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经考试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2.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3.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