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安全检查要求fficeffice" /> |
根据《民用航空法》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公司承运的一切航空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替代安全检查的其他保安措施,确认其安全后,方可装运。 |
所有货物原则上必须经过X光机的安全检查; |
对航空运输货物中的急件、鲜活货物、邮件、新闻部门的纸型,或普通货物中的实际内容与所报名称不一致,有疑问的货物,或不能确定是否是带有危险物品性质的货物,或有怀疑的货物必须进行X光机安全检查; |
对不能进行X光机检查,或虽已进行X光机检查仍不能确定货物性质,或因X光机不能穿透的货物,应进行人工检查或其它技术检查; |
对非急件货物,应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但在未具备技术检查条件或因货物体积过大,数量多无法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的,应停放储存24小时后再装机启运。 |
对非急件货物,停放24小时后装机的,在接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并在货物明显处标明收货时间,与已经过X光机安全检查的货物分开存放。 |
因货物体积过大无法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时可进行人工检查。因数量过多时,可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数量应不少30%。 |
拒绝运输的保安要求 |
经过X光机检查的货物,要粘贴安全检查标签或加盖安全检查印章。没有安全检查标签或安全检查印章的货物,视为未经过安全检查而拒绝运输。 |
检查中发现的禁运货物或本公司不予承运的货物,拒绝运输并视情上报相关管理机关。 |
怀疑货物交运人申报货物名称与实际交运的货物不一致时,应当对货物重新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发现货物交运人申报货物名称与实际交运的货物不一致的,公司拒绝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