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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民航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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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6:12: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民航报 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记者 许晓泓报道 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在该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专门有一条列出了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那么,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在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之相关的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又有怎样的规定?中国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在前不久召开的消费者事务研讨会上,专门邀请长期耕耘在侵权责任领域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王成指出,这一条对民航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很严厉。   一是因为该法对民用航空器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以结果归责。该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人身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这样一个结果,不管你做得到还是没有做到,也不管你行为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二是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发生损害这一种,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并不在这一条的免责事由中。王成解释说,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9条指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其同时也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民用航空器所在的第71条就是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一类,因为与其相邻的、同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的第72条、第73条,在列明免责事由时,都有不可抗力免责的说明,本着体系解释的原则,民用航空器既然没有说明,那就意味着其免责事由不包括不可抗力。“第72条说的是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民用航空器的责任,要比占有使用危险物的责任严格得多。”王成说。   赔偿的时候有责任限额   一方面是以结果归责,另一方面又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可以免责,那么民航企业承担的责任是否没有边界呢?王成表示,该法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控制民航企业的风险,即赔偿限额的角度。这在《侵权责任法》第77条中可见,“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是通过两条来实施。即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王成介绍说,这两条与现行法规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条文相对简单。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等,对这两块赔偿都规定得很详细,甚至连如何计算都有,“这两条将来一定还是要依赖最高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范。”王成说。   第二是在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部分,都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他表示,这个应该理解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被纳入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里面了。“立法中有个二审稿,它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这意味着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进去了。这个条文虽然在通过的时候没有了,但是它的意思依然是这样的意思。”   第三个是以往在死亡赔偿中争议最大的“同命同价”问题。与现行法规确定死亡赔偿金基数依据被害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案发前连续一年以上居住的地方不同,《侵权责任法》提出了一个新的基数确认依据,即同一侵权行为。王成解释说,早前该法的三审稿里曾经有过规定,“因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等侵权行为,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即该规定明确是指在多数人死亡的一个事故中适用。王成还强调,该条的两个很重要的关键词是“同一”和“可以”,“同一侵权行为里,要按照同一标准;那么不是同一侵权行为,或许可以不按照同一标准。此外,说的是可以,那么也可以不以。这些可能在未来都需要加以明确。”   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对于民航企业日常运营时可能要遭遇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这两类赔偿,王成也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至于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该法并没有认定标准。“怎么样来确定被侵权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是不是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解释第10条,我们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主要考虑这么几个主要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呢,还是粗心大意呢;还有侵害人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还有一个就是侵权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第四个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就是你有没有因此得到一些好处,第五个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第六个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王成表示,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参考上述6个标准后加以综合判断,由于这些标准都属于软性标准,可以说最后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与精神损害赔偿无一定之规相比,惩罚性赔偿显然更易量化。《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王成介绍说,惩罚性赔偿最明确标准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金额的一倍。“这样的一个49条跟《侵权责任法》有什么区别呢?《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产品和服务,由于民航企业提供的主要是航空运输服务,这意味着在航空领域也可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如果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情况,可能要给予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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