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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航管理法规 1.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性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3. 各国适航标准共同的特点是: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的务实性;适航标准的稳健性;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4. 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
 “最低”有两层含义:a.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
 b.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5. a.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到试验制造、组装生产,直至取得型号合
 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b.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
 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6. 适航管理
 a.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
 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
 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b.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
 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c.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d.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a.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b.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8. 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照工作性质)
 a.立法、定标。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航空法》,统一制定颁布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和管
 理的适航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的要求。
 b.颁发适航证件。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通过依法的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
 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或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它是合法资格凭证。
 c.监督检查。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定以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从事民用航空产
 品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要求,是符合性的要求
 2.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
 1. 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
 a.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b.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 — 适航司发
 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其中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
 2. a.《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
 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71明确规定。
 c.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
 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
 守其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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