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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评论:包头空难索赔案的法治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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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5:5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8-20 经济观察网 默客

  备受关注的包头空难亿元赔偿案在北京二中院进行首轮调解谈话。32名遇难者家属起诉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及发动机制造商通用电气四家单位,要求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害人民币1.23亿元。由于我国民航局规定空难赔偿的限额是40万元,这起官司也被视为挑战民航“铁规”的一起诉讼。(8月19日《广州日报》)

  2004年11月20日发生、造成55人遇难的包头空难,迄今已近五年;而围绕此次空难的索赔官司自2005年10月开始,至今也近四年了。这一场“拉锯战”官司一波三折,多番折腾,从美国到北京,从北京到上海,再回到北京,今年8月11日终获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而进入司法解决渠道。尽管此案的前景尚存曲折和变数,其结果目前也尚难预料,但此案之于我国法治的价值和意义,却格外引人关注,不可低估。

  首先,此案打破了“抽屉案”这一司法“魔咒”。所谓“抽屉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种种法律以外的考虑,对一些影响范围大、比较敏感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给裁定的做法。这使维权者遭遇“软性壁垒”而无可奈何,丧失司法救济的渠道。这在有关三鹿奶粉的官司中暴露无遗。此次之所以能打破这一“魔咒”,恐怕还得益于案件首先在美国起诉。尽管案件未能在美国审理下去,但美国法院并未放弃对案件的持续关注,而是安排自2007年12月10日起,就此案每六个月安排一次状况会议,直至诉讼在中国得到解决或美国法院作出其他决定。

  其次,助推空难赔偿的法治化进程,促进国内的空难赔偿向“国际标准”接轨或靠扰。此案之所以扰攘至今,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赔偿限额”过低的问题,同时也存在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在赔偿限额上的巨大差异问题。2006年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此乃所谓的民航“铁规”。与这一赔偿责任限额可资比较的是,2007年的巴西空难(199人罹难)的遇难者家属获得了15亿美元的赔偿金,两者天壤之别矣。

  这个赔偿责任限额不仅使空难受害人所获赔偿数额低,事实上赔偿限额的做法本身也极其不合理,盖因限制了受害人与航运人之间的博弈,而且显得机械、僵化。应该参照国际做法,设定一个较高的标准,在一定的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赔偿问题。“包头空难索赔”最充分暴露了民航“铁规”的显失公正公平这一现实。而民航局对“铁规”解释称,主要考虑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这又难免让人觉得对生命缺乏尊重。包头空难索赔案,也就是循司法途径对此类“重资本(航空公司)轻生命”的思维和逻辑的一次纠偏。

  也正因为民航“铁规”的机械、僵化,而且已严重滞后于现实和国际标准,亟需与时俱进、进行重大修改。而包头空难索赔进入司法渠道,以“典型个案”的方式,促进、倒逼国家修订落伍的民航 “铁规”。而且,这是一个重要的契机和“触点”。倘如是,包头索赔案的法治价值和意义就尤显重大了。当然,此案的司法解决模式也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效应”。

  不过,据索赔案的代理律师郝俊波介绍,在首次调解谈话中,法院要求每个遇难者家庭中每一个委托人都要出具委托书,意味着,一些遇难者的家庭有四五位成员,就要补齐四五份委托书。这难免使案件审理再次延宕,甚至面临搁置的风险。看来此案即使前景光明,但道路无疑也是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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