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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空防安全”工作的一些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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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9:2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用航空安全,主要是指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飞行安全在国际上普遍称之为航飞安全,英语谓“aviation safety”,它所涉及的是与航空器飞行相关的客观因素。如航空器的性能、物理状态、航空活动中所依赖的航空设备、设施问题,通讯、导航、气象问题,从事航空活动的人员素质问题等;空防安全,国际上称之为航空保安,英语谓“aviation security”,它所涉及的是与民用航空安全相关的人的主观因素。主要是某些人为了政治、经济或其他的组织或个人目的,人为的非法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破坏航空设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问题。如果要给“空防安全”明确下个定义,我们今天所说的空防安全,是指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人为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与行为,保证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正常、高效运行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以及所采取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我们所提出的空防安全这个概念,并非是对国际上航空保安概念的直接翻译。它是根据我国民航航空保安的历史发展,逐渐与国际民航航空保安相结合,科学总结、概括出的一个特定概念。应该说,它不仅包含了航空保安的含义,同时,它还包含航空保安所不具有的内容。如果全面了解空防安全的概念,我们就会发现,简单的以航空保安来取代空防安全,不仅仅会难以扭转长期以来我国民航对空防安全所形成的印象,也将会失去我们自己的特点。要全面、准确了解空防安全的概念,还是要回顾一下我国民航航空保安的历史。新中国民航,从它诞生的那天起,航空保安就是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   1930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在美国资本的支持下,成立了中国航空公司,简称“中航”。1931年2月,国民政府又与德国合资经营了欧亚航空公司,并于1943年2月经过改组,成立了中央航空运输公司,简称“央航”。“两航”由于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支持,在中国发展很快,并成为旧中国民用航空的骨干公司。解放前夕,国民党政权企图将“两航”由香港迁至台湾,妄图依靠“两航”的空中运输力量,架起台湾与西南各省之间的桥梁,占据西南,负隅顽抗,待机反攻。为了粉碎国民党的战略阴谋,中共香港地下组织,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策动了“两航起义”。“两航起义”的胜利,不仅彻底粉碎了国民党政权的战略部署,促进祖国大陆的解放进程,“两航”起义归来的飞机、航材和航空专业人员,为新中国的民航事业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时的国民党政权,更加仇恨新中国的民航事业,并开始了疯狂地反攻,他们用军事手段达不到目的,便开展广泛的“心战”,发动了对中国民航的策反行动。新中国民航的航空保安工作,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同国民党台湾政权之间的政治、军事斗争的继续。针对当时的形势,民航提出了要建立“空中防线”的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空防”既是对“空中防线”的简称。空防的任务,主要是防止内部人员禁不住敌人诱惑,驾机外逃。在民航总局党委制定的《关于空中防线工作的措施和规定》中,明确提出保卫空中防线安全,是民航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空中防线安全”在新中国民航诞生后的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成为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标准和方向。   1977年6月1日,新疆乌鲁木齐管理局一架安二型303号飞机,在执行乌鲁木齐至哈密的航班任务时被劫持。劫机犯张楚云,因政治问题被单位审查。张为了达到逃亡境外的目的,他带有玩具手枪、体育教练手榴弹、假炸药包以及大扳手、地图等物。购买机票登上民航的飞机,待起飞后,实施了劫机行为,被机组成功制止。这是新中国民航发生的第一起劫机事件。自此以后,又连续发生数起劫持民航客机事件。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发生的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对中国民航的安全构成极大危害,反劫机成为民航空防的主要任务。反劫机已经成为空中防线安全的代名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反劫机已经是我国民航航空保安的一个专用概念,直到今天,我们还能见到它的影响。   1983年5月5日,民航沈阳管理局三叉戟296号飞机,执行6501沈阳至上海航班任务,被六名歹徒劫持到南朝鲜。“5、5”劫机事件引起国家和民航的高度重视,民航通过对“5、5”劫机事件的处置,进一步强化了对国际民用航空保安的认识,在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引下,空防工作开始走上与国际接轨的道路。1983年10月4日,在民航局《关于严防阶级敌人劫持、破坏飞机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空防安全”这一新的概念,同年12月4日,在民航局下发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保证安全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民航各级主要领导一定要把保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将“确保人机安全”明确规定为保证空防安全的“最高原则”。与“空中防线安全”和“反劫机”相比较,空防安全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首先是预防的对象变了,由防止内部人员外逃和单纯的防止劫持飞机转变为防止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其次是航空保安的安全标准变了,由杜绝人机外逃事件发生,转变为确保人机安全是空防安全的最高标准。至此以后,空防安全便成为我国民航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名词。美国发生“9.11事件”之后,空防安全的目标已由保护人机安全上升到保卫国家安全,空防工作全面国际化。2001年3月,成立了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作为国家的常设机构,并制定下发了《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明确提出了空防安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证乘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的安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安全,并且对空防安全的范围、基本原则、组织指挥、情况报告、基本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使中国空防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由此可见,我们的空防安全,即包含了航空保安“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人为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与行为,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以及所采取的法律规范的总合。”的含义,同时又包含了航空保安的目的:确保民航活动安全、正常和高效。这就是我们常讲的:“保证了空防安全”。因此,仅从表述上,我们就不能用“航空保安”来取代“空防安全”。   空防安全的概念中,“有效预防和制止人为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犯罪与行为”,他是空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的目的。人为的非法干扰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严重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破坏良好的航空活动秩序与纪律;二是扰乱正常运行计划,使航空器的活动不能满足合法机长的正常意愿——承运人(经营者)的愿望与要求正常运行,使国家和企业在政治和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承运人(经营者)的愿望与要求,它包含着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保证服务对象人身、货物安全,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条件,安全、准时、正常地实现人员和货物的位移,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等。   对民用航空的重大非法干扰行为,直接危及国家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空防安全首先是要维护国家的利益,确保国家安全,这是空防安全的神圣使命和根本的目的,其次是要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保证旅客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旅客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二是要保证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旅行中的心理安全。构成犯罪的非法干扰行为,如果不能被有效地预防与制止,将会造成机毁人亡的后果,这一点,比较容易引起我们的重视。而较轻微的非法干扰行为,虽没有构成犯罪,但如不予制止,则将会严重危及旅客的心理安全。1993年,我国发生了10起民航飞机被劫持到台湾事件,虽然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引起国际民航组织的关注,要求中国民航主管当局应尽快制止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宣布我国民航企业为不安全的航空企业,同时派出国际民航安全专家组来我国进行安全培训。1997年9月30日,北方航空公司一架MD-82型飞机执行延吉至沈阳的6602次航班飞行任务。在延吉起飞后,坐在13排D座的一名青年旅客,因乘机前与同伴发生矛盾而心中愤懑,在飞机上进行发泄。他大声喊叫,击打座椅,根本不听机组人员劝阻,与其随行的父母也无法控制其行为。周围的旅客惊恐地纷纷离座躲避。机长为了制止他的行为,命令机组人员将其强行看管。作为机长,要维持飞行中机上的良好秩序与纪律,机组人员要提高服务质量,营造一个温暖如家的机上氛围,主要是要消除部分旅客乘坐飞机的恐惧心理,保证旅客心理安全。确保安全是空防工作的最高原则和最终目的。   (原标题《试论空防安全》,发表于《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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