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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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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5:5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航华东地区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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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05:56: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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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
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航华东地区的客舱乘务员训练与资格管理工
作,统一标准,确保客舱乘务员训练质量,提高客舱安全管理水平,
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
根据CCAR-121 部规章、AC-121FS-12 、AC-121-102 、
AC-121-FS-2008-27、民航飞发[2004] 82 号、总局发明电[2008]167
号、总局飞发[2003]5 号以及红总字[2007]26 号等相关规章和标准文
件制定。
1.3 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在民航华东地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公司客
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1.4 术语
a) 客舱乘务员:指飞行期间在飞机上履行客舱安全职责的机组成
员(含同时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客舱乘务员)。
b) 客舱机组必需成员:经局方批准的运行手册中所载明的相应机
型的最低数量配置的,且满足CCAR121 第477 条要求的每一个客舱乘
务员。
c) 客舱乘务教员:指满足相应经历要求的,在航空公司经批准的
训练大纲中承担客舱安全训练与教学任务的人员。
d) 客舱乘务检查员:指满足相应经历要求的,经局方认可,在航
空公司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履行航空公司客舱安全资格检查职责的
航空检查人员。
2、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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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航空公司责任
a) 航空公司应按照CCAR-121 部、AC-121-FS-2008-27 和民航飞发
[2004]82 号等文件的要求,设立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机构,明确相
关职责,制定与完善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资
格管理程序。
b) 航空公司应负责制定与修订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航空公司可根
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航线带飞教员训练大纲和理论教员训练大纲。
c) 航空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
查员的训练,检查训练质量,保持训练记录。
d) 航空公司应完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颁发、暂停与收回程
序。
2.2 局方管理原则
a) 航空公司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监管办负责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的
审查与批准。
b)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航空公司(含分、子公司)在华东地区
的客舱乘务检查员的审查认可由属地监管办负责。
c) 局方通过批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和抽查客舱乘务员训练质量
的方式,实施对客舱乘务员训练的管理和控制。
3、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
3.1 客舱乘务员资格取得
a) 新聘客舱乘务员(含外籍客舱乘务员)应按照经局方批准的客舱
乘务员训练大纲,完成初始新雇员地面理论训练和航线实习带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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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b) 新聘客舱乘务员应在航线飞行中进行放飞资格检查,即在局方认
可的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 小时飞行
时间。
c) 资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客舱乘务员资格。
d) 在航线实习带飞训练和放飞资格检查期间,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
员,即不得在航空公司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最低配备数中担任职
责。
3.2 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管理
a) 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颁发
客舱乘务员完成初始训练并通过放飞资格检查后,航空公司为其
颁发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b) 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签注
□ 培训日期:注明该训练科目的结束日期(定期复训也应签注结束
日期)。
□ 培训科目:填写客舱乘务员必需的训练种类。
□ 机型:涉及初始新雇员、转机型、差异、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和
年度复训,均应在训练合格证记录页的机型栏中,注明该训练科目所
涉及的特定机型。
□ 特殊航线运输训练:涉及客舱失压供氧应急程序、航路飘降、
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高原(高高原)机场、ETOPS、极地运行等
特殊情况及AC-121-21 定义的,属于特殊航线或特殊机场。涉及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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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如单独列出,应由经局方认可的检查员签注。
□ 危险品运输训练:客舱乘务员的危险品训练无论是否包含在初
始新雇员、定期复训、重新获得资格或其它训练科目中,均应在训练
合格证的记录页上单独签注,注明DGTT。
□ 检查员签注:必须是经局方认可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和危险品运
输教员签注。
c) 客舱乘务员的训练种类应当包括:
□ 新雇员训练
□ 初始训练
□ 差异训练
□ 转机型训练
□ 定期复训
□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 按CCAR-276 部规定应当进行的训练
4、客舱乘务教员资格管理
4.1 客舱乘务教员经历要求
a) 至少具有2 年乘务长(含)以上岗位工作经历;
b) 对于承担航线实习带飞训练任务的教员,应持有在特定飞机上
担任客舱乘务员所需的有效的训练合格证及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c) 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和经证明的能力,按照航空公司经局方批
准的训练大纲完成教员培训,并通过航空公司组织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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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航空公司聘用其作为客舱乘务教员。
4.2 无需具备客舱乘务员资格的教员要求
a) 对客舱乘务员进行危险品训练并签注的人员,应根据CCAR-276
部相关要求,成功地完成相应类别或6 类危险品培训课程。
b) 客舱乘务员的应急医疗训练应由取得医疗救护培训师资格的人
员担任教员。
c) 承担客舱安全理论教学的教员,无需具备客舱乘务员资格,但应
具有客舱乘务员经历和2 年乘务长(含)以上的岗位经历,且圆满完
成客舱乘务教员培训课程与定期复训。
d) 航空公司可聘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形体、化妆、外语、
游泳、商务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4.3 客舱乘务教员的培训与管理
a) 客舱乘务教员应完成下列课程培训:
□ 教员的职责、实施教学的方法、教学程序和技巧、教员和学员之
间的关系;
□ 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航空公司的手册和程序;
□ 对学员训练表现的恰当评价,包括如何发现不适当或不充分的训
练、影响受训人员进步的原因及纠正措施;
□ 各种教学设施、训练设备和模拟器的使用以及练习;
□ 客舱安全管理,包括航空公司手册规定的正常、不正常和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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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程序;
□ 航线实习带飞,包括带飞过程、教授方法和程序、以及对于训练
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常或应急情况,所应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
□ 各种记录和表格的填写及保存,包括训练记录和航线实习带飞表
格。
b) 客舱乘务教员的复训
客舱乘务教员每24 个日历月应完成一次教员地面复训,允许复训
在24 个日历月期满前或后一个月内完成,逾期没有完成或不合格等
原因而失去教员资格的,应当进行相应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c) 航空公司全面负责客舱乘务教员的管理,并将客舱乘务教员信息
报属地监管办备案。
d) 客舱乘务教员应完成航空公司训练大纲的相关课程并通过航空
公司组织的考试。
5、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
5.1 客舱乘务检查员经历要求
a) 至少具有5 年乘务长(含)以上岗位工作经历并有教员岗位工作
经历。
b) 持有在特定飞机上担任客舱乘务员所需的有效的训练合格证及
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c) 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训练和经证明的能力,按照航空公司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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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检查员培训,并通过航空公司组织的考试。
5.2 客舱乘务检查员的培训与管理
5.2.1 客舱乘务检查员的培训
a) 客舱乘务检查员除了完成作为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所必需的
训练外,还应完成检查员的培训,这类培训应至少包含下列课题:
□ 检查员的职责以及实施检查的方法、程序和技巧;
□ 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航空公司的手册和程序;
□ 对检查的恰当评价,包括检查不满意时的措施;
□ 各种训练设备和模拟器的操作使用以及练习;
□ 客舱安全管理,包括航空公司手册规定的正常、不正常和应急处
置程序;
□ 航线实习带飞的资格检查;
□ 对于检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常或应急情况,所应采取的相应
安全措施。
b) 所有按航空公司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履行检查职责的客舱乘务检
查员,除必须按航空公司经批准的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外,还应
参加飞标培训中心的检查员培训课程(包括复训)并考试合格。
5.2.2 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管理
a) 航空公司应视自身运行规模,培训和选拔符合条件的客舱乘务
检查员。
b) 客舱乘务检查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客舱乘务员训练合
格证的签注工作;未经局方认可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危险品教员不得
在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上签注。
c) 拟担任客舱乘务检查员的人员应如实填写《民航华东地区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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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检查员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同时应附上本人客舱
乘务员训练合格证复印件、体检合格证复印件、航空公司客舱乘务检
查员培训课程合格证明、民航局飞行标准培训中心培训班结业证复印
件。由其所在航空公司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子公司应报总部飞管部
门),向属地监管办递交书面报告。
d) 属地监管办飞行标准处负责对航空公司递交的备案报告表审查
与认可。
e) 获得局方认可后,客舱乘务检查员方可履行指派的职责。
f) 各监管办将备案报告表一份自存,一份报管理局飞标处备案,一
份退回航空公司存档。
5.2.3 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的终止
a) 在下列情形下航空公司可终止客舱乘务检查员的资格:
□ 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 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指派的职责;
□ 未能参加和通过客舱乘务检查员复训课程;
□ 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 本人不再从事所指派的工作。
b) 发生上述情形时,航空公司应向属地监管办递交终止客舱乘务检
查员的报告。
c) 属地监管办将相关信息报备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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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外公司客舱乘务教员/检查员程序
6.1 航空公司如使用外公司客舱乘务教员/检查员时,应于履行职责
前20 个工作日向属地监管办递交报告, 报告应包括:客舱乘务员训
练合格证、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资
质证明、协议等复印件。监管办审查后报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备案。
6.2 航空公司使用外公司客舱乘务教员/检查员还应完成本公司差异
性培训,主要包括:两公司运行总政策、应急处置程序、公司文化等
差异;对于客舱乘务员训练和检查部分主要包括:机组资源管理、客
舱乘务员手册、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及特定机型的差异。
6.3 航空公司完成差异性培训后,监管办检查培训情况并给予认可。
7、附则
7.1 本办法由管理局飞行标准处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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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客舱乘务检查员备案报告表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训练合格证号码 单位全称
通信地址
授权范围 □签注 □放飞 □签注与放飞
主要培训经历(仅限授权单位组织的胜任申请岗位所需的培训)
起止日期 主要内容 考试结论
主要飞行经历
起止日期 何单位、何地担任客舱乘务员、乘务长及教员等经历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监管办飞标处审查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监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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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8:39: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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