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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燃油附加费14日复征 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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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21:34: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11月12日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公布 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通知,公布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明确,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燃油附加的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航空公司、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逐年调整。《通知》特别强调,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根据上述机制,《通知》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的计算参数和公式。
《通知》规定,将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同时,《通知》对规范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等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
就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日前印发通知,公布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民航运输为什么要收取燃油附加?
答: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保持国内航线票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效应对油价波动。一方面,为保持票价水平基本稳定,国内航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不宜频繁变动。另一方面,航空煤油是航空运输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燃油成本占我国航空公司成本的40%左右,油价波动对航空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疏导油价波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在油价波动方向不确定、且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是应对油价波动的有效措施。二是收取燃油附加是国外航空公司应对油价波动时普遍采取的做法。国外航空运输价格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航空公司拥有较大的定价自主权。但在油价上涨时,国外许多航空公司仍收取了燃油附加。根据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近年来国际油价上涨后,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航空运输比较发达的国家,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蒙古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多家航空公司,均先后在不同航线上收取了燃油附加,具体标准随油价波动。同一国家的不同航空公司,具体收取标准不完全一致,也有不收取燃油附加的航空公司。
    二、我们注意到,当前很多机票销售价格实行了一定的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这个机制,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一边票价打折、一边收取燃油附加的现象。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答:民航销售票价是按“多级舱位”体系运作的。航空公司根据时刻、经停等情况,对不同航班制定不同票价,同一航班上附加的限制条件不同,票价也不一样。这样,在同一航班上,往往既有全价票,也有折扣票,即使同是折扣票,折扣率也不相同。这种对不同旅客实行差别定价的方式,并不是民航票价执行不到位,与收取燃油附加并不矛盾。按联动机制运行后,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同时航空公司还将综合考虑不同旅客对象需求特点和承受能力,在现行票价政策范围内确定具体票价。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有利于实现民航票价和燃油附加的有机结合,形成相对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
    三、请您谈谈此次出台联动机制与以往政府部门对燃油附加的管理方式有什么不同,建立联动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这次将2005年以来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做法,改为公布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联动机制实行后,不同航空公司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可能出现一定差异,广大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更有利于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完全通过市场形成民航运输价格的机制。这次允许航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联动机制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是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的步骤之一。随着航空运输市场逐步开放,以及各种运输方式发展,我们还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航空运输价格改革。
    四、机制规定,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请问什么是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燃油附加为什么要与综合采购成本联动?
答: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由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与进口航空煤油实际采购价格加权平均构成。目前,我国民航国内航线消耗的航空煤油,主要是国内生产,特殊情况下需要少量进口调剂。在确定燃油附加标准时,综合考虑国产和进口航空煤油的价格,更加贴近航空运输成本的实际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综合采购成本中并没有包含航空煤油在国内运输、储存和向飞机加油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没有列入燃油附加的补偿范围。
    五、机制规定,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这样安排有什么依据?
答:机制中对长、短途航线分别规定统一的里程计算标准,有利于简便操作,也便于消费者掌握,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航局有关统计数据,近年来,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平均距离为1300公里左右,其中800公里以下航线和800公里以上航线旅客运量分别占30%和70%左右。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计算燃油附加的平均里程为1290公里,与民航实际平均运输距离相吻合,总体上有利于均衡不同运输距离旅客的负担。
    六、机制中是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
答:联动机制着力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油价上涨造成的成本增支,要求首先由航空公司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手段自行消化,消化比例不低于20%,剩余部分才可以通过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弥补。二是通过联动机制限定了燃油附加的最高收取标准,航空公司只能在这个标准之内自行决定具体收取标准。三是对油价下降时降低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时间做了具体规定,防止航空公司拖延降低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时间,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通过公布联动机制,允许航空公司在机制范围内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引入了竞争机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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