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条件fficeffice" /> |
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
怀孕超过8个月(32周)(含)但不足9个月(36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
下列情况,本公司不予承运: |
怀孕9个月(36周)(含)以上者; |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7天者。 |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航空公司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航空也不例外。 |
怀孕9个月(36周)(含)以上者; |
售票服务 |
参考《地面服务手册》下册ffice:smarttags" />13.8.2。 |
乘机服务 |
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检查孕妇的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可拒绝接受运输。 |
孕妇的座位应安排在较宽敞和便于乘务员照顾的座位(例如靠近舱门的位置)上,但不得安排在飞机紧急出口座位。 |
在航班离站前,地面服务人员应制作《乘机服务单》并与乘务人员交接。 |
有孕妇运输的航班,地面服务单位(如配载或特殊旅客服务室或商务调度,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应通过拍发特殊旅客服务报(PSM/PRGNT),或者采用传真、服务网信息系统方式向前方站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