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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航空“黑名单案”触及航空法更深层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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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1:48: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制日报》 记者张亮

事件回放

“黑名单”让我成了“范拉登”

  范后军(原告):1993年12月,我受聘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4年9月1日,厦航在我生病期间无故终止劳动关系。2005年,厦航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的福建营业部及各机票销售处,要求拒绝出售任何机票给我。
  2006年3月20日,我迫于他们的强势地位签订了调解协议:自愿在没有子女之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的权利。
  2008年6月29日,我女儿出生。8月6日,我将该事实告知厦航福州分公司有关负责人。但我此后3次购买厦航机票,座位全被无故取消,造成无法登机。
  2008年9月9日,我再次传真致函厦航,要求立即取消对我乘坐厦航的限制。9月11日,我购买厦航MF8102航班的机票后,再次被拒绝登机。
  被厦航列入“黑名单”后,周围的好多人都在用异样的目光看我。更有甚者,背后偷偷叫我“范拉登”,这是对我人格的极大侵害。

不让他登机出于安全考虑

  厦航(被告):范后军是厦航福州分公司第一批特招的8名航空安全员之一。2003年8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宣布,空中安全员转为空中警察。经考试,范后军落选,后被安排在工会工作。8月31日,厦航与范后军终止了劳动关系。
  2005年年底,范后军被安排在福州分公司下属的房地产企业。范后军嫌工资待遇低,不满意。
  2006年2月6日,范后军偶遇厦航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提出“无理要求”,遭到拒绝,于是与现场的保卫处副处长拉扯起来,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
  自从考试落选后,范后军不认真对待问题,不认真对待工作,反而采用过激言行威胁恐吓领导。作为原航空安全员,范后军比一般人更具有威胁航空安全的可能性。拒绝他乘坐厦航的飞机是出于安全考虑,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义上理应受到社会的赞同。

  沸沸扬扬已逾一年的“航空黑名单案”,并没有因为近日的一审宣判趋于平静。
  被判败诉后,原告范后军于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舆论的关注点则调转方向,从当事双方转到了此案的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法院婉拒了记者的采访:此案已上诉,是非曲直,二审法院会有一个公断。
  一审被告厦门航空公司同样选择沉默。
  “其实,此案决不是谁输谁赢那么简单,关键在于它触及到了法治更深层面的东西。”今天,多位国内航空法律专家在谈及这一案件时,几乎异口同声地这样说。

一场纠纷与两个等量代换

  一桩劳动纠纷!
  这就是范后军与厦门航空公司之间恩恩怨怨的全部起点。
  如果没有2003年那场航空安全员转制风波,范后军也许至今仍是厦航的优秀员工。
  仔细梳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不难发现,范后军与厦航之间的确在工作安排及工资待遇等问题上存在矛盾,这种矛盾还一度激化。然而,这是否足以推断出范后军会影响航空安全呢?
  “厦航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是进行两个等量代换的结果:范后军与厦航管理者存在矛盾,就等于同乘坐厦航的其他乘客也存在矛盾;范后军对厦航管理者存在过激言行,就等于对其他乘客也会做出过激言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这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购买厦航的机票后,屡屡被拒绝登机。范后军苦不堪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新强认为,原告(乘客)与被告(厦航)之间订有航空运输合同,原告已经支付合同对价(票款),被告有义务将原告运送到目的地;如原告经过严格的机场安全检查,且检查没有发现原告随身携带任何危险品,被告理应允许原告登机。
  “被告没有任何证据便拒绝原告登机,是违约行为。其主观怀疑或猜测原告可能存在安全危险,不构成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理由。”孙新强说。

谁才有权制定“黑名单”

  其实,最早引起人们对航空“黑名单”关注的,并不是范后军案。
  2007年11月,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在自己的博客中透露,春秋航空将个别“霸机”者列入了“黑名单”,拒绝运载。
  “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人们不禁要问:谁有权剥夺公民的权利,谁有权制定“黑名单”?
  本案在一审期间,朝阳区法院曾经就此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函询问。民航局回函称,目前,国内对此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sation,简称“ICA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上有航空公司自设“黑名单”的惯例,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民航局的这个回函,肯定了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权利。但有关专家指出,民航局避重就轻,进行了选择性地回复。
  多位航空法学专家认为,从法学原理来讲,设立“黑名单”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当然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上了“黑名单”谁来救济

  在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时,应当听取该公民的申辩,给予权利救济的渠道。然而,厦航在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时,并没有给予他这个权利。
  朝阳法院在宣判后,向民航局和厦航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民航局建立航空公司以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行为的上报机制,加强监督,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的情况发生。此外,法院建议民航局针对国内相关法律空白,加强立法工作。
  “设定‘黑名单’的权力,必须得到正当地行使。如被滥用,航空公司动辄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为幌子,那么,每个旅客都有可能被宣布为危险分子,遭到拒载。”孙新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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