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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旅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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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30: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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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填写A《乘机申请书》,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怀孕超过8个月(32周)(含)但不足9个月(36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航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下列情况,航不予承运:

怀孕9个月(36周)(含)以上者;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7天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航空公司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航也不例外。

售票服务

孕妇乘机,必须事先在本公司售票处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孕妇旅客定座应予以优先安排)。

接受怀孕8个月(32周)或8个月(32周)以下的孕妇定座,售票员须查看预产期证明,并要求旅客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

接受怀孕超过8个月不超过9个月的孕妇定座,旅客应提供《诊断证明书》,并填写C《乘机申请书》。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在定座记录中以SSR指令注明孕妇旅客的怀孕期或需要提供的特殊照料项目。售票员撕下《乘机申请书》的出票人联留存,其他两份与客票一起交给旅客,并告之以上单据是旅客乘机必备的运输凭证。

旅客出票后售票员将《乘机申请书》和《诊断证明书》以传真形式及时通报给FOC生产调度席备案,以便做好服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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