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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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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2:57: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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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2:58:03 |只看该作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 - 61FS - 08R1
下发日期:2007年9月13日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 - 61FS - 08R1
下发日期:2007年9月13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1弘翌了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l、目的
    随着我国通用航空的逐步发展,近年来各通用航空单位飞行
人员不断增加,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
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在经民航总局批准的CCAR - 141部驾驶员学校进行驾驶员
执照和等级的养成训练,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除此以外的通用
航空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3、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3.1依据CCAR - 91部第91.7条规定,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
    -1-
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或为他人提供民用航
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
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3.2商用驾驶员执照的取得
    3. 2.1依据CCAR - 61部61.  159条和61. 161条的规定,已取
得飞机类别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在满足飞行经历的要
求后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在执照上增加级别等级,或已取得旋
翼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在满足飞行经历的要求后申请
带有直升机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时,申请人应在局方批准
的训练学校进行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训练,经局方考试合格后,
可以申请获得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根据申请人所持执
照,其最少训练时间可以参照下表、实施,并按照CCAR - 61部61.
159和61. 161条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训练:
┏━━━━━┳━━━━━┳━━━━━┳━━━━━┳━━━━━━┓
┃已持有执  ┃申请的执  ┃最少飞行  ┃    最少  ┃规章依据    ┃
┃照和等级  ┃照和等级  ┃训练时间  ┃单飞时间  ┃            ┃
┣━━━━━╋━━━━━╋━━━━━╋━━━━━╋━━━━━━┫
┃私用单发  ┃          ┃          ┃          ┃            ┃
┃私用多发  ┃商用单发  ┃20小时    ┃10小时    ┃61. 159(a)  ┃
┃商用多发  ┃          ┃          ┃          ┃            ┃
┣━━━━━╋━━━━━╋━━━━━╋━━━━━╋━━━━━━┫
┃私用单发  ┃          ┃          ┃          ┃            ┃
┃私用多发  ┃商用多发  ┃20小时    ┃10小时    ┃61. 159(b)  ┃
┃商用单发  ┃          ┃          ┃          ┃            ┃
┣━━━━━╋━━━━━╋━━━━━╋━━━━━╋━━━━━━┫
┃    私用  ┃    商用  ┃  20小时  ┃  10小时  ┃61. 161(a)  ┃
┃  直升机  ┃  直升机  ┃          ┃          ┃            ┃
┗━━━━━┻━━━━━┻━━━━━┻━━━━━┻━━━━━━┛
-2-
    3.3仪表等级的取得
    在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或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进行飞行运行的驾
驶员,应当取得仪表等级。申请仪表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训练机
构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仪表等级的取得按照CCAR - 61部61.
83的规定进行,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对于机载设备不全,无法在该机型上取得仪表等级而又需要
进行NDB飞行的(如运五机型),可以申请“仪表等级一仅限
NDB”,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0小时。
    对于已取得“仪表等级一仅限NDB"的驾驶员申请不带限制
的仪表等级的,按照CCAR - 61部61. 83的规定进行,总飞行训练
时间可缩减为至少20小时。
    3.4型别等级的取得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取得型别等级。
型别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单位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型别等级训
练大纲需根据《型别等级训练要求》(AC - 61 - 12)制定并报所在
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对其训练大纲、设施、教员等进行审查
并认为合格于相应型别等级的训练后,可以批准该训练大纲。局
方将对整个教学训练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型别等级的考试。
    4、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
    4.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机构,应当通过CCAR
- 91鄯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
行训练的资格要求。
    -3-
    4.2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 - 61部颁
发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a.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
等级的训练;
    b.为取得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c.为取得型别等级的训练;
    d.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
练;
    e.CCAR - 61部61. 27所述的附加训练,包括高空增压飞机、
后三点飞机、复杂飞机、牵引滑翔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飞行;
    f-申请“仪表等级一仅限NDB”所进行的训练。
    4.3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CCAR - 61部颁发
的飞行教员执照,但从事下列教学的飞行人员须报局方备案:
    a.农林喷洒作业训练;
    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
    4.4下列训练的训练大纲须报局方备案,其训练可由各单位
自行实施;实施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CCAR - 61部颁发的
飞行教员执照:
    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
多发陆地执照转Y11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
CESSNA172的训练等;
    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
-4-
作业项目训练。
    5、为取得执照或增加等级的训练和考试的实施
    5.1申请人应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学校按照经局方批准的训
练大纲接受训练。
    5.2未在本通告4.1条规定的训练机构进行的训练局方不予
认可。
    5.3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可以在本地区管理局进行,也可由本
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进行。
    5.4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可由本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也可由
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组织实施。
    6、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
    按照CCAR - 61部61. 57规定,只进行私用飞行的,应每24个
日历月进行一次执照定期检查;按照CCAR - 61部61. 59规定,进
行商业飞行的,应每12个日历月进行一次执照熟练检查。熟练检
查可以替代定期检查,但每24个日历月应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所要
求的理论考试,考试由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7、有关通用航空公司军转民人员飞行训练的特殊规定
    7.1拟接收军转民飞行人员的通用航空公司,在满足本条的
有关规定后,可以实施军转民飞行人员为取得民用航空器商用驾
驶员执照而进行的过渡训练、仪表等级一仅限NDB训练、本条7.3
规定的带有限制的飞行教员执照训练和驾驶后三点飞机所要求的
附加训练o
    -5-
    7.2通过CCAR - 91部规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取得军转民飞行人员过渡训练的训练飞行资格。
    7.3飞行教员要求
    a.考虑到通用航空的特殊性,允许持有带有“仪表等级一仅
限NDB”的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申请飞行教员执照,
在其满足CCAR - 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后:为其颁发相应的飞行
教员执照,其教员执照上应签注“持有仪表等级一仅限NDB限制
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不得从事飞行学员养成训练”的限制字样。
    b.上述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只能从事本条7.1规定的飞行
训练,不得从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飞行学员养成训
练和完全的仪表等级训练。
    7.4按本通告实施通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的机构,如果由于
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复杂飞机的训练,且不能在
复杂飞机上实施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时,根据CCAR - 61
部61. 27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不得
运行复杂飞机”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
CCAR - 61部规章要求的复杂飞机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
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
    7.5按本通告实施通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的机构,如果由于
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隈制,不能进行夜间训练时,根据CCAR -
61部61. 171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
“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
-6-
CCAR - 61部规章飞机类别相应级别等级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经
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如
果接受训练的飞行人员已经具备夜航飞行训练经历,满足CCAR
- 61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则可以不签注上述限制。
    7.6接受上述军转民训练的飞行人员应当是部队成熟的飞行
人员,不能是部队飞行院校训练过程中停飞的人员。
-7-
附件一:仪表等级一仅限NDB要求
    (a)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一仅限NDB”,申请人必
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至少持有现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该执照应当带有适
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一仅限NDB"的飞机或者直升机等级;
    (2)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本条(b)中适用于所申请
“仪表等级一仅限NDB”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3)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
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4)完成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等级
一仅限NDB"的、本条(c)或者(d)飞行技能方面的飞行训练;
    (5)满足本条(e)的飞行经历要求;
    (6)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
签字,证明其可以参加增加“仪表等级一仅限NDB"所要求的实践
考试;
    (7)必须通过本条(b)所要求相关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申
请人持有某一类别航空器的仪表等级的除外;
    (8)必须通过本条(c)或(d)所要求相关飞行技能的实践考
试。
    (b)航空知识
    仪表等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已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地
一8一
面训练,内容至少包括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下列航空知识: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规
定、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与程序、有关的航行资料和通告;
    (2)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无线电领航,使用甚
高频全向信标( VOR)、自动定向仪(ADF)和仪表着陆系统(ILS)
等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和进近,仪表飞
行规则(IFR)航图和仪表进近图的使用;
    (3)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与使用,以及根据这些信息
和对天气情况的观测,预测天气趋势的要点,危险天气的识别和风
切变的避让;
    (4)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5)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通信、协调和判断与决断的作
出。
    (c)飞机“仪表等级一仅限NDB"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在
相应的飞机或者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提供的
下列仪表飞行技能训练:
    (1)仅按仪表操作飞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使用自动定向仪(ADF)系统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
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程序;
    (3)使用自动定向仪(ADF)进近至民航当局公布的最低标
准;
    (4)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奈件下,在中国
    一9一
民用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的转场飞行;
    (5)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设备或者仪
表故障、失去通信联络、多发飞机的发动机停车以及失去进近条件
后的复飞程序。
    ( cl)直升机“仪表等级一仅限NDB”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必须
在相应的直升机或者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提
供的下列仪表飞行技能训练:
    (1)仅按仪表操纵直升机并准确完成各项机动飞行;
    (2)使用自动定向(ADF)系统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航
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指令和程序;
    (3)使用自动定向仪(ADF)仪表进近至民航当局公布的最低
标准;
    (4)在模拟的或者实际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在中
国民用航空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线上转场飞行;
    (5)模拟的紧急情况,包括设备故障、失去进近条件后的复飞
程序以及到非计划的备降机场备降。
    (e)“仪表等级(一仅限NDB)”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
经历要求:
    (1)至少50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其中至少10小时是
在所申请“仪表等级一仅限NDB”的航空器上获得的;
    (2) 30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训练时间,其中可以包括不
超过15小时的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衍训练器上由授权教员提供
- 10一
仪表训练的时间。该时间包括:
    (i)在所申请“仪表等级一仅限NDB”的航空器类别上,授权
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仪表飞行训练;
    ( ii)在实践考试日期之前60天内,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3小
时准备考试的仪表飞行训练;
    ( iii)对于飞机“仪表等级一仅限NDB”,在飞机上至少完成一
次总距离不少于470公里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个机
场都必须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自动定向仪( ADF)进近;
    (iv)对于直升机“仪表等级一仅限NDB",在直升机上至少完
成一次总距离不少于200公里的仪表转场飞行,在该次飞行的每
个机场都必须进行仪表进近,至少完成自动定向仪( ADF)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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