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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机票恶意退票第一案审结 航空公司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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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3:0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10-23 《青年报》 陈轶珺,通讯员敖颖婕 

  “黑代理”从中作祟,张先生买的电子机票尚未使用就被退票,耽误了行程,票款也打了水漂。张先生以审查不严为由,将某知名航空公司与机票代售处推上被告席。这起“电子机票恶意退款第一案”日前由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全额赔偿张先生机票款2760元。

旅客核对客票信息齐全

  去年1月5日,张先生欲回哈尔滨老家办事,通过朋友得知一个订票电话。张先生将相关资料告诉对方后,第二天上午收到了送票员送来的上海至哈尔滨往返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为2760元。
  为确保客票真实性,张先生登录航空公司网站进行了核对,结果相关内容完全一致。于是张先生付了机票费及90元送票费。
  1月14日晚,张先生再次上网查询,发现仅显示“客票有效,未使用”,其他信息没有了。张先生怀疑被他人擅自退票,立即向航空公司投诉并报警。当晚8时36分,张先生查询发现“已退票”。
  经查,出票单位即航空公司机票代售点为某科技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于是,张先生将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机票款并登报道歉。
  航空公司认为,张先生遭遇“黑代理”,买到了假票。虽能在网上查到个人信息,但乘客看到的其实是“挂起”状态,并非真正买了票。航空公司表示,自己并非财产侵害人,不应承担赔偿。
  同样喊冤的还有机票代售点,“那个号码不是我们的订票电话”。此外,行程单所盖图章也不是该公司专用章。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的机票损失款2760元。航空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一中院,认为是张先生本人向非法机票代理人购票导致了机票被人私下退回事件的发生。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的机票销售代理人上海银路公司在未尽充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际,造成张先生的机票款损失。张先生委托他人订购机票,与航空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虽然张先生取得的电子客票系伪造,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机票代售点没有核查身份就贸然办理退票手续,未尽到审查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同时指出,张先生在购票时未选择正规的销售代理商的行为亦有不妥之处,提醒消费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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