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ffice:smarttags" />1.3.3fficeffice" />
货物标记、标签
1.3.3.1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
1.3.3.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签
1.3.3.3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1.3.3.4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记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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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ice:smarttags" />1.3.4fficeffice" />
货物计重
1.3.4.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1.3.4.2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0.1公斤
1.3.4.3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
ffice:smarttags" />1.3.5fficeffice" />
货物重量、尺寸
1.3.5.1
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 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1.3.5.2
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ffice:smarttags" />1.3.6fficeffice" />
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
1.3.6.1
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1.3.6.2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2)
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fficeffice" />
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运费
4)
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
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ffice:smarttags" />1.3.6.3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3.6.4
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ffice:smarttags" />1.3.7fficeffice" />
货物检查
1.3.7.1
托运的货物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托运人要求24小时内运出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1.3.7.2
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1.4fficeffice" />
特种货物
ffice:smarttags" />1.4.1
特种货物种类
特种货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危险物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
ffice:smarttags" />1.4.2fficeffice" />
收运规定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1.4.2.1
急件货物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支付运费
托运人托运急件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ffice:smarttags" />1.4.2.2fficeffice" />
生物制品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承运人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
1.4.2.3
植物和植物产品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ffice:smarttags" />1.4.2.4fficeffice" />
活体动物
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书” 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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