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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临时取消 律师参加庭审险误事要求索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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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9:1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5-10 《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三名欲去往深圳的乘客,因其所乘坐的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海航”)航班长时间延误并最终取消而将海航告上法院。海航解释说,当天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但三名乘客认为,海航以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简称“深圳机场”)关闭为由最终宣布取消航班后,同一时间段,却有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在深圳机场降落。因此,他们认为海航存在欺诈行为,除索要相关赔偿外,还要求海航双倍赔偿机票价格。
  2009年7月5日,律师李伟民带着两名当事人选乘了当日海航14点40分北京飞往深圳的航班,准备前往深圳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据李伟民等人称,他们按时登上了飞机,但登机后飞机一直没有起飞。后经乘客追问,海航称因空中管制的原因飞机不能按时起飞,让乘客在闷热机舱内等待。在等了6个小时后,海航让所有乘客下机继续等待。至当晚9时30分,他们被告知由于深圳机场关闭,该次航班取消。
  李伟民表示,此次他们飞往深圳是去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如延误后果不堪设想。在与被告公司交涉未果后,他们只能另求解决途径。最终,他们搭乘当日南航的航班从北京飞往深圳。
  李伟民认为,海航对于深圳机场关闭、取消航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就在同一时间段,却有南航的航班在深圳机场降落。李伟民认为,海航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其最终取消航班属于拒绝履行合同。
  李伟民等人表示,由于被告航班延误及无故取消的违约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他们起诉要求海航公开书面道歉,依机票价格双倍赔偿4560元、经济补偿金1200元、改乘航班额外花费的机票费840元以及交通费、餐费等。
  上午,海航方面一名代理人出庭应诉。他表示,海航该次航班的延误和取消,基于当天的天气原因。代理人称,从当天下午开始,深圳机场就一直处于雷电区,深圳机场采取了临时的航空管制,飞往深圳机场的各航班要轮番等候,导致李伟民等人所乘的航班不能起飞。深圳机场上空的雷电天气一直持续到当晚11点半。而从下午5点半开始,北京地区也发生了雷雨天气。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一直未能起飞,最终他们做出了取消航班的决定。
  海航的代理人称,基于天气原因和航空管制的原因航班取消,航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当天他们积极为乘客办理了退票,为没有退票的旅客安排了餐饮和住宿,已经尽到了承运人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同意赔偿。
  而李伟民认为,当天的天气状况是否足够导致航班延误和取消,应当出具空管部门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而不是航空公司依据天气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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