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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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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29: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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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29:53 |只看该作者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航空运营人[19/39] 【检查内容】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1/17) 【检查标准】 一、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二、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三、所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四、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度。 五、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备。 六、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七、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八、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六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2/17) 【检查标准】 一、国内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公布的最低标准。 二、国外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标准不得低于机场所在国为该机场规定或者建议的最低标准。 三、外国和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飞行,其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为各机场规定或者建议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处理依据】暂缺。 271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3/17) 【检查标准】 一、确定起飞最低标准,全面考虑影响起飞的下列因素: (一)避开不利地形和障碍物; (二)飞机的操纵能力和性能; (三)可用的目视助航设施; (四)跑道的特性; (五)可用的导航设施; (六)发动机失效等不正常条件; (七)跑道污染、侧风影响等不利的天气。 二、起飞离场过程中必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包括能见度和云高,公布的离场程序图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仪表离场程序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飞机能满足规定的爬升梯度,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能见度表示。 三、起飞最低标准不得小于飞机发动机失效时机场可用着陆方向着陆的最低标准,除非有适用的起飞备降机场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和设施适于发动机失效的飞机着陆,飞机还必须至少能爬升至航线最低安全高度,保持到起飞备降机场; (二)双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60分钟的距离; (三)三、四发飞机: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120分钟的距离。 四、符合CCAR-97FS-R1第十八条规定的前提,起飞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一)一、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 (二)三、四发飞机,能见度800米。 五、单发飞机起飞最低标准云高不低于100米,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 六、起飞最低标准云高至少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云高数值按照10米向上取整。 七、看清和避开障碍物需要的能见度,按照起飞跑道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米,两者取较小数值;A、B类飞机能见度不小于1500米,C、D类飞机不小于2000米。 272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非精密直线进近最低标准(4/17) 【检查标准】 一、非精密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二、确定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仪表进近程序确定的超障高度/高为基础,最低下降高度/高的数值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超障高度/高;出于飞机性能、机载设备、飞行机组技术水平和经验等因素的考虑,根据超障高计算最低下降高度/高,可以增加一个余度。 三、根据CCAR-97FS-R1第二十四条计算的最低下降高(MDH)不得低于使用以下非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安全飞行的最低高: (一)ILS下滑道不工作,75米; (二)VOR有FAF,75米; (三)VOR无FAF,90米; (四)NDB有FAF,75米; (五)NDB无FAF,90米。 四、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的公布数值按照5米向上取整。 五、驾驶员为了及时取得目视参考以便从最低下降高度/高安全下降和机动飞行至着陆需要的最低能见度,决定于飞机的分类、最低下降高度/高、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以及进近方式;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要求的能见度较小: (一)进近速度较小的飞机 (二)最低下降高度/高较低; (三)目视助航设施较好。 六、建立直线进近最低标准满足以下准则: (一)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交角不大于15°,A、B类飞机不大于30°,其交点至跑道入口距离不小于1400米;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不相交时,在距入口1400米处,最后进近航迹偏离跑道中线距离不超过150米; (二)最后进近航段下降梯度不超过6.5%; 273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三)用作最后进近定位点(FAF)的导航设施至入口距离满足《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26.4.3节、第28.2节规定在最后进近定位点(FAF)上空转弯重新对正进近航迹要求的最小距离。 七、确定非精密进近最低能见度,根据最低下降高和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从CCAR-97FS-R1附件一表1-2或者表1-3获得。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5/17) 【检查标准】 一、目视盘旋进近,驾驶员必须持续看到跑道入口或进近灯或其他能识别跑道的标志,保持飞机在目视盘旋区内飞行,使飞机位于反向或另一条跑道着陆的位置;盘旋进近适用于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交角大于15°,A、B类飞机大于30°或者直线进近下降梯度大于6.5%的情况。 每个机场都规定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机场尽可能制定规定航迹的目视盘旋飞行。 二、机场由于跑道一侧地形障碍较高或由于邻近机场的空域限制,盘旋进近可以限制在地形较低或无空域限制的一侧;此种情况在仪表进近图中明确规定目视盘旋飞行的限制,并注明:只准在跑道X侧进行目视盘旋着陆。 三、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四、各类飞机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高,根据《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三部第八章或第三部附篇M计算的超障高确定,不得低于CCAR-97FS-R1附件一表1-4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数值;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高按照5米向上取整。 五、盘旋进近最低能见度(不能用RVR),根据最低下降高和机场使用的目视助航设施从CCAR-97FS-R1附件一表1-3获得,不得低于CCAR-97FS-R1附件一表1-4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最低数值。 六、盘旋进近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出现盘旋进近超障高度/高低于直线进近超障高度/高,盘旋进近超障高度/高采用直线进近超障高度/高的数值。 274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6/17) 【检查标准】 一、任何精密进近,包括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和精密进近雷达(PAR)进近,其决断高在60米或以上,最低能见度在800米或RVR550米或以上都是Ⅰ类精密进近;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RVR)或者能见度。装有RVR的跑道,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用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RVR)表示。 二、决断高(DH)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确定的超障高(OCH)为计算依据,由此确定的决断高不得低于以下数值之一: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载明的该航空器仪表飞行允许的最低高度/高; (二)使用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完全参照仪表能达到的最低高度/高; (三)超障高(OEH); (四)允许机组使用的决断高(DH)。 三、因机场周围地形影响,进近区经常出现下沉气流的跑道,根据超障高(OCH)确定的决断高至少增加以下余度: (一)螺旋桨飞机,增加余度15米; (二)涡轮喷气飞机,增加余度30米。 四、精密进近规定决断高为飞机主轮至跑道入口平面的高;某些大型飞机下滑接收天线至着陆主轮的垂直距离超过5.8米(19英尺),在仪表着陆系统(1LS)基准高小于15米的跑道进近,该类飞机决断高提高到90米。 五、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LS)偏离航道的仪表进近,确定的决断高使飞机能在到达着陆入口以前完成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LS)偏离航道进近的决断高不低于75米。 六、决断高度/高计算数值按照5米向上取整。 七、决断高度/高或以下为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的最低天气条件,规定为能见度或跑道视程;Ⅰ类精密进近跑道视程或者着陆方向能见度,可以根据CCAR-97FS-R1 275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附件一表1-5确定。 八、精密进近跑道装有透射仪测算跑道视程(RVR),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的跑道视程以接地区(TDZ)跑道视程(RVR)为准,不考虑气象能见度,跑道中部跑道视程(RVR)和跑道停止端跑道视程(RVR)报告作为参考;没有跑道视程(RVR)报告的跑道,精密进近最低标准以跑道方向的能见度为准。 九、Ⅰ类精密进近使用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小于800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载设备相当于Ⅱ类运行设备和得到Ⅰ类运行适航保证; (二)机长在所飞机型上已获得了超过100小时机长飞行经验,机长和副驾驶已经受到了Ⅱ类运行理论教育; (三)机长按照该着陆最低标准实施进近着陆,经检查合格。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7/17) 【检查标准】 一、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DH)和跑道视程(RVR)两个要素,不得用能见度表示;决断高(DH)60米以下但不低于30米,跑道视程550米以下但不小于350米。 二、Ⅱ类精密进近决断高(DH),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确定的超障高为计算依据,由此确定的决断高(DH)不得低于以下任一数值: (一)飞机适航证规定的最低决断高和精密进近导航设施不要求目视参考能使用的最低高; (二)批准机组使用的决断高; (三)Ⅱ类运行最低决断高30米。 三、按照《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评价障碍物和确定超障高;地形复杂,有大量障碍物的机场,尽可能使用碰撞危险模型(CRM)方法确定超障高;障碍物很少的机场,只有少数几个障碍物确定的决断高超过30米,考虑拆除这些障碍物使决断高降低至30米。 276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四、Ⅱ类精密进近决断高确定以后,还需根据跑道《精密进近地形图》提供的地形剖面,计算飞机下降至决断高时无线电高度表的指示(RA)。 五、Ⅱ类精密进近要求的最低跑道视程决定于驾驶员使用不同方式操纵飞机要求的目视参考;一般原则:使用自动着陆系统或自动驾驶耦合操纵飞机,要求目视参考较少;驾驶员眼高较高,为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要求较大的跑道视程,具体要求按照CCAR-97FS-R1附件一表1-6的规定。 六、Ⅱ类运行要求以接地区跑道视程(TDZRVR)控制跑道视程最低标准,跑道中部跑道视程(MIDRVR)提供驾驶员参考,跑道停止端跑道视程(STOPENDRVR),只在跑道视程(RVR)小于500米时提供驾驶员参考;跑道停止端跑道视程不工作可用跑道中部跑道视程(MIDRVR)代替。 七、Ⅱ类运行的跑道满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障碍物限制,并具有Ⅱ类精密进近灯系统及跑道边灯、跑道中线灯、接地区灯和跑道标志。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一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8/17) 【检查标准】 一、Ⅲ类运行最低标准规定决断高低于30米和控制跑道视程(RVR)低于350米。Ⅲ类运行最低标准也包括使用警戒高(AH)的运行,此时警戒高为30米或以下和控制跑道视程(RVR)低于350米。 二、Ⅲ类运行分为故障-性能下降运行和故障-工作运行两类:故障-性能下降运行限制在ⅢA类天气条件(DHl5米/RVR200米);故障-工作运行可进行至ⅢA或ⅢB天气条件。ⅢA类运行要求地面和机载设备提供连续的精密引导直至接地;ⅢB类运行则要求地面和机载设备提供连续的精密引导直至接地和滑跑至安全滑跑速度。 三、精密进近航段障碍物环境必须允许飞机用自动飞行操纵系统与仪表着陆系统(1LS)耦合,在不依靠目视地面的情况下安全下降至接地区,并能在接地前任何高度复飞;使用故障-工作自动着陆系统的Ⅲ类运行,确定决断高仍使用高度损失。 四、故障-性能下降系统通常只使用2套独立的飞行引导和操纵计算通道;故障-性能下降系统在计算过程中探测到2套计算有差异,并且不能确定哪一套计算有误, 277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则系统发生故障断开自动着陆系统并立即发出音响和目视告警;故障-性能下降系统有两套自动驾驶,每一套自动驾驶提供一个单独的飞行操纵的计算;或者由一套自动驾驶提供2个独立的飞行操纵计算。 五、故障-工作系统至少使用3套独立的飞行引导和操纵计算;飞行操纵计算过程中探测到计算差异,系统能通过比较确定正确有效的两套计算,排除来自错误计算通道的指令,使系统能够使用正确的两套计算提供继续飞行的引导和操纵。因此故障-工作系统发生故障,系统仍然能够保持正确工作,不需要机组介入而安全完成着陆;故障-工作系统可以由3套自动驾驶组成,每一套自动驾驶提供一个独立的飞行操纵计算;或者由两套自动驾驶组成,每一套自动驾驶仪提供双重的独立计算。 六、ⅢA类使用故障-性能下降着陆系统和使用故障-工作系统(没有滑跑控制系统)的运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不低于决断高(DH)15米和跑道视程(RVR)300米;故障-性能下降的ⅢA运行规定跑道视程(RVR),是为了保证飞机飞越决断高(DH)15米前驾驶员能够确定具有适当的目视参考,以证实飞机处于在接地区可以顺利完成着陆的位置;故障-工作ⅢA类运行提供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是用于开始滑跑时建立目视参考,该跑道视程(RVR)为200米。 七、ⅢB类运行使用故障-工作着陆系统包括滑跑控制系统,继续进近至接地不要求目视参考,因此在接地区以上30米或以下规定一个警戒高(AH)代替决断高(DH),在这个高度证实故障-工作着陆系统和有关地面系统运转正常;为具有故障-性能下降的滑跑控制系统ⅢB类运行提供的跑道视程(RVR)为150米,为故障-工作的滑跑控制系统的ⅢB运行提供的跑道视程(RVR)为100米。 八、Ⅲ类运行最低标准规定的决断高(DH)或警戒高(AH)由无线电高度或雷达高度控制;ⅢA类运行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由接地区(TDZ)和跑道中部(MID)两个位置的跑道视程报告控制,跑道停止端(STOPEND)跑道视程供驾驶员参考;ⅢB类运行的跑道视程最低标准以接地区(TDZ)、跑道中部(MID)和跑道停止端(STOPEND)3个位置的跑道视程报告为控制跑道视程。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九条。 【处理依据】暂缺。 278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夜间飞行(9/17) 【检查标准】 一、夜间非精密进近的跑道至少装有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端灯;距跑道入口2000米以内进近区内超高障碍物装设障碍灯,除非该跑道装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者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l)。 二、夜间目视盘旋飞行的跑道至少装有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端灯,距跑道人口2000米以内和规定的盘旋区内的超高障碍物上装有障碍灯。 三、Ⅰ类精密进近使用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Ⅱ、Ⅲ类精密进近使用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跑道灯在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跑道中线灯和接地带灯;距跑道入口2000米以内进近区超高障碍物上装有障碍灯,除非该跑道装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者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l)。 四、夜间起飞至少要打开跑道边灯或中线灯和跑道端灯;夜间起飞和着陆的最低标准与各机场跑道公布的运行最低标准相同。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CCAR-97FS-R2第一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备降机场计划最低标准(10/17) 【检查标准】 一、起飞备降机场计划最低标准为该机场公布的着陆最低标准;选择起飞备降机场,其天气报告或预报所报告的天气条件必须在预计到达备降机场前后各1小时内,等于或者高于该机场着陆最低标准。 二、目的地备降机场和航路备降机场计划最低标准相同;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或航路备降机场,其天气报告、预报或两者结合所报告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达该机场前后各1小时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至少有一种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Ⅰ类精密或非精密进近),备降计划最低标准云高为该机场着陆最低标准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增加1600米; (二)至少有两种导航设施,每一种设施为不同跑道提供非精密或精密进近程序, 279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备降计划最低标准云高为该机场不同跑道进近程序着陆最低标准的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取较高值)增加60米;能见度为不同跑道进近程序着陆最低能见度(取较高值)增加800米。 三、双发延伸航程(ETOPS)航路备降机场除了确定作为ETOPS备降机场适用条件外,每个备降机场由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相结合所报告的天气条件在有效期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适用的航路备降机场具有单个精密进近程序,其备降最低标准为云高180米/能见度3200米,或者云高为决断高(DH)之上增加120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之上增加1600米;两者取最大值; (二)两条不交叉跑道具有两套仪表着陆系统(1LS)进近程序,其备降最低标准为云高120米/能见度1600米,或云高在决断高(DH)之上增加60米,能见度在着陆最低能见度之上增加800米;两者取最大值; (三)只有非精密进近程序,其备降最低标准为云高240米/能见度3200米,或云高在最低下降高(MDH)以上增加120米,能见度为着陆最低能见度增加1600米;两者取最大值。 四、航路备降机场的天气报告或预报满足签派放行最低天气标准有效期为飞机到达这个机场的最早预达时刻(ETA)前1小时开始至最晚预达时刻(ETA)后1小时为止。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六十四条至六十七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起飞离场(11/17) 【检查标准】 一、跑道起飞方向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机长不得起飞。 二、起飞最低标准为跑道最初部分起飞滑跑的能见度;气象能见度低于800米的天气条件均以跑道视程为准。 三、没有跑道视程(RVR)报告的跑道,可以人工观测或者由驾驶员在跑道中线上计数跑道边灯或中线灯计算跑道能见度,确定观察条件是否满足起飞要求。 四、报告的气象能见度低于起飞最低标准,而且没有RVR报告,只有在机长能够 280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确定沿起飞跑道方向能见距离等于或大于要求的最低标准,才能起飞。 五、多发飞机的性能允许飞机在起飞速度达到决断速度(V1)后一发失效继续起飞并能按照要求的超障余度飞行至起飞备降场,可以使用机场图提供的起飞最低标准。 六、多发飞机的性能不符合CCAR-97FS-R1第七十二条要求,一发失效后需要回场着陆,并且要求能够看到和避开起飞区内障碍物,起飞最低标准至少要等于着陆最低标准。 七、使用跑道视程(RVR)低于400米的起飞最低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场低能见度程序在实施中; (二)跑道灯,包括间距30米的中线灯、间距60米的边灯在工作中;跑道视程(RVR)低于200米,中线灯间距不大于15米; (三)飞行机组成员圆满完成为低能见度程序批准的模拟机训练; (四)起飞滑跑时从驾驶舱能看到间隔15米的8个中线灯的目视段,或间隔30米的5个中线灯的目视段; (五)所有有关的跑道视程(RVR)报告点已按照下列规定达到要求的跑道视程(RVR)数值: 1.B、C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和跑道中部2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2.D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3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四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进近和着陆(12/17) 【检查标准】 一、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最后进近点(FAP)之前,报告的跑道视程(RVR)或能见度(VIS)低于程序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机长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最后进近点(FAP)继续进近;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最后进近点(FAP)之后报告的跑道视程(RVR)或能见度(VIS)减至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以下,机长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程序中 281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报告的跑道视程(RVR)或能见度(VIS)低于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机长不得开始最后航段飞行。 二、飞机到达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在非精密进近到达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后至复飞点前,飞机处在正常下降着陆位置,飞行能见度不低于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且已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可以继续下降至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 三、精密进近或非精密进近,飞机到达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不论天气报告如何,如果不能取得目视参考或者不能充分保证成功进近着陆,或者考虑到可用的目视参考,飞机相对于着陆航径的位置可能危及成功进近着陆,必须强制复飞。 四、除非报告的能见度等于或者大于目视盘旋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并已按照CCAR-97FS-R1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和保持所需的目视参考,机长不得开始目视盘旋程序;非精密进近,保持进近航迹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至复飞点开始复飞程序;仪表着陆系统(1LS)进近,使用下滑道(GS)不工作规定的复飞点开始复飞程序。 五、飞机脱离仪表进近航迹实施目视机动飞行,必须持续看到跑道或其他能识别跑道的标志,飞机离开跑道的距离严格限制在飞机对正最后进近要求的距离,并保持在规定的最低下降高度/高飞行;机长只有在盘旋飞行至接近跑道轴线时才能开始最后下降,使用的下降梯度等于但不得小于正常的下降梯度。 六、进近过程任何时候飞机到达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或者决断高度/高(DA/DH)以前,遇到严重颠簸,或者由于机载或地面设备故障而导致进近不稳定时,不得继续进近。 七、非精密进近规定的复飞点至跑道入口距离较长,任何时候机长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高飞越复飞点以前,必须确信下降过程中不会失去目视参考,才允许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有任何怀疑,必须在复飞点果断复飞。 八、Ⅱ类精密仪表跑道,机组没有获得在规定位置的跑道视程报告,不得实施Ⅱ类运行。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二条。 【处理依据】暂缺。 282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目视参考规定(13/17) 【检查标准】 一、仪表进近目视飞行阶段有充分的地面特征,保证驾驶员能够正确和立即判明飞机相对于着陆航迹的位置,必须给予驾驶员用作横向操纵所需的要素。 二、Ⅰ类精密进近,规定的目视参考包括横排灯或者入口灯,至少有6个连续的进近灯、跑道灯或者两者的组合。 三、非精密进近,无进近灯,规定的目视参考包括接地点;有进近灯,不要求在最低下降高度/高看到接地点,但在看到横排灯或者入口灯之外至少看到7个连续的进近灯、跑道灯或者两者的组合。 四、目视盘旋目视参考使驾驶员持续看到地面,能确定飞机相对于跑道的位置,保持在规定的目视盘旋区内。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进近程序(14/17) 【检查标准】 一、每个仪表进近图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以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者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为中心、以46千米为半径的范围内至少提供平原和丘陵300米或者山区600米的超障余度;进场飞机已确定飞机位置在扇区范围内,可以下降至进场航线最低高度或者最低扇区高度飞行;使用进场航线最低高度,不允许偏离规定的进场航线。 二、进场飞机不必要在等待航线等待或者消失高度,只要驾驶员已经确知飞机处在建立扇区的NDB或VOR台为中心的46千米范围以内,飞行高度不低于最低扇区高度,可以在过台以前切人所需航迹。 三、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转弯高度、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梯级下降定位点或者转弯点的高度均为程序规定高度,飞机飞越这些定位点之前不得下降至各定位点规定高度以下;非精密进近,飞机到达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梯级下降定位点以前已下降至规定高度,必须保持这个高度飞越定位点后再转入下降。 四、非精密进近只提供航迹引导,驾驶员必须根据程序规定的最后进近下降梯度 283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和飞机的地速,在进近图的附表求得所需的下降率,并按照此下降率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高。 五、非精密进近规定飞机最后进近至最低下降高度/高转为目视,驾驶员在未取得所需目视参考和处在正常目视下降着陆位置之前,不得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必须保持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飞向复飞点,到达复飞点以前仍不能转为目视,在复飞点按照复飞程序复飞;精密进近至决断高,不能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立刻复飞。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八十七条至得九十一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非目视导航设施降级和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15/17) 【检查标准】 一、仪表着陆系统(1LS)空间信号受地面建筑物、飞机反射或者受到电磁波的干扰,按照下列规定降级使用: (一)Ⅱ类仪表着陆系统(1LS)航道信号降至Ⅰ类性能,不得进行Ⅱ类进近;Ⅱ类仪表着陆系统(1LS)下滑道信号降至Ⅰ类性能,只能进行Ⅰ类进近,使用Ⅰ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二)Ⅲ类仪表着陆系统(1LS)航道信号降至Ⅱ类性能,不得使用Ⅲ类运行最低标准;Ⅲ类仪表着陆系统(1LS)下滑道信号降至Ⅱ类性能,只能进行Ⅱ类进近,使用Ⅱ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二、仪表着陆系统(1LS)地面下滑台不工作,按照非精密进近实施,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LS)下滑台不工作的着陆最低标准;仪表着陆系统(1LS)地面航向台(LLZ)不工作,不允许使用仪表着陆系统(1LS)进近。 三、仪表着陆系统(1LS)航向台/下滑台的备用发射机不工作,Ⅱ类运行允许进近至决断高(DH)建立目视,用手操纵着陆;在决断高(DH)不能建立目视参考,立即复飞;仪表着陆系统(1LS)备用发射机不工作,不允许作Ⅲ类运行。 四、接地区跑道视程(RVR)设备不工作,Ⅱ、Ⅲ类运行可以由跑道中部的跑道视程(RVR)报告代替,也可以人工观测跑道着陆方向能见度距离代替;上述替代适 284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用于Ⅰ类运行。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灯光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16/17) 【检查标准】 一、进近灯临时故障不工作,Ⅰ类进近按照CCAR-97FS-附件一1.2.2节的规定增加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Ⅱ类和Ⅲ类决断高(DH)大于15米的进近着陆不允许进近灯不工作;进近灯完全熄灭,按照Ⅰ类进近使用基本设施的着陆最低标准。 二、部分进近灯不亮,进近灯工作长度从入口起只有420米,Ⅱ类和Ⅲ类运行无影响,Ⅰ类和非精密进近只能用中等设施最低标准;进近灯工作长度从入口起只有210米,Ⅲ类运行无影响,不允许作Ⅱ类运行,使用Ⅰ类基本设施最低标准。 三、进近灯备用电源发生故障,Ⅲ类和非精密进近无影响,Ⅱ类和Ⅰ类运行使用I类基本设施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 四、整个跑道灯系统不工作,不允许作Ⅱ类和Ⅲ类运行;Ⅰ类和非精密进近只允许在昼间进行,使用基本设施着陆最低标准。 五、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跑道边灯不工作,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昼间进行。 六、跑道中线灯不工作,Ⅰ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米,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七、跑道中线灯间隔增大至30米,ⅢB类运行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视程(RVR)150米;ⅢA类、Ⅱ类、Ⅰ类运行无影响。 八、接地区灯不工作,ⅢB类运行着陆最低标准,昼间跑道视程(RVR)200米,夜间跑道视程(RVR)300米;ⅢA类和Ⅱ类着陆最低标准昼间为跑道视程(RVR)350米,夜间跑道视程(RVR)550米。 九、跑道灯备用电源不工作,不允许作Ⅱ类和Ⅲ类运行,只能使用Ⅰ类运行最低标准;非精密进近无影响。 285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十、所有因目视或非目视设施临时故障影响着陆最低标准的数值改变,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及时通知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的驾驶员。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五条,CCAR-97FS-R2第二条、第三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轻型飞机和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17/17) 【检查标准】 一、轻型飞机运行可以执行A类飞机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在已制定专用程序的机场实施运行,可以按照CCAR-97FS-R1附件二执行。 二、直升机运行可以执行A类飞机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直升机进近着陆最低能见度可以选用A类飞机相应值的一半,最低不得小于400米;直升机在已为其制定了专用程序的机场运行,可以按照CCAR-97FS-R1附件三执行。 【检查依据】《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处理依据】暂缺。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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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1:02:02 |只看该作者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FS)

行政检查项目:飞行标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飞行航路[21/39]

【检查内容】基本规则(1/78)

【检查标准】

一、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R2 对相应要求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

准,按照CCAR-121-R2 要求执行。

二、运行使用的人员和载运的人员遵守CCAR-121-R2 的适用要求。

三、载运邮件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

旅客飞行,同时满足CCAR-121-R2 货物运输的条款。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航空运营人未按照CCAR-121-R2 取得运行合格证从事CCAR-121-R2 第三条

条规定的运行活动的,由其运行活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持有其他类型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超越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批准范围从事CCAR

-121-R2 运行的,运行活动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规定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者其本人直接违反

CCAR-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前呼吸保护装置检查(2/78)

【检查标准】

341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一、每次飞行前,飞行机组成员检查值勤位置上的呼吸保护装置,确保该设备:

(一)非化学氧气发生器系统功能正常,适于工作;除通用配合型外,与面部配

合适当,并已与供气端头连接,呼吸气源及压力适于使用;

(二)化学氧气发生器系统适于工作;除通用配合型外,与面部配合适当。

二、安装在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以外的呼吸保护装置,由指定的机组成员检查,

确保每个装置存放适当,适于工作;非化学氧气发生器系统,呼吸气源充满气;运行

手册指定至少一名机组成员在该飞机当天首次起飞前实施上述检查;更换机组,重新

检查。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百三十七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K 章的规定,飞机的仪表和设备不符合CCAR-121-R2 要

求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至6个月或者

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航空人员条件及限制(3/78)

【检查标准】

一、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不得作为按照CCAR-121-R2

运行的航空人员:

(一)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和证件;

(二)按照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和其他必需证件;

(三)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342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二、按照要求携带证件的航空人员,局方检查时出示证件。

三、不得使用已满60 周岁的人员在实施CCAR-121-R2 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

机组必需成员;任何已满60 周岁的人员不得在按照CCAR-121-R2 运行的飞机上担

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百八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M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

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机组组成(4/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机组成员不得少于批准的该型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数量,也不得少于

CCAR-121-R2 对该种运行要求的最少飞行机组成员数量。

二、CCAR-121-R2 要求具有飞行人员执照才能完成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职能,

不得由一名飞行人员同时完成。

三、按照CCAR-121-R2 运行,飞行机组至少配备2 名驾驶员,指定1 名驾驶员

为机长。

四、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每次飞行,

上述工作位置飞行机组成员丧失工作能力,有合格的其他飞行机组成员代替其应急完

成相应职能;此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代替职能,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343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百八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M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

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机械员(5/78)

【检查标准】

飞行机械员配备符合飞机飞行手册对机组定员的要求。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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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M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

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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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领航员和特殊导航设备(6/78)

【检查标准】

一、不能可靠确定飞机位置的时间超过1 小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以

运行飞机:

(一)增配持现行有效领航员执照的飞行机组成员;

(二)加装经局方批准的特殊导航设备,每一名执勤位置的驾驶员都能可靠地用

其确定飞机位置。

二、尽管有CCAR-121-R2 第三百八十七条(a)款的规定,局方认为在1 小时

或者1 小时之内使用特殊导航手段,仍可以要求配备领航员或者安装特殊导航设备,

或者两者同时要求。

三、配备领航员或者安装特殊导航设备或者两者都需要的运行,运行规范予以规

定。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百八十七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M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

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345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飞行通信员(7/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通信员配备符合飞机飞行手册对机组定员和CCAR-121-R2 第三百八十

九条(b)款对特定运行的要求。

二、执行国际或者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任务的飞行机组,至少配备一名胜任

国际运行陆空通话的飞行通信员;驾驶舱值勤的两名驾驶员都具备英语通话单飞资

格,可以不配备飞行通信员。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百八十九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M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

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8/78)

【检查标准】

一、分别指派每一型号及其改型飞机的每类机组人员紧急情况下或者应急撤离的

任务;完成上述任务现实可行,考虑到了任何有理由预见到的紧急情况的处置,包括

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客货混装的飞机因货物移动,机组成员不能到达

客舱的紧急情况。

二、CCAR-121-R2 第三百九十七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任务规定

在其手册中。

346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三百九十七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M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

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机组成员合格一般规定(9/78)

【检查标准】

一、配备3 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如需配备一名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

的资深副驾驶,该副驾驶除无需满足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运行经历

外,完全合格于该次运行担任机长。

二、除下列检查和训练外,不得在按照CCAR-121-R2 的运行进行其他任何飞行

检查或者训练:

(一)驾驶员航线检查;

(二)领航员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领航员监督下实施的领航员训练;

(三)飞行通信员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飞行通信员监督下实施的飞行通信员训

练;

(四)飞行机械员检查,被检查的飞行机械员已按照CCAR-121-R2 第四百七十

一条(a)款规定合格,符合近期经历要求;

(五)客舱乘务员训练和资格检查。

三、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者检查的人员不得

347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作为机组必需成员。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五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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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驾驶员执照(10/78)

【检查标准】

一、只有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方可以担任按照CCAR

-121-R2 运行的机长,或者在需要3 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由符合CCAR-121

-R2 第四百五十一条(a)款规定条件的副驾驶作为资深副驾驶。

二、只有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驾驶员,

方可以担任按照CCAR-121-R2 运行的副驾驶。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五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

合格证的飞机驾驶员参加CCAR-121-R2 运行的,局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合格证持有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00 元以上

348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200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必需的训练(11/78)

【检查标准】

一、只有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型别飞机和相应机组成员位置的

下列训练,方可以担任该型别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

(一)新雇员训练:新雇员圆满完成新雇员训练提纲的地面基础教育内容,根据

不同新雇员原有经历和拟担任职位,完成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五条(a)款(2)

到(7)相应训练内容;

(二)初始训练:未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

组成员,圆满完成初始训练;

(三)转机型训练:已在相同组类其他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

过的机组成员,转入该机型的同一职务之前,圆满完成转机型训练;

(四)升级训练:某一型别飞机上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圆满完成升级

训练,方可担任该机型飞机的机长;

(五)差异训练: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

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存在差异,圆满完成差异训练。

(六)定期复训:符合下列要求: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前12 个日历月之内,圆

满完成CCAR-121-R2 规定的复训,包括地面和飞行训练;

(七)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因不符合近期经历要求、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定期复

349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训、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不合格等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进

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二、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包括地面人员,按照CCAR-276 的

规定进行训练,保持训练记录。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五十五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新机型和新职位运行经历(12/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CCAR-121

-R2 第四百五十七条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

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下列情况除外:

(一)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以按照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

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七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二)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符合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一第(a)

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或者副驾驶;

(三)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二、获得运行经历,机组成员符合下列规定:

350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一)持有适合于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二)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三)上述经历在按照CCAR-121-R2 运行中获得;合格证持有人按照CCAR-121

-R2 运行中未曾使用过的机型,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获得的经历可以用

于满足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三、驾驶员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一)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

机长职责;完成初始或者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在局方监察员或

者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按照

CCAR-121-R2 规定取得运行经历的飞行,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担任机长并坐在

驾驶员座位上;

(二)副驾驶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三)运行经历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1.组类Ⅰ飞机,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 小时;

2.组类Ⅰ飞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 小时;

3.组类Ⅱ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 小时;

4.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七条(c)款(3)要求的运行经历,包括至少4 次

飞行,其中包括至少3 次作为该飞机操作驾驶员的飞行;其中1 次操作在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下用人工飞行的方式操作飞机。

四、飞行机械员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者教员的监督下履行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

数:

(一)组类Ⅰ飞机,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8 小时;

(二)组类Ⅰ飞机,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10 小时;

(三)组类Ⅱ飞机,12 小时。

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新机型、新职位的驾驶员飞行连续性:

(一)完成新机型或者新职位训练之后120 天之内,安排航线飞行至少100 小时;

(二)驾驶员完成必需的100 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又担任另一型别飞机驾

驶员,该驾驶员重新回到原新机型担任驾驶员,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经

批准的复习训练;

(三)120 天之内没有完成必需的100 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在飞行

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重新建立120 天之内100 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

351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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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1:02:42 |只看该作者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驾驶员使用限制和搭配(13/78)

【检查标准】

一、副驾驶所飞机型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 小时,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者

飞行教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一)局方规定或者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二)机场最新气象报告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者小于1200 米(3/4 英里)或者

跑道视程(RVR)等于或者小于1200 米(4000 英尺);

(三)跑道有水、雪、雪浆或者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四)跑道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五)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 米/秒(15 海里/小时);

(六)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七)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二、飞行机组搭配,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上具有100 小时的航线飞行

经历时间;下列情况下,局方可以批准偏离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九(b)款的

要求:

352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一)新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

九(b)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二)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机型;

(三)指派到新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新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三、建立飞行机组排班系统,科学合理地搭配飞行机组成员;搭配飞行机组成员

考虑以下因素:

(一)飞行机组成员的经历、资格满足所飞区域、航路、机场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二)飞行机组成员得到充分训练,使用设备、操纵飞机的整体能力满足运行要

求;

(三)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和性格特征;

(四)飞行任务的其他特点。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五十九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驾驶员近期经历(14/78)

【检查标准】

一、前90 个日历日之内,驾驶员在所服务的型别飞机上至少做过3 次起飞和着

陆,CCAR-121-R2 第四百六十一条(a)款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

353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拟机上完成;任一连续的90 个日历日内未完成要求的3 次起飞和着陆,按照CCAR-

121-R2 第四百六十一条(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否则不得使用任何驾驶员、

任何驾驶员也不得担任CCAR-121-R2 运行的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二、除了满足CCAR-121-R2 所有适用的训练和检查要求之外,未满足CCAR-121

-R2 第四百六十一条(a)款要求的驾驶员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一)在飞行检查员监视下,在所飞型别飞机或者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至少

完成3 次起飞和着陆;

(二)前述3 次起飞和着陆包括至少1 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的起飞,至少一

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至少一次全

停着陆。

三、使用飞行模拟机完成CCAR-121-R2 第四百六十一条(a)或者(b)款的任

何要求,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位置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人员占据;飞行模拟机严格模拟

正常飞行环境,不得使用飞行模拟机重新设定位置的特性。

四、飞行检查员对被监视人员作出鉴定,判断是否熟练和是否合格于按照CCAR

-121-R2 的规定运行,可以增加认为需要增加的动作。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六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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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1:02:55 |只看该作者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航线检查(15/78)

【检查标准】

一、机长在前12 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个型别飞机上通过航线检查,圆满

完成机长职责。

二、航线检查由该航路和该型别飞机两方面都合格的飞行检查员实施,至少一次

检查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的典型航路上实施。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六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熟练检查(16/78)

【检查标准】

一、驾驶员在前6 个日历月之内在所服务的机型上完成熟练检查,否则不得担任

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二、熟练检查可以在定期复训中进行;每隔一次可以用CCAR-121-R2 第四百零

九条(b)款规定的飞行模拟机训练课程代替;按照CCAR-61 完成的型别等级飞行考

试可以代替熟练检查。

三、熟练检查满足下列要求:

(一)至少包括CCAR-121-R2 附件E 规定的程序和动作,除非该附件另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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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规定;

(二)熟练检查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者飞行检查员实施。

四、CCAR-121-R2 附件E 规定可以放弃的动作与程序,实施熟练检查的人员可

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检查,但满足下列要求:

(一)局方没有发布完成该动作或者程序的特别指令;

(二)被检查的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和飞行机组成员职位上具有一年以上的安

全运行经历。

五、被检查的驾驶员任一要求的动作失败,实施熟练检查的人员可以为其增加训

练;除了重复完成失败动作之外,可以要求其重复检查人员认为必需的任何其他动作;

被检查的驾驶员未通过熟练检查,不得在CCAR-121-R2 运行中使用该驾驶员,该驾

驶员也不得在CCAR-121-R2 运行中任职,直至其满意地完成熟练检查为止。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六十五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熟练检查基本要求(17/78)

【检查标准】

一、CCAR-121-R2 第四百六十五条要求的熟练检查动作与程序在飞行中实施;

相应栏目中有适当符号表示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

356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施。

二、某一动作或者程序批准在飞行训练器上实施的,也可以在飞行模拟机上实施。

三、可以按照CCAR-121-R2 附件G 的规定,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CCAR-121-

R2 附件E 规定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与程序。

四、完成CCAR-121-R2 附件E 规定的所有动作,驾驶员具有保证飞行安全所需

的良好判断力。

五、检查人员判定驾驶员是否具有良好判断力注重:被检查人员能否严格遵守经

批准的程序,没有规定程序或者推荐常规的情况下能否根据当时情况分析采取正确措

施,飞行操作过程中是否考虑周到和顾及后果。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附件E。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熟练检查动作与程序(18/78)

【检查标准】

一、完成CCAR-121-R2 附件E 规定的动作与程序,满意地演示下列项目有关知

识和技术:

(一)飞机及其系统和部件;

(二)按照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运行手册、检查单或者适合该型别飞机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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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他经批准资料规定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形态、航向、高度和姿态;

(三)遵守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其他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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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作与程序:

动作与程序

要求模拟仪表条件

要求在飞机上完成

允许模拟机上完成

允许训练器上完成

允许按照

C

C

A

R

1

2

1

R

2

第四

百六十五条(

d

)款放弃检查

I. 飞行前

(a)设备考试:密切联系飞行操作部分,主要内容是飞行操

作检查难以检查的内容,包括:

(1)飞机及其动力装置,各系统、部件和运行、性能等方面

的实用知识;

(2)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及其有关的操作与限制;

(3)飞机飞行手册的有关规定。

可以认可前6 个日历月内地面训练对该驾驶员进行的设备考

试。

B

BB* (b)飞行前检查:

(1)飞机外部和内部实际的目视检查,指出每个项目的位置,

简要说明检查目的;

(2)演示飞行前检查单使用,相应操纵系统检查,起动程序,

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选用合适的导航和通信无线电设施。

(3)可以用逼真地描绘飞行前检查项目位置与细节并能提供

不正常状态图示的图形教具代替飞行前检查;飞行机械员目

视检查可以按照CCAR-121 -R2 第四百六十五条(d)款放

弃。

(c)滑行:包括按照交通管制当局或者实施检查的人员的指

令滑行、进出停机位程序;副驾驶熟练达到在其位置上能做

到的程度。

B

(d)动力系统检查:按照机型要求B

Ⅱ. 起飞

(a)正常起飞1 次B*

(b)仪表条件下起飞1 次,模拟在到达机场标高之上30 米

高度时或者在此之前进入仪表飞(100 英尺)行。

B B*

(c)侧风起飞1 次:在当时气象、机场、交通条件下进行B*

(a)、(c)款要求可以合并;(b)款在飞行中进行,则(a)、(b)、(c)三款要求可以合并。

(d)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模拟最临界的发动机在下列时刻

失效的1 次起飞:

(1)在V1 后至V2 前的一点,根据检查人员的判断,该点适

合于该机型和当时条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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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2)当V1 和V2 或者V1 和VR 相同时,V1 后尽量靠近V1 的

一点;或者

(3)非运输类飞机在适当的速度上。

(e)中断起飞:可以在飞机正常起飞滑跑期间达到某个合理

速度时进行,该速度的确定考虑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

条件、风向风速、刹车热能和可能严重影响安全或者飞机的

其他有关因素。

B* B

Ⅲ. 仪表程序

(a)区域离场和区域进场:完成这些动作期间驾驶员:

(1)遵守实际的或者模拟的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指定的

方位线;

(2)正确使用可用的导航设施。

区域离场或者区域进场之一,可以按照CCAR-121-R2 第四

百六十五条(d)款放弃。

B BB*

B BB (b)等待:包括进入、保持、脱离等待航线图;可以与区域

离场或者区域进场结合进行。

(c)ILS 和其他仪表进近:包括下列项目:

(1)至少1 次正常ILS 进近;B B

(2)至少1 次模拟1 台发动机失效的人工操纵ILS 进近;在

进入最后进近航道之前模拟发动机失效,并保持到接地或者

完成中断进近程序。

B

(3)至少1 次非精密进近程序,该程序是很可能使用的有代

表性的非精密进近程序。

B B

(4)至少在一程序下降设施上演示1 次非精密进近程序,该

程序是经批准使用的(3)项以外的进近程序。

B B

注:每次仪表进近按照所用进近设施经批准程序和限制进行;仪表进近开始于飞机飞越所用进

近程序的起始进近点,结束于飞机在跑道上接地或者完成中断进近形态的转换;仪表条件不必

模拟到低于接地区之上30 米(100 英尺)。

(d)盘旋进近: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300 米/5000 米,

按照下列要求至少作一次盘旋进近:

(1)进近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的那部分在模拟仪表条

件下进行;

(2)进近作到经批准最低盘旋进近高度,然后改变航向并作

必要的机动(按照目视参考〕,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着陆的飞

行航道,该航道与模拟仪表最后进近航道至少差90 度;

(3)盘旋进近不得有过大的机动动作,不超过该飞机正常使

用限制;坡度不超过30 度。

B B* B*

存在该驾驶员不能控制的当地条件,阻止做该动作,或者使其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可以按照CCAR

-121-R2 第四百六十五条(d)款规定放弃检查;该动作不得在连续2 次熟练检查中放弃;手

册禁止副驾驶在CCAR-121-R2 运行中做盘旋进近,对副驾驶不要求盘旋进近动作。

(e)中断进近

(1)驾驶员至少完成一次从ILS 进近中中断进近B*

(2)机长至少再完成一次中断进近;至少完成一次完整的经

批准中断进近程序;中断进近期间任何时刻,检查人员可以

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上述动作可以单独完成,也可以与CCAR

-121-R2 附件EⅢ或者Ⅴ要求的动作结合进行;至少在飞机

上完成一次中断进近。

P*

Ⅳ. 空中动作

(a)大坡度转弯:在每个方向完成至少一次大坡度转弯;每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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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个大坡度转弯用45 度坡度,航向改变至少180 度,不大于360

(b)接近失速:出现可以察觉的抖振或者开始进入失速的其

他反应时,即达到了接近失速,至少按照下列要求做3 次接

近失速:

(1)一次起飞形态,只用零襟翼起飞形态的飞机除外;

(2)一次光洁形态;

(3)一次着陆形态。

一次接近失速以上述形态之一并在15 至30 度坡度转弯中完

成;上述3 次接近失速中的2 次可以放弃检查。

经批准可以签派失速警告设备不工作的飞机飞行,上述动作

期间不得使用该设备。

B BB*

(c)特有飞行特性:从该机型特有的飞行特性中改出B B

(d)动力装置失效:除某些动作明确要求需在动力装置模拟

失效时完成外,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期间任何时刻要求模拟

动力装置失效。

B

Ⅴ. 着陆和进近到着陆

尽管允许一些动作可以结合完成,或者放弃,或者使用模拟机,但所有机长的熟练检查和副驾

驶在一机型上的首次熟练检查至少做2 次实际着陆,一次全停;着陆和进近到着陆包括下列各

项,但在合适时,可以将一项以上的动作结合进行:

(a)正常着陆B

(b)从ILS 进近到着陆:存在该驾驶员不能控制的情况妨碍

实际着陆,检查人员可以允许其进近到他判断能完成全停着

陆的一点而不着陆。

B*

(c)侧风着陆:按照当时气象、机场、交通条件可行程度确

定的侧风条件。

B*

(d)按照下列要求,模拟发动机失效后机动到着陆:

(1)3 发飞机,以失去2 台发动机(中和一外侧发动机)的

经批准程序机动到着陆

B*

(2)其他多发飞机,模拟50%的动力装置失效并在飞机一侧

模拟失去动力时机动到着陆

B*

Ⅴ(d)款(1)、(2)项要求,副驾驶可以只模拟最临界的1 台发动机失效;驾驶员在有视景

模拟机上满足Ⅴ(d)款(1)或者(2)的要求,还必须在飞行中模拟最临界的1 台发动机失

效机动到着陆。

(e)经批准的盘旋最低标准低于300 米/5000 米,则模拟盘

旋进近条件下的着陆;存在该驾驶员不能控制的情况妨碍着

陆,检查人员可以允许其进近到他判断能完成全停着陆的一

点而不着陆

B*

(f)中断着陆:包括正常中断进近程序,约在跑道之上15

米(50 英尺)并飞越跑道入口时中断着陆;本动作可以与仪

表进近、盘旋进近、或者中断进近程序结合,但在低于跑道

之上30 米(100 英尺)时,不必模拟仪表条件

B

Ⅵ.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每个驾驶员按照检查员为了确定被检查者对该飞机相应系统与设备实用知识水平而认为需要

的数量,演示下列系统与设备的正确使用:

(a)防冰和除冰系统B

(b)自动驾驶系统B

c)自动进近或者其他进近辅助系统B

(d)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防止装置和增稳装置B

360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e)机载雷达设备B

(f)其他可用系统、设备、装置B

(g)液压和电气系统失效与故障B

(h)起落架和襟翼系统失效与故障B

(i)导航或者通信设备失效B

Ⅶ. 应急程序

每个驾驶员按照飞行检查员为了确定被检查者是否具有完成应急程序的足够知识和能力而认

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程序:

(a)飞行中失火B

(b)烟雾控制B

(c)急剧释压B

(d)应急下降B

(e)相应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所列的其他应急程序B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附件E。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机长的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19/78)

【检查标准】

一、向机长提供所飞区域、机场和终端区的下述各方面最新信息,保证信息完整

和正确,确保机长对所有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和使用能力:

(一)该季节相应的气象特征;

(二)导航设施,包括目视助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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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三)通信程序;

(四)地形和障碍物类型;

(五)最低安全飞行高度;

(六)航路和终端区进场离场程序、等待程序和有关机场经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七)将使用的终端区的每个机场的活动拥挤区和自然布局;

(八)航行通告。

二、提供一个能被局方接受的系统,将CCAR-121-R2 第四百六十七条(a)款

要求的信息传递给机长和相应的飞行运作人员,该系统保证满足CCAR-121-R2 第四

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六十七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机长的特殊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20/78)

【检查标准】

一、局方可以要求机长具有特殊的机场资格,可以对某些区域或者航路提出特殊

类型的导航资格要求。

二、飞往或者飞离特殊机场运行的机长,在前12 个日历月之内曾作为飞行机组

成员飞过该机场,包括起飞和着陆;或者曾使用经局方认可的该机场图形演示设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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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者飞行模拟机训练并获得资格;如果此类机场云底高度至少高于最低航路高度(MEA)、

最低超障高度(MOCA)、或者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起始进近高度最低者之上300

米(1000 英尺),该机场的能见度至少4800 米(3 英里),可以不对机长作特殊机场

资格要求。

三、需要特殊类型导航资格的航路或者区域上两个航站之间运行的机长,在前12

个日历月之内,以局方认可的方式,用下列方法之一合格于使用该导航系统:

(一)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飞行;

(二)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在航空检查人员监视下,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

或者区域飞行;

(三)完成CCAR-121-R2 附件I 规定的训练。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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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1:03:28 |只看该作者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机械员合格(21/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机械员持有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相应等级,完成CCAR-63 为保持该执照

和等级有效性要求的训练和检查以及CCAR-121-R2 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二、飞行机械员在前6 个日历月之内,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担任飞行机械员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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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50 小时;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认为其掌握了

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三、按照CCAR-121-R2 第四百三十五条(a)款(2)实施的飞行检查,满足CCAR

-121-R2)第四百七十一条(b)款的要求。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七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通信员合格(22/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通信员持有飞行通信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完成CCAR-63 为保持该执

照和等级有效性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以及CCAR-121-R2 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二、飞行通信员在前6 个日历月之内至少担任飞行通信员飞行50 小时;或者合

格证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认为其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

息和操作程序。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七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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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领航员合格(23/78)

【检查标准】

一、领航员持有领航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完成CCAR-63 为保持该执照和等级

有效性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以及CCAR-121-R2 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二、领航员在前6 个日历月之内至少担任领航员飞行50 小时;或者合格证持有

人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认为其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

程序。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七十五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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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机组成员英语(24/78)

【检查标准】

飞行机组成员能在飞行中使用英语陆空通话,阅读英文飞行手册、资料,使用英

语的飞行训练和授课无需翻译,使用英文填写飞行文件和使用英语交流。

按照CCAR-121-R2 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英语考试不合格实施下列限制:

一、1960 年1 月1 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不

得参加转大型(含)以上机型训练,不得执行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

二、1955 年1 月1 日(含)至1959 年12 月31 日(含)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

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不得在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中担任机长。

三、1955 年1 月1 日(含)以后出生的飞行通信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

不得执行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

四、1954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出生的飞行通信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

证,不得执行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四百七十九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O 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

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

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吊扣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述两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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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控制责任(25/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

机的安全。

二、飞行期间,机长对飞机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此权力没有限制,

机长无论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其职

责。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三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机长权力(26/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

机的安全,对飞机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此权力没有限制,机长无论是否

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其职责,。

二、机长对飞行计划和飞行运行是否遵守中国民航规章和运行规范负责。

三、任何驾驶员驾驶飞机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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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R2)第五百三十二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机组成员值勤(27/78)

【检查标准】

一、飞行的关键阶段,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飞机安全运行必需工作之外的

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成员不得承担此类工作。

二、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

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职位工作的活动,机长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

三、飞行关键阶段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 米(10000 英尺)

以下的飞行。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三十九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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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操作位置上的飞行机组成员(28/78)

【检查标准】

一、除CCAR-121-R2 第五百四十一条(b)款规定外,飞行中,驾驶舱值勤的

每个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坐在指定值勤位置,系好安全带;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坐在指定

值勤位置,系好安全带和肩带;驾驶员之外的飞行机组成员,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可

以松开肩带。

二、下列情形之一,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可以离开指定值勤位置:

(一)为了完成与飞机运行有关的任务需要离开;

(二)离开与生理需要有关;

(三)休息期并按照下述规定接替工作:

1.航路巡航飞行期间,机长可以由符合CCAR-121-R2 第四百五十一条(a)款

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接替;

2.副驾驶可以由有资格在航路飞行期间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接替;接替的驾驶员

不必满足CCAR-121-R2 第四百六十一条(b)款关于近期经历的要求。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四十一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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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操纵装置控制(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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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1:03:40 |只看该作者

【检查标准】

机长不得允许其他人员在飞行期间控制操纵装置,其他人员不得在飞行期间控制

操纵装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人员除外:

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合格驾驶员;

二、得到机长允许、有资格在该飞机上飞行的执行飞行运行检查任务的局方监察

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三、得到机长允许、有资格在该飞机上飞行并获得局方和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另

一合格证持有人的驾驶员。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四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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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进入驾驶舱人员的限制(30/78)

【检查标准】

一、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

应急决定权:

(一)机组成员;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四)经机长同意,并经合格证持有人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准许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在客舱有供该人员使用的座位;驾驶舱有供

其使用的座位的下列人员除外:

(一)对飞行操作进行检查或者观察的局方监察员或者经授权的局方委任代表;

(二)局方批准进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观察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三)合格证持有人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五)职责与飞行运作的实施、计划、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

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任务是必需的,并且得到有批准权的

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六)职责与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的该飞机及其部件制造厂

家技术代表,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职责是必需的,并得到有批准权的运行部门负责

人的书面批准。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四十五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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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31/78)

【检查标准】

执行监察任务的监察员向机长出示局方监察员证件后,机长允许该监察员不受阻

碍地进入驾驶舱。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四十七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飞行装具(32/78)

【检查标准】

一、机长保证每次飞行中带有合适的航空图表资料,其中包含有关导航设施和仪

表进近程序的足够信息。

二、每次飞行每个机组成员有一个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手电筒,可以随时使用。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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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

R2)第五百四十九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遵守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航路和限制(33/78)

【检查标准】

驾驶员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操作飞机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运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航路或者航段飞行。

二、遵守运行规范规定的限制。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五十三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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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查内容】最低油量宣布(34/78)

【检查标准】

一、出现最低燃油量状况,机长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空中交通管制员宣布“最低油量”;

(二)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剩余的可用燃油还能飞多少分钟;

(三)继续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同意的航路飞行;

(四)通知飞行签派员,已宣布了最低油量;

(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者在无雷达地区运行,报告现在位置和预计到达目的

地的时间。

二、最低油量是飞行中必须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

量最低值。该油量是考虑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最多可以供飞机在飞抵着陆

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飞行30 分钟。

【检查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2)第五百五十五条。

【处理依据】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2)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CCAR-121-R2T 章的规定,实施运行过程中未按照CCAR-121-R2T 章的

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局方可以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局方认定的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以暂停或者取

消其运行规范的部分内容、暂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

币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CCAR-121-R2 运行的个人,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

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导致违反CCAR-121-R2 规定或其本人直接违反CCAR

-121-R2 规定的,局方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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