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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追索燃油套保损失 不排除有被欺诈性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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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3:55: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9-08 《中国证券报》 记者王婷
  国务院国资委7日表示,近期,从事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业务的部分中央企业向交易对手致函,表示鉴于对该项业务的内部调查正在进行,其保留追索权利。此举属于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国资委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有关交易对手应当予以协助。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表明国资委对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整肃力度正在加大。国资委对进行不合规操作的央企管理层进行问责是应该的。同时,如果上述合同涉及欺诈和不实成分,国资委和企业也可诉诸法律程序。

国资委“声援”央企

  此前有媒体报道,6家大型外资银行和投行8月下旬收到来自国资委的一封法律函。该函称,国资委下属部分央企将对此前与外资投行签订的大宗商品挂钩产品,保留不付款的权利。
  国资委7日表示,针对部分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已多次明确要求所有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必须严守套期保值原则,谨慎选择交易对手,不得选择风险难以认知的复杂结构产品,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并强调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国资委正在对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情况展开调查,并支持企业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通过谈判协商、仓位管理等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有效维护权益,同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诉讼等权利。有外资投行人士表示,国资委的这种表态显得“前所未有,且不同寻常”。

不排除金融衍生产品有欺诈性质

  有分析指出,目前处于调查阶段的企业应以几大航空公司为主。
  国资委有关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国资委的角度来说,确实十分不满部分外资投行对我国企业销售此类金融衍生产品,国资委认为此类产品有欺诈性质。由于此类产品会造成企业巨大亏损,在欧美,已多被禁止。但由于亚洲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对此了解不多,所以并没有禁令。也就使很多投行机构到我国来销售这些产品。
  资料显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去年全年合计亏损达279.06亿元。其中,国航与东航,在此项业务上造成的浮亏就分别达到74亿元和62亿元。
  东航有关人士介绍,在燃油套保上,目前该公司正在找专家做评估,同时已不做增量,只做减量。
  分析人士表示,除南航已终止合约外,另外两家航空公司的燃油套保合同还在履行中。合同一般为三年,也就是套保合约最晚到2011年7月到期,主要集中在2010年。即使今年油价有所回升,与当时签订的合约相比,还有相当亏损。

不合法可以不付款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对一的,是投行分散风险的一种行为,国资委和企业如果要进行法律诉讼,首先要了解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和欺诈性的内容。如是否揭示风险、风险与收益是否对等、复杂产品之间的关系为何等。”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证券报专家委员会委员常清指出,“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条款,企业完全可以不付款。”
  他认为,国资委进行正当的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是属于正常亏损还是由于其他原因形成交易,是合情合法的。
  常清指出,这或许也暴露了一些央企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明可以选择更为简单的场内期货交易,却选择了复杂的场外交易。而一些投行也正是看到了这些问题,动用一些关系来向企业兜售产品。
  分析人士指出,这次事件更是国资委整肃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个序幕。不论结果如何,应看到的是“不套保是对企业和社会不负责任”。但企业今后更应注重防范套期保值交易风险,一些套期保值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是针对套期保值业务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决策制度、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没有机会得到外部有力的监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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