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2)fficeffice" />
中转站拒收
(1)
在货邮舱单上注明不正常情况,并做好拒收货物情况的详细记录。
(2)
立即通知货物目的站站和装机站,并抄报有关航站,电报范例如下:
QD SHAFDCR SHAFDMU SHAFFFM
.HAKFDHU 241800/JUN/WXY
FAD
880-23110026/SHAHAK/T15K350/TV SETS
S/L HU7120/24JUN/SHAHAK
REFUSE TO TRANSFOR FOR NOT FOLLOW THE RULES
=
如货物在48小时内未收到有关站的答复,发出第二次通告电报。自第一次发出拒收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未受到处理意见的货物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本章9.4节)并将货物情况报告一下部门:
始发站货运部门;
经停站货运部门;
本站货运部门的主管领导;
其它有关航站的货运部门。
使用道具 举报
(3)fficeffice" />
如通过改善包装、始发站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等措施,使货运达到运输标准,本航站按正常货物继续承运。本航站为该货物的保管、包装等等产生的费用由始发站承担。
(4)
如该货物无法继续承运到达目的地,并得到始发站确认,可以:改变提货人在本站进行提货处理,运费不退;使用符合运输要求的其它公司航班继续承运;使用货物进港的承运人航班退回始发站;
(5)
如无法继续使用航空运输形式运输,根据具体拒运原因,如货物为禁运物品等,报民航或公司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采取其它运输形式运输至目的地或退回始发站。无法运输的,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ffice:smarttags" />10.2.15fficeffice" />
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
10.2.15.1
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以下简称不正常运输记录)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为证明货物发生的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等不正常运输情况而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承运人内部或承运人之间调查不正常运输原因,落实责任的证据。不正常运输记录不能出示给托运人、收货人或非相关承运人。不正常运输记录样式附后,见第10.5节表6。
10.2.15.2
不正常运输记录的填写:
1)
编号:填写该记录的顺序号。
2)
货运单号码:填写该票货物的货运单号码。
3)
件数/重量:填写该票货物的件数、重量。
4)
货物品名:填写该票货物的品名。
5)
始发站:填写该票货物的始发站。
6)
目的站:填写该票货物的目的站。
7)
航班/日期:填写运输该票货物的航班和日期。
8)
装机站/卸机站:填写该票货物的装机站、卸机站。
9)
货物不正常类别:根据货物不正常情况在相应栏内打“√”
这些类别包括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和其它等项。
10)
分运单号:填写不正常货件的分运单号码。
11)
箱号:填写不正常货件的编号。
12)
货物品名:填写不正常货件的货物品名。
13)
件数:填写不正常货件的件数。
14)
重量:填写不正常货件的重量(丢失件的重量由总重量减去未丢失件的重量确定;损坏件的重量通过称重后确定)。
15)fficeffice" />
箱内损失数量:填写不正常货件箱内损失货物的件数和重量。
16)
其它:填写需要说明的有关货物的其它情况。
17)
标签注示:填写不正常货物外包装上货物操作标签的类型。在相关内容后划“√”表示。如:向上、易碎、玻璃、小心轻放、勿倒置和其它等。
18)
外包装类型:填写不正常货件外包装的类型和样式。在对应项后划“√”表示。如:纸板箱、纸包装、瓦楞纸箱、木箱、金属罐/桶、手提箱、包裹和其他。
19)
损坏程度:填写货物包装或内物的损坏程度。在对应的栏目后划“√”表示。如:撕开、破碎、戳漏、压坏、凹陷、受潮、包装带损坏、散包、无损何其它等。
20)
发现不正常货物的时间/地点:填写发现货物损失的时间、地点。在相应栏目后划“√”表示。
21)
损失后的重量、是否照相:分别填写货物受损后的重量及是否对损坏的货物拍照。
22)
详细说明:填写有关部门对货物不正常情况的详细说明。
23)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货物状况是否与以上记录相符?根据情况在相应栏内划“√”表示。
24)
填开地点:填写填开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地点。
25)fficeffice" />
填开日期:填写填开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日期。
26)
有关人员签字:一般不正常运输情况由卸机站的仓管员根据货(邮)卸机检查单签字。如遇有特殊不正常运输情况(如:大面积破损、损坏、死亡等)须由监卸人员填写并要求机长或承运人商务代表签字。
27)
填写人签字:填写此记录的工作人员。
ffice:smarttags" />10.2.16.3
不正常运输记录一式三份,一份随附在货运单上,一份给装机站,一份本站留存备查。
10.2.16.4
一份不正常运输记录只能记录一份货运单项下货物的不正常运输情况。
10.2.17
关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
10.2.17.1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或发现站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
活体动物的死亡、丢失、逃逸;
贵重物品、枪械的丢失、短少;
危险物品的丢失、泄露、短少及其它不正常情况;
外交信带的丢失;
其它严重差错事故。
10.2.17.2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或发现站应在7日内书面报告公司。
1)
价值在10000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丢失;
2)
单件重量在300千克(含)以上或整票重量在500千克(含)以上的货物丢失。
10.3 fficeffice" />
不正常航班货邮的处理
ffice:smarttags" />10.3.1
概述
公司航班在始发站、经停站发生延误或取消,或飞越经停站,或备降在经停站和目的站以外的其它航站,要妥善处理货物和邮件。
10.3.2
航班在始发站延误
10.3.2.1
如果飞机上装有活体动物或其它特殊货物,应通知机组保持货舱内的温度和通风。在飞机发动机已关闭,空调和通风设备停止运转的情况下,应立即派人到飞机上检查货物。根据货舱内的温度和通风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打开舱门进行通风。
要求电源车、空调车等地面车辆支持。
3)
将活体动物或其它鲜活易腐物品卸下飞机进行通风,按托运人指示给水、饲喂或按托运人意见处理。
4)
如有必要应对特种货物进行监护。
ffice:smarttags" />10.3.2.2fficeffice" />
如果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且始发站又有飞往同一目的地的其它航班,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将延误航班上的活体动物和时间较强的货物安排在其它航班上。如改用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应事先与其驻当地办事机构协商安排。
10.3.3
航班在始发站取消
10.3.3.1
应将货物和邮件卸回仓库。若当天有其它航班,尽量安排运出。将特种货物重新登记分别入库。
10.3.3.2
急救药品、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及冷藏货物和其它有时间要求的货物,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上述货物应优先于其它货物安排后续航班运出,并发报通知经停站和目的站。
ffice:smarttags" />10.3.4fficeffice" />
航班在经停站延误
10.3.4.1
航班经停站应根据飞机所载货物、邮件和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护和管理。
10.3.4.2
当飞机上装有活体动物时,应提供通风,按照储运指示给水或饲喂。货舱应保持适当的湿度。对珍稀动物应予特别照顾。
10.3.4.3
当飞机上装有贵重物品和枪支弹药时,应派专人看管,防止货物失控。
10.3.4.4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有时限要求的货物转到其它航班尽早运至目的站,并用电报或电话通知货物始发站和目的站。
10.3.4.5
始发站得知航班延误后,如有需要特别关照的货物,应及时与经停站联系,充分了解货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经停站作好货物的处理工作,必要时通知托运人。
10.3.4.6
如鲜活易腐货物出现变质或保管有困难且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经停站可酌情采取紧急措施,如就地销毁或作价处理,并作详细记录,作价所得款交托运人。
ffice:smarttags" />10.3.5fficeffice" />
航班在经停站取消
10.3.5.1
经停站应将航班取消信息通知始发站和目的站,有时限的货物应安排最早的航班运至目的站,同时发电报将处理情况通知始发站和目的站。
10.3.5.2
始发站应及时向托运人通报信息。
10.3.6
航班备降
10.3.6.1
备降航班应参照本节1、2和3条款处理。
10.3.6.2
如果备降航站无公司办事机构,备降航站有权按照民航的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临时处理。
10.3.6.3
机长有维护货物安全,提出处理办法的权利和义务。
10.3.7
不正常航班到达目的站后货物和邮件的处理。
10.3.7.1
目的站应尽快对货物、邮件进行处理。对在经停站延误较长时间的中转货物邮件,应安排尽早的航班运出。
10.3.7.2
对飞机上装载的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应给予特别检查。发生活动物死亡时,应请检验检疫部门做出鉴定。收货人对货物的变质、死亡及任何其它损失提出异议时,应做出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详细记录货物损失情况,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对货物的损失程度做出鉴定。
10.3.7.3
如果航班飞越经停站,目的站要将应在经停站卸下的货邮尽快运至原经停站或货邮目的站,并将运输情况电报通知有关航站。
10.4 fficeffice" />
无法交付货物(NON-DELIVERY CARGO)
ffice:smarttags" />10.4.1
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无法交付货物:
10.4.1.1
自第一次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的货物。
10.4.1.2
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拒付应付费用。
10.4.1.3
按照货运单所列地址找不到收货人。
10.4.2
处理
10.4.2.1
上述情况之一,目的站通知始发站,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21日无答复,目的站发第二次通知;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目的站发出货物处理通知,按规定处理无法交付货物。
10.4.2.2
处理程序:
用电话、电报、传真通知货物始发站,征求处理意见。电报范例如下:
·HAKFDHU 200800/JUL/L
781-11268574/SHAHAK/T11K700/CLOTHING
MU5383/20MAY/SHAHK
UNDLV BCS NO REPLY FRM CEEE
PLS ADV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航空论坛 ( 渝ICP备10008336号 )
GMT+8, 2024-11-25 04:49 , Processed in 0.045002 second(s), 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MinHan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