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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河机场警方“拘留10日”有渎职之嫌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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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23:2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6-08 正义网 鲁开盛



 一男子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到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航空公司售票窗口购买半价机票,被当场识破。该男子共携有16本残疾军人证,14张身份证,2个军人证。所有证件均为伪造。
  日益增多的倒卖飞机票的行为,不仅加剧了购票紧张的状况,侵害了广大旅客的权益,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而且由于倒卖飞机票的人员伪造和使用假证,给犯罪分子劫机、爆炸等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直接威胁旅客的生命财产以及整个航空运输业的安全。
  不管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还是警方打击犯罪的目的,二者宗旨都是一致的。所以,针对“男子共携有16本残疾军人证,14张身份证,2个军人证。所有证件均为伪造”而购买飞机票的行为,只是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明显过轻。
  对涉嫌多项罪名的嫌疑人“拘留10日”不妥。从新闻报道上看,该男子没有获得有关单位的授权而倒卖飞机票,涉嫌非法经营罪;携带有16本假残疾军人证、2本假军人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罪;携带有14张假身份证,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河机场警方的“拘留10日”有渎职之嫌疑。曾有报道说,北京某大学的大学生、天津某大学的毕业生为大学生代买火车票只加价10块钱而被判刑。同样是倒买倒卖,这名男子以假证购买飞机票加价更多倒卖的行为怎么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况且,前者买火车票那是真的学生证,后者买飞机票却是假的残疾军人证、假的军人证和假的身份证。飞机相对于火车,要有更高的安全标准——这就是飞机票一直“实名制”的原因之一。而显然,假证购票给航空运输业带来了更大的、潜在的安全隐患。
  一起案件的处理应当起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过轻的处罚不能体现“罚当其罪、罪责相当”的原则。虽然我们常讲“宽严相济”,但也不能“宽”得没有底线吧?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受到的处罚要相适应,而任何畸轻畸重、罚责失当的处罚,都是与公平和正义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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