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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飞机将重复纳税? 每架机每年多交百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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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09:46: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3-27 《第一财经日报》 萧慕寒 
  连日来不停地沟通、解释,曾小姐的嗓子都哑了,但她还试图把语速提得更快些。作为某航空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领导,最近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政策忙碌无比。
  她想避免公司在租赁境外飞机时“对同一个课税项目双重纳税”:“如果文件落实,平均一架飞机要多交100万元。”同样的,全国其他航空公司租赁的境外飞机甚至发动机等航材,都将不可豁免。而我国现有飞机1000多架,不完全统计约有70%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合称《新营业税条例》)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这意味着,境外机构向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租赁飞机或者发动机等航材,在境内没有代理人时,而它们也往往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国内航空公司就成为缴纳营业税的义务人。如果引申开来,还有更多的行业、更多的境外租赁项目被包含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还为国内航空公司加了一道“紧箍咒”——该局去年12月18日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通知》。《办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第二条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这意味着,国内航空公司的完税证明不仅要盖上海关、国税等部门的章,还要盖上地税部门的章。
  但是,当航空公司拿着海关和国税证明到地税部门时,发现后者也拿着《新营业税条例》,要求缴纳营业税。这在民航业不啻于一场“地震”!
  “如果文件落实,每架飞机每年需要多交税100万元。”曾小姐说,拥有几百架飞机的三大航,估计每家每年都要多交上亿了。在航空需求下降、大大小小航空公司纷纷亏损的大背景下,这个政策更具“杀伤力”。
  按照国际惯例约定,公司与境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时,需定期向境外出租人支付租赁费,并承担我国政府向出租人和航空公司征收的所有税费。既然航空公司定期就租赁项目向国家缴纳租金进口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怎么还要对同一个租赁项目再次征税?
  一位精通税务的专家说,对于一个租赁行为,同时被海关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被地税认定为营业税应税项目,这在税务法理上是无法解释的。国家的一些职能部门如海关、税务往往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防止偷税漏税,却很少从企业的角度考虑某项经营行为的税务定性,从而造成在企业生产链条上断头征税。
  融资租赁专家沙泉日前也告诉本报记者:“缴纳增值税就不应再缴营业税,双重纳税肯定不对。”
  “国家的初衷是好的,防止逃税。”曾小姐认为,目前相关营业税税目注释、配套解释文件还没有出台,才会造成各方困扰的局面。她们仍然在等待。
  截至发稿之日,本报24日给国家税务总局的采访提纲仍未得到回复。据了解,1月至今,还没有航空公司缴纳营业税。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沙泉认为,所得税是境外租赁机构在我国于本金外获取利息时(租金=本金+利息)必须对利息所得上的税,“他们必须向中国政府交纳所得税,这是主权。”但很遗憾,所得税往往由国内航空公司承担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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