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 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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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维修内容的说明
所有维修工作必须遵照现行的已经批准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方案中已经包括了与RVSM有关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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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
| RVSM运行的飞机所有的RVSM设备应按照部件制造商的维修要求及经批准的RVSM的性能要求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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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
| 所有影响最初RVSM批准的任何改装、维修及设计上的更改必须由局方代表进行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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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
| 任何可能影响RVSM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皮托管/静压孔的校准,静压孔附近关键区域蒙皮的凹凸及变形,必须报告局方或由局方指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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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
| 机载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只能用于故障隔离和排故,不能用来校验系统(除非飞机厂家同意并经局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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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5
| 若皮托管或静压系统管路连接受损(不是快速脱开),则必须进行低量程渗漏测试。如果快速脱开装置断裂,不论何种原因则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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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当某一机械员完成快速脱开装置的连接后,由有RII资格的检验员目视检查该连接。两人均需在工作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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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机长及副驾驶侧皮托管或静压系统同时破裂,则无论何处破裂,必须按AMM手册TASK34-13-00-790-002要求进行低量程渗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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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
| 机体及静压系统的维护必须遵照飞机制造商制定的检查标准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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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
| 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面的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或者蒙皮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RVSM容差范围。这些工作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影响机体表面和气流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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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8
| 对自动驾驶系统的维修及检查应能保证自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持续精度及整体性,以满足RVSM运行对高度保持的要求。可以通过检查设备及系统性能测试来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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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
| 如果现有设备的性能满足RVSM运行的需要,则现有的维修实施必须能够确保该设备能够持续符合RVSM批准的整体性(如高度报警、自动高度控制系统、ATC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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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维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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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
| 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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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1-18必检项目的确定及检验程序》的必检项目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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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
| 飞机外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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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飞机外部检查时,按照公司的工卡对RVSM的要求执行。应特别注意飞机静压源附近关键区域蒙皮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飞机记录本上进行记录同时直接向当班机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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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
| 维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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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RVSM飞行之前,禁止在飞机之间的RVSM关键系统或同一架飞机的RVSM的关键系统间出于排故目的的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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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
| 外站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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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司在外站委托别的维护单位维护本公司的RVSM飞机,则公司必须负责对外站维护人员按照本公司的《维修人员训练大纲》中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并要求对方按照公司的工卡对于RVSM的要求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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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不符合要求的飞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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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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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
| 高度保持故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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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高度保持故障的24小时之内,MCC将故障报告运控中心。RVSM故障执行重要事件快报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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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
| 当飞机中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在24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报告:
A 总垂直误差TVE等于或大于+/-300英尺;
B 高度系统误差等于或大于+/-245英尺;
C 与指定高度的偏离等于或大于+/-300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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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
| RVSM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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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VSM事件报告中必须包括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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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标识(包括机型及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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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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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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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阶段(如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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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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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非RVSM飞机的维护及恢复RVSM运行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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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
| 当上述RVSM事件发生时,维修工程部的航线维修技术员应当迅速排故,MCC迅速报告工程部领导、值班经理、适航联络员及相关工程师。若相关工程师认为故障原因不十分明确,则MCC应当正式通知运控中心及相关部门停止该飞机的RVSM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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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
| 当查清故障原因并且工程师确认已经采取了正确的排故措施后,确认故障完全排除并且对飞机进行过全面检查可以恢复RVSM运行后,由MCC通知运控中心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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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RVSM维修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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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RVSM培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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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
| 理解RVSM的基本概念及其对公司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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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
| 基本理解营运人/航空器进行RVSM允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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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
| 理解RVSM运行必须维修方案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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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
| 了解公司目前RVSM运行情况,哪些飞机已经获得运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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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
| 理解RVSM运行的特别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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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VSM设备和蒙皮关键区域为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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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皮托管/静压系统快速脱开装置的连接工作要由第二人进行检查。向当班机长报告RVSM关键区域的检查结果并在记录本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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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
| 理解RVSM测试设备校准/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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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
| 理解MP、SRM及MEL手册中RVSM特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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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
| 理解取消RVSM运行的条件及重新获得运行许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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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
| 理解RVSM运行对电子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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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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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
| 基础性RVSM培训可以通过RVSM课程培训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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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
| 重复性(复训)培训可以通过下发技术通告或自学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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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RVSM放行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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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VSM放行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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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
| 持有维护人员执照并有相关机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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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
| 参加过RVSM课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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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3
| 由营运人或营运人认可的维修单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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