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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4中文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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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0:29: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附录1 航空地面灯、标志、标记牌和面板的颜色  1.概述   引言下列规范规定了各种航空地面灯、标志、标记牌和面板所使用的颜色的色度界限。这些规范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1983年的规范是一致的。   制定没有混淆可能性的颜色规范是不可能的。为了能相当确定地辨认颜色,以下三点是重要的:眼睛感受的照度要高出视觉阈很多;颜色不曾由于有选择性的大气衰减而大大改变;观察者的色视觉良好。在眼睛上感受的照度水平极高时,诸如在很近处有高光强光源的情况下,也有颜色混淆的危险。经验表明,如果对这些因素给予适当的注意,就能获得满意的颜色识别。   色度是用国际照明委员会1931年在英国剑桥召开的第八届会议上通过的标准观察者和座标系统表示的。   2.航空地面灯的颜色   2.1色度   2.1.1航空地面灯的色度必须在下列界限之内:   CIE公式(见图A1-1):   a)红色   紫色界限y=0.980–x   黄色界限y=0.335   b)黄色   红色界限y=0.382   白色界限y=0.790–0.667x   绿色界限y=x-0.120   c)绿色   黄色界限x=0.360–0.080y   白色界限x=0.650y   蓝色界限y=0.390–0.171x   d)蓝色   绿色界限y=0.805x+0.065   白色界限y=0.400–x   紫色界限x=0.600y+0.133   e)白色   黄色界限x=0.500   蓝色界限x=0.285   绿色界限y=0.440   和y=0.150+0.640x   紫色界限y=0.050+0.750x   和y=0.382   *f)可变白色   黄色界限x=0.255+0.750y   和x=1.185–1.500y   蓝色界限x=0.285   绿色界限y=0.440   和y=0.150+0.640x   紫色界限y=0.050+0.750x   和y=0.382   注:关于由于温度对滤光元件的作用造成的色度变化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2.1.2建议:在无需调暗灯光,或者必须使色视觉有缺陷的观察者能确定灯光的颜色时,绿色信号应在以下界限以内:   黄色界限y=0.726-0.726x   白色界限x=0.650y   蓝色界限y=0.390-0.171x   2.1.3建议:当提高辨识的确定性比最大视距更为重要时,绿色信号应在以下界限之内:   黄色界限y=0.726 附件14—机场第I卷  白色界限x=0.650y-0.041   蓝色界限y=0.390-0.171x   2.2灯光颜色的辨别   2.2.1建议:如果需要相互辨别黄色和白色,应将这两种颜色在空间或在时间非常靠近的情况下显示出来,例如从同一个灯标中相继闪光。   2.2.2建议:如果需要从绿色和/或白色中辨别出黄色来,例如出口滑行道中线灯,黄色光的y坐标值就不应超过0.40。   注:白色的色度界限是在假定其使用场合光源特性(色温)基本不变的条件下确定的。   2.2.3建议:可变白光是仅准备用于需要改变光强的灯具,例如为了避免眩目需要调光的灯具。如果要从黄色光辨别可变白光,灯具应按下述要求设计和运行:   a)黄色光的x坐标值至少比白色光的x坐标值大   0.050;   b)灯具的布置使黄灯和白灯非常接近并同时发光。   2.2.4地面航空灯必须用测量的方法来证实它的灯光颜色在图1.1规定的界限以内。验证是在额定电压或电流下,通过测量最里层的等光强曲线(参见附录2的等光强图)所围区域上的五个点的颜色来进行的。对椭圆或圆形的等光强曲线,颜色测量必须在中心点和水平、垂直界限上进行。对矩形等光强曲线,颜色测量必须在中心点和四个角点上进行。另外,还必须检查最外侧等光强曲线上的光的颜色以保证没有出现色移,从而不会使驾驶员感到信号混淆。   注1:应测量并记录灯具最外层等光强曲线上的色   度坐标以便有关当局审查并作出能否接受的判断。   注2:某些灯具有可能要让驾驶员在其最外层等光强曲线以外的方位上进行观察和使用(例如,位于相当宽的跑道等待位置上的停止排灯)。在此情况下,有关当局应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要求检查灯具最外层等光强曲线以外的颜色偏移。   2.2.5对于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具或其他具有颜色过渡区的灯具,必须按2.2.4规定的点进行色度测量,但对于不同颜色区必须分别测量而且不测量在靠近过渡区0.5度范围内的点。   3.标志、标记牌和面板的颜色   注1:下列表面颜色的规范仅适用于新涂刷的颜色表面。标志、标记牌和面板使用的颜色通常随化,故需要刷新。时间而变   注2:有关表面颜色的指导材料,载于题为《对目视信号用的表面颜色的建议》的国际照明委员会文件中,即出版物第39-2号(TC-106)1983年。   注3:下面3.4中建议的透光面板的规范是临时性的,是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透光标记牌的规范制定的。   在国际照明委员会制定出透光面板的规范后,将对3.4中的这些规范进行检查和更新。   3.1普通颜色、逆向反光材料的颜色、和透光(内部照明)标记牌和面板的颜色的色度和亮度因数必须在下列标准条件下确定:   a)照明角度:45°;   b)观察方向:垂直于表面;   c)照明体:CIE标准照明体D65。   3.2建议:用于标志、外部照明的标记牌和面板的普通颜色的色度和亮度因数,当在标准条件下确定时,应在以下界限之内:   CIE公式(见图A1-2):   a)红色   紫色界限y=0.345-0.051x   白色界限y=0.910-x   橙色界限y=0.314+0.047x   亮度因数β=0.07(最小)   b)橙色   红色界限y=0.285+0.1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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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4:37: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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