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fficeffice" /> |
担架旅客(STCR-STRETCHER)是指因患重病或受重伤的原因,在旅行中不能使用飞机上的座椅而只能躺卧在担架上,或不能在飞机座椅上坐着而必须躺着乘机的重病伤旅客。 |
运输条件 |
担架旅客的运输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的接受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客。 |
担架旅客必须事先在乘机地点航空售票处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购票时应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诊断证明书”,并填写“特殊旅客(担架)乘机申请书”。若在飞行中出现意外由旅客本人负责,航空不负责任。 |
担架旅客必须至少有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旅行(陪同者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完全帮助他所陪同的担架旅客的人)。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陪同旅行。 |
处于休克状态的担架旅客拒绝承运。 |
当航班上有VVIP时,不承运担架旅客。 |
原则上不同意拆座椅,担架旅客机上要求躺卧时的总长度不超过ffice:smarttags" />152CM,且不影响其他旅客的舒适为宜。在登机过程中能够做到人与担架分离,病人或可背或可抱上下飞机。 |
担架旅客若有其他特殊保障需要,只能在出票时提出。若需要拆卸座椅,受理的售票处必须经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通报FOC值班主任,由FOC值班主任报当日公司01值班员同意,但不得因为拆卸座椅而延误航班。。 |
如担架尺寸大于152CM且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的,需要拆卸座椅进行保障。旅客本人必须购买9张(B737/A319)正常票价客票。家属或监护人按实际舱位单独购买机票。 |
对于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且尺寸小于152CM的,无需拆卸座椅,将担架固定于三排座椅上。 |
原则上担架旅客不办理联程航班业务。 |
航空航班上一般不准携带氧气袋。如患病旅客需要随身携带急救氧气袋,应持医生证明,事先提出申请,经FOC生产调度席同意后,方可携带一至两袋。 |
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60千克。担架旅客自备的担架及其辅助设备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免费运输。 |
售票服务 |
参考《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6.3。 |
乘机服务 |
始发站、经停站、到达站地面服务部门在接到售票部门拍发的“特殊旅客(担架)运输电报(SPA/STCR)”或传真、服务网信息系统通报的信息后,应检查各部门对运输担架旅客的准备情况,如担架、升降机等,并根据接收信息方式及时回复发送单位。 |
FOC 客户服务席值班员接到担架旅客(STCR)信息通知后,负责将拆卸座椅运送担架旅客信息报FOC 值班主任;FOC 值班主任通报各单位,并将担架长度和重量提供给工程部MCC 和FOC 协调席位;工程部MCC 负责将拆卸座位的具体位置、数量和重量通知FOC 计划协调席位;FOC 计划协调席位负责将拆卸座位的位置、数量、重量和担架重量通知性能值班人员进行重量计算,并将计算后的载量方案提供相关配载单位。 |
FOC客户服务席监控当地地面服务代理人或客舱与地面服务分部地面服务室的服务保障工作,并督促其在候机楼中派人全程陪同担架旅客,提供抬担架服务,直至与飞行乘务组交接。 |
办理乘机手续时,对担架旅客只发给一张登机牌,在登机牌上注明其所占的全部座位号码。 |
未拆卸座椅的担架旅客座位一般安排在客舱倒数第2 排DEF(B737/A319),先上后下,并托运担架;拆卸座椅或者未拆卸座椅(需在飞机上放置担架)的担架旅客座位,一般安排在客舱座椅倒数第2、3、4 排座椅DEF 座位(B737/A319)。 |
航班离站前,地面服务部门应填写《乘机服务单》一式四份,一份地面服务部门留存,另三份交给乘务长。地面服务员与乘务长进行交接时将担架旅客及其座位号等信息通知乘务长。 |
航班离站前,如果发现没有按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未预先提出运输申请的担架旅客,地面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乘机手续,机长有权拒绝登机。旅客被拒绝登机后,地面服务带班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未满足承运条件处置程序执行,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置工作。如担架旅客强烈要求乘机,可按照8.3.1 处置置程序执行。处置过程以不延误航班为前提。 |
航班离站后,地面服务单位(如配载或特殊旅客服务室或商务调度,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应通过拍发特殊服务电报(PSM/STCR)或采用传真、服务网信息系统方式,将担架旅客乘机信息通知经停站和到达站以便组织后续保障工作。 |
根据收到的“特殊旅客(担架)运输电报(SPA/STCR)”或者相关担架旅客的乘机信息,经停站应做出服务安排,并在旅客过站期间提供相应的服务;到达站应与旅客的迎接人员取得联系,做出必要的服务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