钱去了哪里?困惑的韩留根决定向上反映问题,但几年来一直没有结果。2008年2月18日,韩留根找到了盆窑村化解矛盾小组成员郑可元,称“村里设卡收费财务混乱,群众意见很大”。 当时其他村民也反映村支书吴小宝问题很大,于是在向上反映之路并不通畅情况下,郑可元编写了“小字报”——“盆窑村老百姓反腐败斗争专集”(以下简称“专集”)。 “专集”共有4页,首页的标题就是“揭开下山路收费的神秘面纱”。郑可元在“专集”中写道:每个村民都有一双明亮的眼睛,谁都看出68万元是个假数字,是村贼吴小宝骗人的鬼把戏。为了表明决心,“专集”还提出口号“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坐牢,不怕杀头”,落款为“盆窑村星火组”。 “当时准备写六集的,想不到后来被抓,计划落空。”郑可元称,第一集完成后他复印了150份,交给了同样对村财务状况不满的赵有福、赵满仓、张小传、韩留根、王正禹等人在村里进行散发。 3月下旬,村民赵满仓又编写了一份名为“村贼吴霸天的罪行”(以下简称“罪行”)的材料,复印了1000份,由赵庆国等人在盆窑村东沟、西沟进行散发。 快报记者在调查期间看到,“罪行”就一页纸,用英文字母从A—W罗列了村支书吴小宝存在的23个问题,分别用绿色和红色纸张打印。检举内容主要涉及经济和生活作风问题。比如有一条“罪行”称“吴小宝在电厂以及专用线内建设多个选煤场,不收地皮费”,还有一条“罪行”是“吴小宝让工程队高价承包村内铺路工程,收取回扣12万元”等。 被公诉、被游街、被加刑 2008年4月,郑可元、王正禹、赵有福、张小传、赵满仓、赵庆国、韩留根和张中芳被沁阳警方陆续刑拘。其中,郑可元“因患有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高血压性心脏病和Ⅱ型糖尿病”被取保候审。 在沁阳调查期间,赵有福、赵满仓、张小传告诉快报记者,被捕后的4月9日,他们三人被游街示众过。但上述情况快报记者未获得沁阳市警方的证实。 2008年8月1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可元等8人犯诽谤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认为,8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赵满仓获刑2年,郑可元和王正禹均获刑1年零6个月;赵有福、张小传均获刑1年;张中芳、赵庆国、韩留根均获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因不服法院的判决,赵满仓等8人于2008年10月28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09年6月24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法院依然认为诽谤事实成立。但这一次的判决结果是郑可元、王正禹分别被加刑两个月,赵有福、张小传被加刑五个月;张中芳和赵庆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韩留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重审一审宣判后,赵满仓、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不服,以“本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程序违法;所反映问题真实,不构成诽谤罪”为由,再次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8月5日,焦作市中院再次作出裁定,认定“沁阳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并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将该案再次发回沁阳法院重新审理。 被伤害的家庭 就在案件再次被发回重审时,张中芳弟弟张保证找到了山东“曹县帖案”中为被告段磊提供辩护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和李会清。2009年8月份,两人分别成为赵满仓和张中芳的辩护律师。 浦志强等律师介入后,今年8月底,北京的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今年9月份,河南省委有关部门成立了一个关于此案的督察组。随后不久,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前述8名农民相继被“取保候审”。 8名村民回到了家里,牢狱的生活除给他们带来身心的摧残外,事实上,他们的家庭,正因为他们的入狱,已经发生了一些让人始料不及的变故。 赵满仓告诉快报记者,他进去之后地都荒了。更重要的是,孩子的心理伤害很大,孩子的同学都称,你爸爸坐过牢!以致小孩子在同龄人面前根本抬不起头来。 “我两个女孩,一个男孩”,谈起家庭的变故,张中芳泣不成声。“大女儿因承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精神分裂的症状,到现在一直在服药”。 从被担保到被国家赔偿 今年9月3日,张保证等数位家属到沁阳法院找到重审一审审判长李翠霞询问进展情况。李答复:“这个案子院长正在安排解决。”当天中午,沁阳法院秦树星院长称:“法院正在给被告人安排取保候审。” 此后没多久,被关押在牢狱当中的8位村民的家属分别接到了司法机关要求他们给8人提供担保的通知。但家属认为:“如果有罪,就开庭审理;如果没罪,就先把案子给撤销,取保候审算怎么回事儿?” 赵满仓的哥哥赵满囤说,从9月中旬起,沁阳市委市政府曾多次派人与他“沟通”,希望他们同意先办取保候审,人放出来之后再讨论是否撤案,但此举被赵满仓兄弟拒绝了。 但据快报记者调查,给前8名村民提供担保的主体形形色色。韩留根的妻子卫前进称,她弟弟在林业局做副局长,见做自己工作不通,有关部门就找到了她弟弟,考虑很多因素,最后韩留根被取保出来,担保人是林业局;王正禹的儿子在教育局工作,王正禹的担保人是教育局;张小传的担保人是山王庄镇政府;赵庆国也是在亲戚的动员下,亲属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的;而赵有福的担保人则是水利局。据其称,他有个妹夫在沁阳从事打井生意,水利局欠妹夫一笔钱,因此水利局就顺理成章地成了担保人。而赵满仓和张中芳则更为坚定,一直“拒绝出监”。 赵满仓的辩护律师浦志强对快报记者称,秦树星院长一行曾于9月19日左右进京找他“汇报工作”,恳请他动员赵满仓和张中芳同意接受取保候审的安排,但此举遭到了他的拒绝。 据赵满仓和张中芳称,他们有一位同学在沁阳市政府工作,那位同学先后多次做他们工作。他们最终无奈点头,最后担保人是他们的同学。 8位村民称,沁阳方面为了尽快办好取保候审一事,几乎动员了他们的所有社会关系。 浦志强律师表示,镇政府、林业局、教育局等单位提供保证,等于由外人或者沁阳当局主动提供保证,这与立法的本意不合。法律的要义在于,提交保证金和保证人必须是出自申请人的主动行为。 而在被取保候审的8天之后,9月2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撤诉为由,对8人的“取保候审”宣布解除。同日,沁阳市公安局亦以受害人撤回告诉为由,对“诽谤案”作出销案决定。 据快报记者调查,除了“被担保”之外,8名村民还遭遇了“被国家赔偿”。从今年10月份起,曾被羁押的几名被告先后接到了领取“国家赔偿”的通知。他们认为,所谓的“国家赔偿”还少个东西——那就是国家赔偿决定书。张中芳等人表示:“这个手续是国家司法机关为我们恢复‘清白’的一种形式,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钱我们不能收。” 但是,8人中有2人最终“迫于压力”还是签字同意领“国家赔偿”。10月14日,王正禹和赵庆国在家人劝说下,到山王庄镇政府接受了沁阳方面付给的“国家赔偿”,并按镇里的要求写下了一份收据,但两人并未收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上述两人称,有亲属在政府机关工作,“有压力,没办法!” 截至快报记者12月5日发稿时,其余6名村民至今尚未接受所谓的“国家赔偿”。 谁能给出一个回答? 案件尽管经历了一波三折,但“幸运”的是——人被放出来了。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幸运”,遭遇变故的8位农民面对快报记者时,还是接连发出了几个疑问:明明是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为什么偏偏要整成公诉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加刑”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为什么法院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又给其中6人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刑罚;自诉案件走公诉的路子,怎么审肯定都是错。有改正错案责任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偏要两次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 12月4日,一直为张中芳辩护的郭庆利律师对快报记者说:“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除非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被害人’吴小宝即便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也只能直接到法院自诉。” 沁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又是如何看待这起诽谤案的?12月5日,在沁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了解快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向领导汇报了情况,但随后快报记者被告知,不能接受采访,要了解情况去上级公安部门或者沁阳市委宣传部;在沁阳法院,快报记者同样吃了闭门羹,门卫给领导汇报后,称相关人员在外面,无法约定采访时间。在沁阳市检察院,一位姓谷的副检察长称,关于盆窑诽谤案的情况他不了解。不过据他介绍,类似村民反映村支书存在的那些经济问题,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属于公安局经侦部门管辖。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认为,如果有关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案件导致他人遭受冤狱,应该进行国家赔偿。有关的司法机关被确认错案导致冤狱后,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申请,依据国家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为此,8名农民希望,沁阳市检察院能够对他们是否有罪给出明确答复,办理合法手续;相关部门要查证落实23条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就得追究吴小宝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关方面还应该追究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沁阳有关方面要为他们恢复名誉,至少要在盆窑村开一个相关的会议,并须保证有媒体参与。 12月5日,张中芳对快报记者称,逮捕有逮捕通知书,销案有撤销案件决定书,给付国家赔偿,为什么就不能大大方方地给一个国家赔偿决定书呢?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邢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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