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7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航油大王”陈久霖复出,应给公众一个说法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6-24 11:2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6-23 《新京报》 马光远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陈久霖曾差点导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Ltd.,简称“中航油”)破产,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之列。   陈久霖,这个因“中航油事件”在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机构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罚款的央企高管,目前被媒体发现已经以“陈九霖”的名字成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作为首个被国外的司法机构判处刑罚的央企高管,中国民众对于陈久霖的遭遇一直怀有复杂的感情。从个人的角度而论,陈久霖在经营管理上的才能是不容置疑的,没有陈久霖,就不会有中国航油公司的腾飞和在新加坡的上市。在陈久霖执掌中航油期间,中航油净资产由17.6万美元增至1.5亿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过11亿美元,是原始投资的5022倍,并很快垄断了中国国内航空油品市场的采购权。被称为“航油大王”。   而就在中航油如日中天的时候,2004年,中航油却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而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致使中航油几乎破产,陈久霖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被新加坡司法机构于2006年3月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刑罚,并被国内相关部门“双开”,跌入人生的最低谷。   “中航油事件”作为央企在海外投资期货交易惨败的经典案例,当时的影响巨大,在国内引发的震动至今犹在。然而,对于陈久霖的处罚,却在业界一直有很大争议,甚至有很多人为其叫屈,认为其不过是个“替罪羊”而已,而陈久霖自出狱以来一直向有关部门“讨说法”也印证了此点。   的确,相对于后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等几大航空公司在成品油期货交易上的巨亏,和中信泰富高达155亿港元的亏损,当年的中航油事件的确是小巫见大巫之举,而更关键的,陈久霖一直认为,无论是炒作期货,还是后来决定卖国有股来弥补亏损,都是公司的集体决定,非一个人可以决定的,这成了其一直讨说法的最大的理由,而其现在成为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副总,似乎又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补偿。   的确,抛开诸多感情因素不论,陈久霖的确是个人才,而“中航油”事件的确不应该全部归责于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诸如从事石油期货这样的重大决策,没有陈久霖的个人倾向是不可想象的,东航、国航以及中信泰富在期货交易上的惨败无人被问责,并不因此认为对他的处罚是冤枉的。   国有企业的决策本来就是集体决策,而承担责任者只能是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外界之所以对其同情,更多的是对诸如东航等同样导致巨亏者没有问责的不认同,而并非认为陈久霖冤枉。   这样,一个怪圈出现了:陈久霖受到了惩罚,外界抱有同情,陈久霖悄悄复出了,公众却无从知晓背后的逻辑。我们很有必要知道,一个导致了5.5亿亏损的人,再次任命他为一个公司的高管,对这个公司的所有股东究竟是祸是福。而基于这样的逻辑,《企业国有资产法》才明确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陈久霖,差点导致中航油破产,很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之列。据悉,陈久霖担任的职务应该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考虑录用的,可企业自行录用,就可无视法律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Archiver|航空论坛 ( 渝ICP备10008336号 )

GMT+8, 2024-12-27 09:20 , Processed in 0.032002 second(s), 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MinHang.CC.

回顶部