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罢乘处理原则fficeffice" /> |
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热情、周到。 |
重点关注特殊旅客以及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及时做出安排,避免事态恶化。 |
发生旅客罢乘时,果断决策,避免延迟决策而导致问题恶化。保证已登机旅客能够尽快成行,避免长时间等待,保证多数旅客及公司利益。 |
旅客罢乘现场处置程序 |
准备工作 |
现场值班人员了解旅客罢乘的原因、人数及旅客情绪变化情况,通报FOC生产保障席、值班员(营业部总经理),FOC生产保障席获得情况后通报FOC带班主任和值班员。 |
在值班人员统一指挥下,由FOC负责组织开展处置。 |
现场值班人员(无外站机场由机组代表公司)要求机场有关部门到现场协助工作(如机场公安、机场值班领导等)。 |
在基地发生乘客罢乘,值班员应亲自组织处理。 |
现场处理 |
现场值班员到现场向旅客当面致歉,并通报航班不正常原因,根据<民航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答复旅客的要求,劝其尽快听从安排;航班延误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⑷《民航局关于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
注重服务技巧,做好旅客分化解释工作,组织部分无异议旅客先行登机。 |
现场值班员可根据当时情况,关舱时间延迟最长时间为30分钟。旅客开始登机时间和飞机关舱时间间隔不能超过60分钟。 |
从旅客开始登机时间起30分钟后,对于仍罢乘旅客,地面服务人员可向其分发我司《放弃乘机旅客后续服务规定》(参见本手册附录),或在登机口张贴。值班人员现场发表减客声明。 |
现场值班员发表减客声明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
开始做减客准备:查找未登机旅客行李,如果团队旅客中有部分未登机,则将该团队所有行李拉下,被拉下的团队行李可由后续航班托运或由未登机旅客自行安排;通知配载做好修改舱单准备。 |
飞机关舱时间15分钟前地服人员与行李搬运人员核对托运行李装机情况,行李搬运人员负责将拒绝登机旅客托运行李拉下。 |
飞机关舱时间10分钟前地服人员通知配载人员已登机旅客人数、行李件数及重量。配载人员应在20分钟内重新制作舱单。 |
如出现闹事旅客聚众闹事,故意堵塞登机口或舱门,提出无理要求,导致其他旅客不能登机或机组无法关舱,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
值班人员劝解旅客尽快离开登机口或舱门,不要影响其他旅客正常登机。如果旅客不配合,通知机场公安进行制止。 |
注: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②《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三)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旅客罢乘被减掉后的处理 |
旅客签转、变更 |
承运人原因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非承运人原因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退票 |
承运人原因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非承运人原因:在始发站,旅客要求退票,其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退还旅客实付票款;在经停站,客票作废。 |
罢乘旅客食宿、交通处理 |
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原航班起飞后,罢乘旅客(包括非自愿变更、非自愿签转和非自愿退票旅客)仍在机场等待,时间已过零时或距离后续航班预计起飞时间间隔超过6小时(含)则安排一次住宿,并提供地面交通往返至住宿宾馆。此外,09:00以前可提供早餐,在11:00-13:00期间提供午餐,在17:00-19:00期间提供晚餐,所提供的餐食费用承担。 |
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旅客罢乘,不提供免费餐食、饮料、住宿、地面交通,可以协助旅客安排,费用旅客自理。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但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引起旅客不满(例如重复多次上下客),则按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处理。 |
罢乘旅客危机公关 |
参见 公司“国内不正常航班宣传应急预案”。 |
处理罢乘旅客相关费用的列支(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 |
处理罢乘旅客(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而发生票务、食宿、交通费用均列支不正常航班费用。 |
《放弃乘机旅客后续服务单》使用规范 |
《放弃乘机旅客后续服务单》作为旅客自愿放弃旅行的证明;为罢乘旅客提供后续服务的依据;作为不正常航班费用报销的凭证之一;也是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法律纠纷原始证明。 |
对于罢乘滞留旅客,现场负责人在其办理退票、客票变更、食宿、地面交通等服务时,要求旅客在上述表格中签字确认。该表不能为空,空格处划横线填充。 |
对于拒绝签字旅客,将不提供任何后续服务。 |
在报销不正常费用单据时,此表见本手册附录 |
旅客强行占机处置 |
现场处理 |
现场值班人员了解强行占机人数、旅客的意图,并通报FOC生产保障席、值班员(营业部总经理),FOC生产保障席获得情况后通报FOC带班主任和值班员。在基地发生乘客强行占机,公司值班员应亲自组织处理。 |
在公司值班人员统一指挥下,由FOC负责组织开展处置。 |
现场值班员(无场站机场由机组代表公司)要求机场有关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机场公安、车辆保障单位、机场急救中心)协助处理。 |
现场值班员向旅客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解旅客下机。 |
注: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机场禁止下列行为(五)强行登、占航空器;第三十四条强行登、占航空器行为,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三)款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③〈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④〈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在说服无效后,通知机场公安强制带离现场。 |
旅客强行占机后续处理 |
公司原则上不再承运强行占机旅客,按照退票处理。 |
退票:在始发站,旅客要求退票,其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退还旅客实付票款;在经停站,客票作废。 |
公司不负责强行占机旅客餐宿及交通服务。 |
媒体介入处置原则 |
参见“国内不正常航班宣传应急预案”。 |
说明:本节(7.6节)手册中的内容与公司下发最新文件有差异时,按照公司下发的最新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