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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终端管制区雷达管制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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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21:3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和应用 2. 基本定义 3. 通则 4. 二次雷达信号 5. 雷达识别 6. 雷达交接 7. 雷达管制间隔 8. 雷达引导 9. 速度调整 10. 雷达离场 11. 雷达进场 第二章 进离场航线 第三章 管制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和应用 1.1 本程序是为在上海终端管制区内实施雷达管制服务而制定的。 1.2 本程序仅供空中交通管制员在上海终端管制区内实施雷达管制服务时应用。 1.3 上海终端管制区在军方发现活动与民航没有影响,且民航可以使用军方空域时,方能在上海终端管制区内提供雷达管制服务。 2. 基本定义 2.1 雷达看到(Radar Contact):在雷达显示屏上可以看到及已识别的特定航空器的雷达反射脉冲或雷达位置符号的存在状况。 2.2 雷达管制(Radar Control):在使用雷达实施管制业务中,对已经雷达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以下服务: (1) 配备雷达间隔:对航空器配备规定的雷达管制间隔 (2) 雷达监视:对利用通常领航方法飞行的航空器进行雷达跟踪,当发觉该机脱离准许的飞行航线时,通知该机并提出建议,但对在做最后进近的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脱离雷达安全区时,除通知此情况并提出建议外,还应通知其相对接地点位置。 (3) 雷达引导:指出航空器应飞航向,并进行飞行航线的引导。 (4) 协助对失事航空器的搜寻与救援。 2.3 雷达管制员(Radar Controller):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训练,已取得雷达管制执照并从事管制工作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2.4 雷达移交(Radar Handoff):雷达交接与通信移交同时进行。 2.5 雷达识别:(Radar Identification):将某一特定的雷达目标或雷达位置符号与某特定的航空器相关联的过程 2.6 雷达干扰(Radar Interference):雷达显示屏上妨碍雷达跟踪的影象,包括固定影象、危险气象区影象等、 2.7 雷达间隔(Radar Separation):当航空器的位置信息。 2.8雷达监控(Radar Monitoring):使用雷达,以向航空器提供有关显著偏离预定飞行航迹的情况和意见,包括不符合其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条件的情况。 2.9 雷达目标(Radar Target):分为一次和二次雷达目标: (1) 一次雷达目标,利用一次雷达把航空器的回波在雷达显示屏上显示出来的影像。 (2) 二次雷达目标,二次雷达应答机的应答波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的回波。 2.10 雷达引导(Radar Vectoring):在使用雷达的检查上,以特定的形式向航空器提供航行引导。 3 通则 3.1 使用雷达 使用雷达资料系来自一次雷达及二次雷达MODE3/A系统。上海地区可供雷达管制使用的雷达有: (1) 雷神远程一、二次监视雷达 (2) NEC远程二次监视雷达 (3) 阿莱尼亚近程一、二次监视雷达 注1:上述雷达设备的使用见有关性能手册和操作、维护手册。 3.2 显示及设备性能 当雷达显示及设备性能足够满足提供雷达管制服务需要,且管制人员认为满意时,方能提供雷达管制服务 注2:尽可能保持一次雷达及二次雷达显示良好,单独使用二次雷达是,仅可提供航情咨询;当提供自动终端广播服务及飞行员表示已收到广播服务时,可以省略咨询服务。 注3:除非在紧急情况或征得飞行员同意,切勿仅以二次雷达实施搜索最后进场。 3.3 雷达性能检查 3.3.1 检查雷达屏幕上的视频地图、视频显示和屏幕标记等显示状况,以确定是否与已知距离及方位的固定目标相吻合,且尽可能每一个象限各检查一个固定目标。 3.3.2 值班管制员应于接班后尽快完成检查工作,并也应在值班时定时地实施检查、校正工作 3.3.3 当雷达有故障、发现信息不可靠、或雷达杂波干扰,影响实施雷达管制服务时,雷达管制员应及时报告值班主任,并实施程序管制。 3.4 二次雷达信号精确度 3.4.1 如二次雷达信号精确度已经下列方法之一鉴定后,可使用二次雷达信号提供间隔: (1) 以同一航空器的二次雷达信号及一次目标相互关系来确定两者重合。 (2) 当同一航空器的二次雷达信号与一次目标不相重合时,以两者的关系位置证实任何二次雷达信号分隔与特定的距离和方向相一致。 (3) 参考二次雷达信号间距监视设备。 3.4.2 如果二次雷达信号间距的准确性不能鉴定时,或鉴定不准确时,只可利用二次雷达信号目标提供相关的航行资料。 3.5 偏航咨询 当发现航空器的位置及其航迹明显偏离其预定航迹时,应通知航空器。必要时,应协助航空器飞回其指定的航线。 3.6 位置报告 3.6.1 如有必要,可要求航空器提供预计或报告通过某一指定位置点的时间. 3.6.2 当必要时,可告知航空器与某位置点或航路的相关方位 3.7 雷达服务限制 3.7.1 当雷达视频图失效时,不能通过下列雷达服务 (1) 对已识别的航空器之间实施间隔 (2) 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 3.7.2 雷达工作不正常时应立即通知抢修,发布航行通告并通知相邻管制单位。 3.8 雷达服务的能力 同时接受雷达服务的航空器数目不得超过在繁忙情况下能安全管制的能力,并应考虑: (1) 管制区或管制扇区的间隔所形成的复杂局面; (2) 在有关管制区或管制扇区内所使用的雷达功能; (3) 对管制员的工作量及扇区接受能力的评估; (4) 主雷达以及通信系统的技术可靠性及可用性所能达到的程度 (5)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或其它紧急情况时,需要改用备用设施或采用非雷达间隔的备份能力;及 (6) 备用雷达及通信系统的技术可靠性和可用性所能达到的程度。 3.9 雷达服务的终止 当雷达服务终止时,应告知航空器。 3.10 航空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措施 3.10.1 收不到与其通信的航空器的应答或看到应答机编码显示7600时,应采取如下的措施: (1) 指示该航空器转弯或改变应答机编码等相应措施,在显示屏上检查有无相应的变化,以确认该航空器收信机的情况。 用语:REPLY NOT RECEIVED,IF YOU READ ME,(appropriate instruction) (2) 根据上述判断,如能确认该航空器的收信机仍能使用时,可继续实施雷达故障。 用语:(action) OBSERVED,WILL CONTINUE RADAR SERVICE (3) 必要时,可指示该航空器用应答机编码7600来应答。 (4) 对该航空器发出管制指示,如需该航空器认收时,可指示该航空器使用特殊位置识别(SPI)应答或变换应答机编码等方法。 3.10.2 在显示屏上看到某航空器的应答机编码显示7600且在终端管制区外飞行时,应将此情况通知相关的管制单位。 3.11 雷达发生故障时的措施 (1) 值班管制员应立即通知管制区内所有航空器,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并实施非雷达管制间隔。 (2) 雷达管制间隔转为非雷达管制间隔时,作为临时措施,可采取半数高度层实施间隔调配,但应尽早配备规定的飞行高度层。 (3) 值班管制员应向上海区域管制中心通告实施非雷达管制的情况,同时与上海区域管制中心实施非雷达管制移交;如必要时,可要求航空器在区域内等待。 (4) 如有必要,可暂停放行地面航空器 (5) 值班管制员应及时向雷达保障部门和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雷达故障的情况。 (6) 雷达恢复工作后,管制员应重新进行雷达性能检查,并应对航空器重新识别后,方可继续实施雷达管制,并应将恢复雷达管制的情况立即通知上海区域管制中心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4 二次雷达信号 5 雷达识别 6 雷达交接 7 雷达管制间隔 8 雷达引导 9 速度调整 10 雷达离场 11 雷达进场 第二章 进离场航线 第三章 管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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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0:00:22 |只看该作者
Good!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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