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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运输限制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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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09:3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fficeffice" />

危险品:

注:根据IOSA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各地服室或本公司地面服务代理值机部门应当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场地设置标志牌,以指明本款中的危险物品禁止作为行李运输。

爆炸品,例如烟花、鞭炮、弹药等,但子弹除外;

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例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

易燃液体,例如酒精、油漆、橡胶水等;

易燃固体、自然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例如镁粉、白磷、黄磷等;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例如烟雾剂、漂白粉、双氧水等;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例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疫苗等;

放射性物质,例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腐蚀性物质,例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

磁性物质;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本公司《危险物品运输手册》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军械、警械,例如电警棍、电击器等。

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机械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但少数民族刀具除外。

活体动物,导盲犬、助听犬除外。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如: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

超过自理行李的重量、尺寸规定时,按下列办法处理:按占座行李办理,参照 ffice:smarttags" />9.1.3的规定办理;

占座行李要拴挂自理行李牌。

注:旅客携带大量的贵重物品(例如黄金)乘机,只能按占座行李办理。办理手续时,旅客应出示有关管理部门开具的携带证明。

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机规定

注: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机规定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20071号、《关于执行<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通知》(民航发〔200749)文件执行

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无疑后,方可携带;对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自负。

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的规定

注:根据民航明传电报局发明电[2008]1100号文件执行。

200847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如有调整,按照最新局方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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