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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飞行必须携带救生设备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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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4:2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管理局、公司:
       据调查发现,有些执行海上航线飞行任务的飞机机上没有携带救生衣。有的虽带救生衣,乘务员却不向旅客讲解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仅以沈阳管理局为例,据查:480、454号机各缺救生衣23件,420、422号机各缺38件;296号机缺59件;298号机缺11件;248号机缺5件,共缺190余件。
     《飞行条例》第一六八条规定:“陆上飞机在距离海岸25公里以外的海上飞行时,机上必须携带可供全部人员使用的救生衣救生艇;远距离海上飞行时,还应当携带必须的救生装备(饮水淡化剂、食物、渔具、药剂、应急电台等)”。否则,一旦飞机在海上迫降,难以救生。为加强这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检查所属执行海上航线飞行任务的飞机,是否带有供机上全部人员使用的救生设备,并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不足的要补齐;缺乏救生设备的飞机禁止在海上飞行。
       二、执行海上航线飞行任务的机组必须熟悉海上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乘务员应向旅客讲解救生常识。
       三、加强机载救生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出措施,明确责任,防止丢失,保证设备完好可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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