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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客运销售代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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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3:19: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名词解释fficeffice" />

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航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运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标准运输凭证——指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的客票、行李票、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借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明,否则代理人应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额的单据。

贷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将依据所述原因向代理人支付金额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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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3:20:18 |只看该作者

一般规定fficeffice" />

业务范围和职责

办理旅客订座及填开客票:电子客票的销售、承运、结算、变更、退票等各种业务操作均以系统中电子客票记录信息为准。

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检查旅客购票的有效证件,填写购票单,并按规定分类保存半年,订座时,必须输入准确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号码。

办理座位再证实、更改日期和航班、改变航程、换开客票、退座、退票。

按航规定填开客票、退款单。

合理地安排、陈列和分发班期时刻表、运价资料及宣传资料。

正确指导旅客填写购票定座单。

代收销售机票款、代收退票手续费。

填制销售报表。

办理航指定的其它业务。

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无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担架旅客、犯人以及其它特殊旅客购票按照航空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代理人未经航空特别授权不得办理此类业务。

按航空要求办理和发展常旅客业务。

规章、运价的遵守和保密

应向代理方提供航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代理方必须正确遵照执行,若上述资料有修改或补充,应尽早通知代理方。

向代理方提供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资料的方式是:面交、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中国民航旅客服务订座系统(简称电脑订座系统)和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

代理方按提出的要求对提供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和其它资料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债务和其它费用

代理方不得以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方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与无关。

仅向代理方支付规定费率的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代理方为代理销售业务所产生费用。如果代理方需要较大量的宣传资料(如航班时刻表、等高模、飞机模型等),可有偿提供给代理方。

变更、转让

代理方或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撤消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的任何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本文件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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