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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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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3:24: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理方违反本章第ffice:smarttags" />17.2.2条规定,应承担航的实际损失。fficeffice" />

代理方不真实地使用航的承运人电子标牌或使用标准运输凭证,除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外,还应按每张电子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6005000元人民币,向航交纳违约金。

代理方违反本章17.4.3条规定,航除可立即撤消代理方销售授权外,代理方还应按每张电脑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20005000元人民币,向航交纳违约金。

代理方违反本章第17.2.4条规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航的全部经济损失。

代理方应按照航的规定,正确填写航所有标准运输凭证,否则,应就每张客票向航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

代理方应及时处理本部门各类“Q”,并负责将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到其所填开客票的旅客。否则,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向航交纳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引起极其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航有权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代理方应按照航的规定,最迟在出票时应将旅客联系电话(包括夜间电话)输入该旅客订座记录中。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

代理方应在出票时必须留下旅客联系电话并提示旅客如有航班变更及时通知客人的责任,因旅客执意不留下电话,须要代理方在订座记录中备注。

代理方应按照航的有关规定办理旅客预定座位。否则,所订座位不予保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直接损失。

代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占航班座位。否则,代理方除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应按全票价的50%交纳违约金,如属故意虚占航班座位,按全票价的2倍交纳违约金。(虚占航班座位是指直接或间接造成航班座位未被利用,但不限于以假“RR”、假票号、假旅客姓名等形式预留航班座位,从而给航造成损失的行为。)

代理方只有在订妥座位后,方可填开指定航班和日期的客票。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就每本客票5001000元人民币向航支付违约金。

代理方应遵守航的各项规章、规定。否则,应按航的规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

代理方违反销售代理协议规定,给航的声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航有权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如旅客、付款人向航或代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则被要求赔偿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互相合作,及时提供资料、文件、记录等。

代理方因业务不熟练、工作差错原因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

代理方因违反航业务规定操作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同时,航有权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代理方恶意多收旅客购票款、退票款,进行暗箱操作,对旅客进行欺诈从中牟利,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全部经济损失,航有权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代理方因服务意识差,态度恶劣,造成旅客不满从而引起旅客投诉,航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代理方在销售电子客票时,如所填开的行程单与订座信息不一致,视同阴阳票处理,代理方除补齐差价外,每张以票面价格十倍向航支付违约金。

代理方在销售儿童票时,因工作差错在订票系统中不提示儿童票如:无备注CHD造成航空安全隐患,一经查出,航有权向代理方处以所销售客Y舱票价1倍的违规罚金。

代理方在代理销售航的各项产品及服务时应遵照航的要求及标准。代理方如出现本手册第四章第4.2.2.2条附表中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航有权收取代理方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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