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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33 条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
要求
(a)当运行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氧气
和分配设备,以在座舱增压失效时符合本条(b)款至(e)款的要求。
(b)机组成员。当在飞行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向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足以符合本规则第121.329
条要求的但供氧时间不少于2 小时的氧气。所要求的2 小时供氧量,是飞机从
其最大审定运行高度以恒定下降率用10 分钟下降至3000 米(10000 英尺),并随
后在3000 米(10000 英尺)高度上保持110 分钟所必需的供氧量。在确定驾驶舱
内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所需要的供氧量时,可以包括座舱增压失效时第121.337
条所要求的供氧量。
(c)飞行机组人员对氧气面罩的使用。
(1)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
飞行机组成员均应当配备有一个氧气面罩,其设计应保证能将其迅速取下戴在
脸上,适当固定并密封,在需要时能立即供氧,并且不妨碍该飞行机组成员与
其他机组成员之间用飞机内话系统立即通话。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
以上未使用氧气面罩时,它应当保持在备用状态,且位于飞行机组人员在其值
勤位置上可以立即取用的范围内。
(2)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始终使用一个固定在脸上、密封并供氧的氧气面罩:
(i)如果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一个飞行机组成员均有一个速戴型氧气面罩,合
格证持有人已经证明用一只手在5 秒钟内即可以戴到脸上,适当固定、密封并
在需要时能立即供氧,则在低于下述飞行高度(含)时,驾驶员不需要戴上和
使用氧气面罩:
(A)客座数在30 人以上(不包括任何必需的机组成员座位),或者商载大
于3,400 公斤(7,500 磅)的飞机,低于飞行高度层12500 米(41000 英尺)(含);
(B) 客座数在31 人以下(不包括任何必需的机组成员座位),或者商载不
大于3,400 公斤(7,500 磅)的飞机,低于飞行高度层10500 米(35000 英尺) (含);
(ii)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证明,佩戴面罩不妨碍戴眼镜,也不会延误飞行
机组成员执行其指定的紧急任务。氧气面罩在戴上后,不得妨碍该飞行机组成
员与其他机组成员之间用飞机内话系统立即通话。
(3)尽管有本条(c)款第(2)项的规定,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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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运行时,如果由于任何一种原因,在任一时刻,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需
要离开其工作位置时,则操纵飞机的另一名驾驶员应当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
直至那名驾驶员回到其工作位置。
(4)在每次飞行的起飞之前,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氧气设备
进行飞行前检查,以确保氧气面罩功能正常、固定合适、并连接到适当的供氧
接头上,且供氧源及其压力适于使用。
(d)客舱乘务员对便携式氧气设备的使用。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
以上飞行期间,每一客舱乘务员应当携带至少可以供氧15 分钟的便携式氧气设
备,除非经证明,在整个客舱内分布有足够的带有面罩或者备用接口与面罩的
便携式氧气装置,可以确保在座舱释压时,无论客舱乘务员在何处,每一客舱
乘务员均可以立即使用氧气。
(e)旅客。当飞机在飞行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应当对旅客
提供下列氧气源:
(1)经合格审定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下(含)运行的飞机能在
所飞航路的任一点上4 分钟之内安全下降到飞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含)
以下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供氧率为10%的旅客至少提供30 分钟的氧气量。
(2)当飞机运行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含)以下且不能在4 分钟
之内安全下降到飞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时,或者当飞机运行在飞行高度
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时,在座舱释压后座舱气压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
以上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的整个飞行期间应当能以本规则规定的供氧
率为不少于10%的旅客供氧,并且按照适用情况,能够符合本规则第121.329
条(c)款第(2)和(3)项的要求,但对旅客的供氧时间应当不少于10 分钟。
(3)为了对那些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在从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
上的座舱气压高度下降后可能需要纯氧的机上乘员进行急救护理,在座舱失密
后座舱气压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以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应当为2%的乘员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 人)提供符合CCAR-25 部第25.1443 条的氧气源。
应当有适当数量(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 个)的经认可的氧气分配装置,
并带有一种装置供客舱机组成员使用这一供氧源。
(f)旅客简介。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的飞行实施之前,机组
成员应当将一旦座舱释压时使用氧气的重要性向旅客说明,并向他们指出氧气
分配设备的所在位置和向他们演示其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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