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fficeffice" /> |
重要旅客是指旅客的身份、职务重要或知名度高,乘坐班机时需给予特别礼遇和照顾的旅客。 |
范围 |
一类VIP(VVIP国家级最重要客人) |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议长及副议长、联合国秘书长、国家指定保密要客。 |
二类VIP(国家级一般重要客人,一类外的其他重要旅客) |
省部级(含副职)党政负责人、在职军级少将(含)以上军队领导;国家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主要领导;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首席执行领导。 |
注:云南省和海南省省委、省政府领导按VVIP服务保障要求进行保障。 |
外国政府部长(含副职)、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的领导、外国大使和公使级外交使节。 |
由省部级(含)以上单位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要求按VIP接待的客人。 |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 |
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出面迎送的特殊要客。 |
著名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社会活动家、社会上具有重要影响人士。 |
CIP(公司级重要客人) |
VVIP的亲属。 |
中国十大功勋企业家、国内知名企业和省内大型企业的主要领导;工商界、经济界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士。 |
国家级各证券、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直属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金融界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士。 |
各省市自治区副厅级、厅级的地方领导干部、师级以上军队领导干部;省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主要领导。 |
国际空运企业组织、重要的空运企业负责人和我公司邀请的外国空运企业负责人。 |
集团领导指定的要客、与我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的领导。 |
海航集团M6级别(含)以上管理干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政协委员。 |
民航各级管理局副部级以下与我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主要领导。 |
服务原则及基本要求 |
重要旅客的定座、售票、信息传递和服务工作应有专门和指定人员负责,航空直属售票处负责办理重要旅客定座和售票工作,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不得接受重要旅客的定座、售票。 |
对重要旅客乘坐班机,除各个部门需提供良好服务外,还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日的公司运行值班员或FOC值班经理请示汇报。 |
国务委员、副总理以及当地副省级以上的重要旅客,驻场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实施并接送。公司董事长出行,公司01 值班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实施并接送。 |
集团M6以上管理干部的保障工作按《关于重新印发<海航集团领导外出公务活动迎送规定>的通知》(海航集团办〔2001〕657号)相关规定执行。 |
在进行要客服务时,地面服务相关工作环节要做好工作交接。 |
始发站值机或商务调度部门应在运送重要旅客的航班离站后(飞机起飞5 分钟后)及时拍发运送电报(PSM/VIP),通知各有关中途站和到达站的要客服务部门,要客服务部门再通知驻机场各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客电报包括:航班、日期、飞机号码、要客姓名、职务、人数、行李件数和舱位等内容。 |
售票服务 |
参考《地面服务手册》下册ffice:smarttags" />13.2.3。 |
乘机服务 |
座位发放标准 |
目的及应用 |
提高VVIP 和VIP 的服务品质,体现公司对VVIP 和VIP 的关心和重视程度,并通过座位的合理安排,使VVIP 和VIP 了解到我司的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尊贵有序的服务差别,在无形中提高了我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我司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影响。 |
本标准仅作为有头等舱的航班上安排座位的排序依据。 |
VVIP 和VIP 排序参考标准 |
座位排序建议:VVIP-VIP-CIP—升舱,并根据旅客意愿发放。 |
国家核心领导集团:党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外国元首和联合国秘书长; |
国家副职领导集团: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国防部长、国务委员;外国副元首和相应职务的领导人; |
高于部级低于国家副职领导集团:政治局候补委员、天津和重庆市委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中央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外交部长、中央军委政治部主任、陆海空军司令和政委、六大军区司令和政委、国家发改委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公安部部长;外国前元首及相应职务的领导人; |
部级领导:中央各部委主任和部长、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省委常委、各军种军级以上的部队干部(不含副军级干部)、省军区司令及政委、中央直属和各省市大型企业正职负责人(含我司公司的领导)、中央和地方部级学校机关团体和团体正职领导、中央各部委副主任和副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副人大主任、副政协主席、各军种副军级以上的部队干部(含副军级)、省军区副司令、中央直属和各省市大型企业副职负责人、海航M8 级干部、中科院院士(副部级待遇);外国大使及部级以上(含副部级)的领导人。 |
座位的优先次序 |
737 有头等舱飞机系列:1 ACDF(ABCD)、2 ACDF(ABCD); |
无头等舱飞机系列:依次从第一排开始安排。 |
操作办法 |
值机部门与贵宾服务部门接到一个航班上有多个VVIP 和VIP 的信息时,负责在航班开始办理值机手续前30 分钟,按VVIP 和VIP 的职务次序制定座位排序方案; |
以排序方案作为参考依据,在座位发放过程中,以满足要客对座位的需求为主,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
在安排座位时,要兼顾要客的陪同人员。对要客的配偶和符合要客标准的随行人员原则上以职务最高为依据可以安排坐在一起。 |
操作权限 |
值机部门负责头等舱座位安排的值机员是第一责任人,按排序标准进行座位的安排和发放; |
如负责安排座位的值机员对座位安排把握不准,可请示负责生产的基地01值班员或者公司板块01 值班员。 |
免费升舱(预留) |
持普通舱客票的VIP、CIP 旅客,在航班截载后,在航班有公务舱剩余座位的情况下,可办理免费升舱;升舱后应享受原身份待遇。座位发放尽量与公务舱旅客隔开,避免发放在相邻座位。 |
候机服务 |
在安排贵宾休息室时,可根据当时的VIP 情况根据级别安排,如贵宾室座位有限或不便多批贵宾集中安排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头等舱休息室候机但应按贵宾等级提供服务。其它未租用贵宾休息室的各分部,应安排在当地机场头等舱休息室候机; |
服务人员应注意掌握航班动态,将有关乘机信息及时通知要客。 |
登机服务 |
要客可待其他旅客登机完毕后,再登机。登机时,应派专人将要客引导至机舱内,并与当班乘务交接。如飞机停靠在远机位,应派专人专车将VIP 送至飞机下并引导至机舱内,与当班乘务长交接。 |
过站服务 |
各分部贵宾接待室在飞机落地前5 分钟到达停机位迎候贵宾,征询要客意见是否到贵宾室休息,接待标准按要客出港程序保障; |
其他经停站未租用贵宾休息室的要客,贵宾接待室应根据要客级别安排休息室; |
服务人员应注意掌握航班过站动态,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要客。 |
到达服务 |
到达站应注意掌握要客航班的到达信息动态; |
接到要客航班到达信息后,应通知接待单位。航班到达后,应派专人引导要客; |
贵宾接待室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提前到达停机位。飞机停靠廊桥,服务员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停机位;飞机停靠远机位,服务员提前20 分钟到达指定停机位。飞机停靠在基地,服务员提前25 分钟到达停机位; |
接机要客以及到港要客如需在贵宾室休息,贵宾接待室按出港要客的服务标准给予服务; |
贵宾接待室在接机过程中无论飞机停靠在廊桥或远机位,贵宾接待室都需准备贵宾摆渡车。 |
行李运输服务 |
行李收运 |
值机部门安排专门的柜台和人员办理重要旅客的行李收运手续。 |
值机员礼貌地询问旅客有无行李要托运,提醒旅客头等舱可携带两件手提行李,普通携带一件手提行李,超重、超大、超件要办理行李托运。 |
收运要客的托运行李时,应过磅并将收运的行李件数、重量报值机配载部门,并经过安全检查。 |
要客随行人员的行李在收运时均按照要客行李办理,并记为要客本人的行李。 |
乘坐航空班的要客,在享受客票对应正常免费行李额的同时,VIP 旅客额外增加20 千克免费行李额;CIP 旅客额外增加10 千克免费行李额。 |
检查托运行李是否完好,并清除重要旅客托运行李上旧的行李牌。 |
在托运行李上拴挂“VIP”行李标志牌。对于同一航班有多批次重要旅客,为方便旅客识别,为不同批次VIP 拴挂不同颜色的“VIP”行李标志牌。 |
对于已损坏的行李或行李的某一部分,值机人员应提示旅客,并签署和拴挂免除责任行李条。对于易碎物品应拴挂易碎行李标识。 |
值机人员在办完重要旅客托运行李时,应与对方核对行李件数和到达站,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旅客。 |
值机人员应与该航班的行李分拣人员核对重要旅客行李件数和行李号码、到达站等信息,可采取电话、对讲机或服务网络的形式核对,并确认已经收到。 |
对于重要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或/和自理行李,贵宾服务人员可在休息室内应为其拴挂VIP 随身携带物品或自理行李标识。 |
在航班登机时,贵宾服务人员应与空中乘务人员进行交接,并确认签收重要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或/和自理行李的件数和其他容易识别该行李的信息。 |
行李的分拣和装卸 |
分拣员分拣发现拴挂“VIP”行李标志牌的行李时,必须认真查看到达站,分清航班号。 |
发现重要旅客行李表面不清洁要及时用抹布擦干净。 |
重要旅客的行李要根据航班装载情况与其他行李分开放,码放在单独的拖卡内。宽体机的航班要客行李单独码放在一个集装箱内。 |
分拣准确,轻拿轻放,码放整齐(堆放层数不得超过4 层),不出现错装事故。 |
分拣中凡发现要客行李有航班号不清楚、掉牌等不能确定分装的行李,应立即和值机单位核对信息。 |
航班结载后,分拣人员负责与值机单位核对该航班的行李件数,包含重要旅客托运行李信息。 |
行李核对无误后,把该航班的行李总件数和要客行李的件数分别写在航班的装机单。 |
若发生要客行李分拣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值机与贵宾服务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 |
装有重要旅客行李的拖卡或集装箱的明显位置挂上要客行李拖卡或要客行李集装箱的标识牌,以便行李装卸人员装机时分辨。 |
行李分拣人员与监装监卸人员交接,交待清楚重要旅客行李的件数和装卡的位置。提醒重要旅客的行李后装。 |
重要旅客行李应遵循“后装先卸”的原则,装在舱门口的位置。宽体机的机型应把有要客的集装箱最后装机,以保证行李后装先卸。 |
卸机过程中,当重要旅客行李较多时,单独用一个拖卡放置要客行李;若重要旅客行李较少,可先放置在拖卡旁边,待其他行李卸机完毕,再将要客行李放置在行李拖卡的最上层。 |
行李交付 |
交接行李前,检查行李是否干净,如发现表面不清洁要及时用抹布擦干净。 |
重要旅客行李应最先摆放在行李传送带上交付旅客或者按照事先与旅客确定的交付方式最快交付旅客。 |
要客行李应把手朝上或朝外置于行李转盘上,轻拿轻放。 |
摆放要客行李时,每件行李间的间隔应在70 公分左右。 |
先保障完要客行李后,再摆放普通旅客的行李。 |
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 |
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标准 |
航班不正常时,服务工作人员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及时地为旅客提供服务。 |
对于旅客的询问,工作人员须耐心、准确的回答,不清楚的问题要了解清楚后,再当面告知旅客。 |
对进入隔离区和未进入隔离区的要客,要提供同等的服务。 |
航班延误后取消当日飞行时,服务员应尽早通知重要旅客,做好解释工作,协助安排旅客食宿。 |
航班不正常过程中,服务员应每半小时一次向贵宾通报航班动态。 |
航班延误时,贵宾如离开候机厅,服务员应互留联系电话,以便随时向贵宾通报航班动态。 |
航班延误时,头等舱、VIP 旅客餐饮应按延误航班供餐标准提供餐饮。贵宾接待服务员协助旅客领取餐饮并发放。 |
提供电视、报刊、象棋、跳棋、扑克牌(禁止赌博)等娱乐设施。 |
当日航班取消或者延误时间超过4 小时,联系宾馆安排旅客休息,标准不能低于规定。 |
根据客人要求做好行李保管工作,代收发信件、传真等。 |
航班不正常时客票的签转、变更及退票 |
非自愿签转、变更、退票 |
由于我司的原因,造成VIP/CIP 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VIP/CIP 的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我司能够按照航班乘行为止。 |
由于我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时,在征得VIP/CIP 的同意后,先为其签转或变更到下一个同目的站的最早航班上,票款差额由我司承担并列入不正常航班费用。 |
签转、变更顺序:先为VIP 办理,再为CIP 办理。 |
非自愿退票,按舱位管理规定办理,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
自愿退票 |
如VIP/CIP 所购机票是全价票,可办理签转、变更,不收取费用;如VIP/CIP 所购机票是折扣票,不得签转,可免费办理变更手续。 |
自愿退票,按多舱位管理规定以票面价计收退票手续费。退票地点,可在原出票地,也可在我司所属的售票处。退票代办人需出示其有效证件及VIP/CIP的身份证复印件,售票员应记录下退票代办人的姓名及证件号码,并将VIP/CIP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客票一同附在退款单后。 |
承运人原因机型调配的相关处理 |
机型变更造成头等舱(公务舱)变更为普通舱时,地面服务单位可安排签转或者变更至其他航班相应等级的舱位,或者办理客票舱位变更。购买头等舱(公务舱)正常票价的旅客票务处理办法:办理客票换开,换开后的客票按70%Y舱正常票价计算,明折明扣填开。退还旅客F(C)舱票款与70%Y 舱正常票价的票款差额。 |
机型变更后造成头等舱(公务舱)变更为普通舱时,已办理免费升舱的VIP/CIP仍按原购客票的舱位安排。 |
因承运人原因机型调配,机场建设费差额的处理,参照有关机场建设费差额的处理规定执行。 |
航班不正常时的行李保障 |
若重要旅客要求办理全部或部分行李退运,则根据值机员提供的行李牌查找行李,并将行李送到值机员指定的位置。贵宾室服务员协助旅客办理行李退运手续。 |
行李转运:接到调度员关于行李转运的通知,根据航班时刻,将行李推至相应的值机柜台做好行李转运工作。 |
当航班取消或延误的时间较长,则将行李推到不正常航班行李存放指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