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收下32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的起诉材料,将于近日决定是否受理
3月16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收下了32位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的索赔起诉材料,并进行了立案登记,表示将在近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这意味着踯躅四年之后,中国法院的大门终于将向包头空难索赔案开启。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China Eastern Air Holding Co.,简称“东航集团”),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包括经济及精神损害在内的死亡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652万元(该金额为暂定金额,利息计算截止判决执行日)。
原告方同时要求被告公布包头空难的原因及经过等详细的调查报告和结果,并公开道歉。
包头空难发生于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东航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不到一分钟,即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六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空难还造成地面两人死亡。东方航空之后提出按当时的相关规定(主要为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险)。
部分遇难者家属对此赔偿标准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已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未按照1996年《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规定及时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新标准,导致空难赔偿严重不公。之后,他们起诉国家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也被驳回。
鉴于在国内诉讼的现实困境,2005年10月,部分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及精神损害。
该法院按照美国法律中的“长臂管辖”原则受理了此案。但此后,美国法院按照美国法律中的“方便管辖原则”,裁决中止审理该案,认为最合适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不过,美国法院并未放弃对此案的关注,安排自2007年12月10日起,就本诉讼每六个月安排一次状况会议,直至诉讼已经在中国得到解决或美国法院作出其他决定。
2007年11月,受32名包头空难家属委托,郝俊波等三名代理律师来到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庭却拒绝接收诉讼材料,也不出示任何书面答复。之后原告方多次努力,包括在2008年6月再次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立案被拒后,又“转战”至上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诉状,也立案未果。
为此,原告方向美国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2月,该案二审开庭。3月上旬,美国法院维持了应该由中国法院管辖的裁决,但表示了对中国法院不予受理的关注。
鉴于该情况,原告方于3月16日再次到北京二中院申请立案。
此次,北京二中院的态度与之前相比大为改善,收下了起诉材料,并进行了立案登记,表示将在近日决定是否受理。尽管这一步来得很晚,但对于多年来苦苦求索的原告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慰藉的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