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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SM运行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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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5:5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Minimum),
即将FL290 至FL410(含)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由2000 英尺缩小到
1000 英尺,如下图所示。
实行RVSM 的作用显而易见:新增6 个高度层,使空域容量增大;
减少空中延误,使航班正点率提高;降低燃油消耗,使运营成本降低。
从1997 年3 月27 日起,北大西洋开始实施RVSM 运行,2000 年
2 月24 日起,北太平洋空域开始实施RVSM 运行。在这两个区域成功
实施RVSM 的基础上,欧洲于2002 年1 月24 日开始实施RVSM 运行。
与此同时,ICAO 亚太地区办事处召集各国民航当局代表召开多
次会议专门研究和论证在西太平洋和南中国海地区实施RVSM 运行问
题。至2001 年9 月,经有关国家民航当局和相关国家组织共同商讨,
在RVSM 第12 次工作会议上决定,从2002 年2 月21 日起在南中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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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实施RVSM 运行。
自2002 年2 月21 日19:30 时(协调世界时)起,在南中国海
地区16 个飞行情报区/责任区的管制空域内,在FL290(个别航段为
FL310)与FL410(含)之间,RVSM 运行陆续开始实施(其中泰国曼
谷和韩国仁川这两个区域已先后于2002年2月和2005年9月开始实
施RVSM 运行)。六条主要航路是:L642、M771、N892、L625、N884
和M767,建立RVSM 高度层为:FL320,FL340,FL360 和FL380。
RVSM 空域是需要具备特殊资格才能运行的空域。根据有关规定,
在RVSM 空域内,对得到RVSM 批准的飞机将提供1000 英尺的垂直间
隔;未得到RVSM 运行批准的飞机将不得在RVSM 空域内运行,而只能
在飞行高度层FL290 以下或FL410 以上飞行。
从上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全球实施RVSM 运行的区域、时间和
进程:除中国部分地区和非洲部分国家暂未实施RVSM 运行外,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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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已经实施RVSM 运行。
如果航空公司不取得RVSM 运行资格,在涉及RVSM 运行的区域运
行时,在飞行高度、航线选择和运行区域等方面将受到重重限制。在
燃油价格居高不下的今天,这些限制将导致航空公司运营成本增加、
效益降低、利润缩水。目前,国内凡是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都必
须具备RVSM 运行资格。
中国民航总局根据ICAO 的安全标准,参照国际上多年分析和研
究的结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RVSM 运行的经验和有关规章,
结合我国民航的实际情况和管理体系,制定了《关于在太平洋空域缩
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的暂行规定》(民航飞发[1999]144 号,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详细阐明了对航空器和运营人的批准要
求,包括运行要求、适航要求、人员培训要求以及运行实施及其持续
监控等方面的要求,为实施RVSM 运行的航空器和运营人通过合格审
定及持续监督检查提供了指导。下面简单介绍申请和取得RVSM 运行
资格的程序。
一、适航批准
首先运营人必须检查拟申请执行RVSM运行的飞机是否安装RVSM
运行必须的设备,在确定飞机设备满足RVSM 运行要求后,向民航局
方提交适航批准所需的数据包,数据包包含以下内容:拟执行RVSM
运行的飞机的基本情况、RVSM运行飞机符合性声明(初始/持续适航)、
飞机制造商提供的相关适航文件、维修方案和训练大纲、最低设备清
单修订页以及维修人员相关培训记录。如果以上材料均满足RVSM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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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要求,民航局方将给予RVSM 运行的适航批准。
二、运行批准
运营人必须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相关规定的要求修订和完善相关
手册,制定和健全相关程序。根据运营人的手册结构,需要修订的手
册一般包括公司飞行运行手册、飞行员/签派员手册和训练大纲、检
查单、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手册。与RVSM 运行有关的运行措
施和程序以及对各类人员的训练要求和训练内容都必须清楚地在以
上手册中体现。在对公司相关手册进行修订的同时,运营人还必须完
成对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运营人必须将各类手册的修订页、各类人
员的培训提纲和培训记录提交民航局方。如果运营人提交的材料能够
充分证明运营人已经满足RVSM 运行要求,民航局方将给予RVSM 运行
批准。
三、验证飞行
对于首次申请RVSM 运行的运营人,民航局方通常要求对拟申请
RVSM 运行的飞机进行适航验证。适航验证可以委托国际民航组织
(ICAO)授权的机构完成。ICAO 授权的亚洲地区监控机构
(MAAR—Monitoring Agency of Asia Region)设在泰国曼谷。在收
到民航局方提供的运营人RVSM 适航批准材料后,MAAR 才会正式受理
运营人提交的RVSM 适航验证申请。该机构将根据ICAO 的有关规定按
一定比例抽查运营人拟执行RVSM 运行的飞机,它将与运营人商定验
证计划、委派验证工程师参加适航验证飞行并采集相关数据。如果数
据证明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能力符合RVSM 运行要求,MAAR 将向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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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反馈此信息,民航局方再据此以颁发运行规范的方式授予运营人最
终的RVSM 运行批准。
四、RVSM 运行及其持续监控
MAAR 借助全球定位系统(GPS)和RVSM 地面监控系统来监视航
空器高度保持能力。如果得知航空器在执行RVSM 运行时高度保持误
差超出允许值范围,运营人应在72 小时内向民航局方报告此事件,
并提交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以及防止事件重复出现的措施。如果运
营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对事件作出反应,民航局方可能会考虑取消RVSM
运行批准。如果民航局方取消运营人RVSM 运行批准,运营人必须采
取措施表明已消除了问题的根源,并证明RVSM 运行程序是有效的,
民航局方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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