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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飞机噪音污染案受害方获得全额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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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08:59: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华网沈阳12月7日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媒体通报十大环保典型案例,其中该省首例因飞机噪音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诉讼案已审理终结。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的飞机为防治病虫害而进行超低空飞行时,强烈的噪音使一养殖户的1000余只鸡相互踩踏死亡。受害方在起诉后终审获得9万余元的全额赔偿。   张廷祥是沈阳市下辖新民市大民屯镇的一名养鸡专业户。1997年6月,他购进了1.2万只肉食鸡雏,其中7500只在村外的两个鸡舍中饲养。不料一个多月后,却突遭“飞来横祸”。   1997年7月29日,在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使用B3875型飞机为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西章士台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行作业。在飞行中,飞机超低空飞临张廷祥的鸡舍上空前后共三次。由于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张廷祥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张廷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9万多元。   据此案终审的主审法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华介绍,当时飞机飞行的高度在8米至10米,小鸡受到惊吓后全部向一个墙角扎堆奔去,互相踩踏造成了大量死亡。同年底,张廷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在执行此次飞防任务中,只是根据另一被告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的经纬图进行飞行,但作为专业飞行机构,没有按照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超低空飞行应当避开鱼塘、鸡舍等特殊建筑物”的情况,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未尽到提示义务,也应负35%的赔偿责任。      此外,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派出的领航员领航不当,这两个村应该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最后,法院终审判定,上述四家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张廷祥的经济损失总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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