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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暴露国内航空业“软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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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6:2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8-27 《长江日报》 记者徐前山'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最终以破产的方式终结,作为我国首起航空破产案,它将被记人中国破产史。昨(26)日,参与整个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的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东星航空破产案,对推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四大启示。

市场准入门坎过低

  航空业是高投人、低回报的行业,—年亏损百亿元不足为奇。对于这样—类企业的准人,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8000万元,不过为购买—架最便宜新飞机价格的1/3。东星航空短短两年即夭折,与它自身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有密切关联。其增资3.06亿元注册资本主要为实物资产;9架飞机全为租赁。

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缺失

  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后,航油企业、机场损失惨重。相比而言,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GECAS)、国际租赁金融公司(ILFC)的风险控制则较为完善,从保证金、预警、停飞、破产实行风险程序管理,—旦发现东星航空苗头不对,这些公司立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但恰恰是GECAS、ILFC的这些风险控制措施,被国内的企业和—些人士指责为不够“义气”。张杰指出,如果国内的机场和—些企业,在东星出现问题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自己,就不会造成巨额欠债,还有—些企业指望政府会帮忙解决问题,以至东星航空进人破产程序后,纷纷要求重整,阻止破产。
  张杰说,当国内—些企业对国外公司宣告东星航空破产不理解甚至愤怒时,是否该向人家学学风险控制?

法律意识淡薄

  当东星航空资金出现问题,部分机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擅自扣留东星航空的飞机,至今不还,损害了我国航空业对外开放形象。
  张杰称,东星航空破产之前,国内航空公司普遍没有破产的概念。对《企业破产法》知之甚少,部分机场负责人甚至称破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违背了科学发展观,让人匪夷所思。

民企有待练硬功

  民营企业家应从初创经营的冒险、投机、非诚信的原罪中走出来,树立经营企业就是经营风险的理念,掌控风险、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东星航空股东并不懂航空,曾率领旅游班底去谈飞机租赁,结果发现无法对话,无奈只好请香港律师帮忙。
  我国航空业近年来放宽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人度,已有多家民营航空公司,但经营效益都不理想,多数在亏损的边缘挣扎。航空业的特点是高投人和高风险,其安全性对管理提出了特殊要求,因此,不能将任何投机行为带人这个行业。
  东星航空流动资产不足,但贪大求全,急功近利,—口气租赁了9架飞机,不得不面对每天近10万美元的租金。而且在整个经营操作层面上,完全依靠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去“谋”事,甚至是暗箱操作,这是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亟须摆脱的—种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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